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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给公司贷款(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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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卜股份拟向银行申请480万贷款 股东杜立及配偶郭夏子、马松琳及配偶林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下面是金融界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以个人名义给公司贷款

挖贝网3月27日,狼卜股份(834919)近日发布公告,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整,股东杜立及配偶郭夏子、马松琳及配偶林翔、肖晖及配偶盛湘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股东杜立及配偶郭夏子、肖晖及配偶盛湘蓉、马松琳及配偶林翔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此行为为关联担保,不涉及定价。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本次关联交易的借款用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是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正常所需,有助于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经营实力,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本次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产生任何的影响。

挖贝网资料显示,狼卜股份是一家综合服务型广告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广告类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广告媒介投放、营销活动执行等广告类服务。

本文源自挖贝网

员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

财联社6月13日讯(记者 彭科峰)事实证明,如果银行的管理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违规发放贷款给亲属,其后果将非常严重。

6月12日下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的一则行政处罚——时任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余瑚琼因为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友发放贷款,被监管层予以终身禁业。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余瑚琼徇私发放的贷款最终流入其亲属的房地产项目。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余瑚琼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80后女主管管徇私向亲属放贷数百万未能追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余瑚琼,女性,1980年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大学文化。2013年8月,余恒赞为筹措资金,与时任乐清联合村镇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负责乐清联合村镇银行总行的贷款审查工作的姐姐余瑚琼联系,以其同学吴某、阮某、亲戚黄某某三人的名义在该行申请办理每人金额各150万元的个人流动资金贷款。

余瑚琼明知该三人的贷款实际使用人为余恒赞,仍将该三人的信贷业务交由客户经理周某办理,并向周某提供了吴某等三人的虚假经营信息,其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徇私予以审批同意,未对该三笔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致使所在银行于2013年8月份发放三笔贷款,后该三笔资金由余恒赞实际使用。

2014年8月份,吴某等三人的贷款到期后, 余瑚琼作为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贷款审查人员,明知其妹妹为吴某等三人的贷款提供过桥资金进行还贷、续贷,是该三笔续贷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但予以徇私未对续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导致乐清联合村镇银行于2014年8月份向上述三人各发放一笔15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该三笔贷款由余某实际使用。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许,余瑚琼到乐清市公安局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立案时止,该450万元贷款仍无法归还。

当地法院认定涉案累计金额900万 贷款最终流入楼市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不但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同样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余瑚琼于2013年8月份、2014年8月份分别发放贷款450万元,系两次发放行为,且两次发放金额均属于“数额巨大”,均已单独构罪,故累计金额9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尽管2013年8月份的贷款已经通过关系人余某使用过桥资金偿还,但续贷的450元万贷款截至2017年8月28日立案时,尚有本金450万元未追回,后虽通过法院执行到位部分贷款,但截至2019年5月13日,尚有本金400多万元未执行到位。

法院认为,余瑚琼作为银行贷款业务审查人员,在办理涉案贷款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一审判决余瑚琼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那么,余瑚琼发放的贷款被用于什么用途呢?财联社记者多方查询后,终于找到了答案——450万贷款最终流入楼市。据相关文书显示,乐清联合村镇银行的处罚通报证实,该贷款实际用于余瑚琼弟弟的江西房地产项目。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当前法律对于银行员工是否能够向亲属提供贷款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指出,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这位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件中,身为银行管理人员,余瑚琼实质上是为其弟提供了数百万元的贷款,明显违背有关法律,更何况还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经营信息,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彭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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