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借母亲的名义贷款买房,房贷断缴后,母亲需要赔偿担责吗?,下面是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司名义贷款买房
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18岁成年后就已经结束了,换句话说,对于已成年子女,在非不要情况下,父母无需在经济上给予帮衬,他们应该学会自力更生了。但在中国这个社会,亲子关系往往过于粘腻,一些父母溺爱子女,对他们有求必应,因此就造成了啃老的局面。然而随着父母日益老去,赚钱的能力在下降,还要面临自己的养老问题,他们必须学会做出适当的割舍,否则如果一味被子女索取,只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无尽的麻烦。
近日,在江西发生的一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中,就反映出了这部分家庭问题。某男子因自己的信誉不良,不能办理贷款,就打起了母亲的主意,以母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买房,后来又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母亲被告上法庭。那么这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呢?咱们这就来看一下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秦可兰与李大壮系母子关系。李大壮因银行征信不良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在征得其母亲秦可兰的同意后,决定以秦可兰的名义办理购房以及银行贷款手续,李李大壮实际返还银行按揭款项。
2016年7月,某银行与秦可兰、某开发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4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用途为购买案涉房产。借款人如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某开发商自愿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秦可兰以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起初李大壮均能按月返还银行贷款,后因生意不景气,资金日益紧张,导致房贷多次逾期。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秦可兰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秦可兰多次逾期支付房屋按揭贷款,已经构成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秦某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至起诉时,秦可兰尚欠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亦予以确认。某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依法判令解除某银行与秦某之间的《个人借款合同》;
秦可兰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4.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某开发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律师分析】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但约定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
借名买房由来已久,不少人明知存在风险,仍敢于冒险,个中原因复杂多样。实践中,导致“借名买房”现象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购房者因自身资信不良,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业务,进而采取借他人(多为亲属)名义在银行获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达到借名买房的目的。比如本案中的李大壮,就是因为自身无法贷款,遂打着母亲的名义申请贷款,最终又无法偿还,给母亲带来了巨大的财务损失。
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希望通过采取借名买房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
为了享受某种优惠或便利,在不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利用政策漏洞,私下操作,利用他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过借名买房享受优惠购房的待遇。
还有人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通过借名买房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甚至出于洗钱等非法目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从而达到违法犯罪目的。
总之,不管出于哪种原因,借名买房本身就是存在巨大风险的一种行为。
风险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风险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风险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通过以上几方面的风险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借名买房这件事,虽然没有被法律明令禁止,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但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本身,无论是对名义购房人、实际出资人,还是金融机构三方,都是一种冒险,极其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比如本案中的母亲,就因为借名给儿子抵押贷款买房,现在儿子无力偿还贷款,母亲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肯定是公平的,可如果仅仅从同理心的角度来看,这位母亲的遭遇又令人惋惜。
此外,在我们过往接触的许多案例里,还遇到过实际出资人被名义出资人“恶意处分房屋”,导致房屋无法追回的情况。总之,在“借名买房”的案件中,各种形式的纠纷屡见不鲜,所以借由本案,中嘉律所自此想要提醒广大网友,借名买房看似美好,实际上暗藏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无论是名义出资方,还是实际出资人,双方都有可能遭遇“房钱两失”的情况,所以大家一定要戒掉贪图小利的心理,远离“借名买房”的陷阱。
非夫妻2人买一套房怎么贷款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法院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如果法院认定系夫妻一方债务,执行中只能对该夫妻一方的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进行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希望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就需要债权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注意必要的细节,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笔者梳理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在发生变化。在2018年以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24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解释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加重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争议债务系举债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明知夫妻之间系财产约定制。实践中,夫妻一方举证是比较困难的,这就造成了许多个人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改变了之前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规则。从条文设计来看,该解释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为解决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概括该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属共同债务。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但有一个例外,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完全继承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的内容,两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完全一致。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理解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这两种情形容易把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的“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存有争议。何为“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何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裁判主旨: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分类,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案例检索:
王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1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区别夫妻另一方是否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他特殊之需要,包括用于夫妻家庭购买大额物质资产、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或虽用于一方经营活动但经营收益归夫妻家庭共同所有的情形,是否给非举债夫妻一方增加其他利益等具体情况,并在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防范恶意逃避债务和虚假诉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分类,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典型案例2】
裁判主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
案例检索:
雷某某、刘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571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该规定可见,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典型案例3】
裁判主旨:
夫妻一方享受了借款利益,即便该借款系夫妻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该借款实际用于两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检索:
马某端、吴某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51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民向马某端借款,借款资金进入了吴某红的账户,吴某红将其中259万多元用于偿还吴某红与朱某民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贷款,吴某红享受了借款利益。因此,即便该借款系朱某民以个人名义向马某端所借,但该借款实际用于两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某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案例4】
裁判主旨: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检索:
应某、骆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61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说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本案方某于2020年8月15日向应某、骆某出具欠条,王某未在该欠条上签字,故无法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次,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而本案债务系方某个人向应某、骆某借款用于工程项目,属于用于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再次,应某、骆某主张本案债务系方某、王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应某、骆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某、骆某未能举证证明方某、王某共同经营本案欠款涉及的工程,也未能证明该工程存在收益且王某有分享收益的情况,仅凭王某基于应某的催讨支付了5万元,无法认定系王某对本案债务的追认,故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为方某的个人债务,并无不当。
四、实务提示
提示一:夫妻一方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或单独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此方式是认定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最为直接的证据,也是银行在放贷前易操作的步骤。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应查明借款人婚姻状况,准备好制式合同或声明,让夫妻一方签字,将此作为放贷的附加条件。
提示二:注意留存夫妻一方共同办理借款或知情借款的视频、录音材料。夫妻一方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如果有视频、录音或照片证明夫妻一方共同到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说明其明知配偶借款未提出异议,能推定该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示三:关注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生活。银行通过关注资金流向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者所得收益归于夫妻共同管理或支配。由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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