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放到位后,借款人一定要拿到一份借款合同,下面是个人贷款经理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要签合同吗
有的借款人为了退税,有的借款人为了支取住房公积金,还有的为了搞清楚住房贷款方面一些细节,每天都有借款人到银行找借款合同,当我们告诉他,借款人必须有一份借款合同时,多数人都说没拿到。
那么借款合同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呢?它的路径又是怎样的呢?我现在跟大家说说。
借款合同通常是一式三份,外加一份贷款支付凭证(一式五联),为了减少借款人跑腿,银行通常是在借款人第一次到银行申请贷款时,预签了上述两样东西,并在银行保管。在等到贷款审批好后,银行会将借款合同盖上银行业务章,再交给开发商盖章并办理住房抵押手续,在开发商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产权管理部门会用一本借款合同,办妥抵押手续后,开发商会将抵押手续和一份借款合同交给银行,银行在收到开发商交来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材料后,如有贷款规模,银行就会利用贷款支付凭证放款,放款后,银行会将此笔贷款材料归档。同时,贷款支付凭证有两份回单,开发商会拿回去,其中一份交开发商财务部门入帐,另一份连同在开发商面前的借款合同,全部交给借款人。至此,此笔住房贷款业务告一段落。
贷款没签合同有效吗
签约后,发现征信有问题,恐贷款批不下来,终日惶惶不安。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原告万叶陆续向被告枫丹地产公司转款9000元、11000元、30000元、41388元,合计91388元,该款项为购房款。
2021年7月开始,因为征信有问题,于是原告万叶与被告方枫丹房产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就房屋买卖贷款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其中2021年7月26日,被告方销售人员说:“我帮你走流程,走到29号,所以一定要在这之前签好合同”。万叶回复消息:“合同这几天能签好,我是说贷款”。被告方回复:“贷款不过,合同也签不了呀”。原告方向被告发送消息:“还要违约金?上面写着”。被告方回复:“三天内签约的,我已经帮你减免了,所以要尽快签约。三天签约98折我也帮你保留了。”
2021年9月11日,万叶向被告方发送消息:“你帮忙留意下,有没有有意向要买的”、“我已经尽力了,没有任何的办法”。被告方回复:“我知道”、“我也努力了”。
2021年11月14日,万叶向被告方发送消息:“亲,上次电话沟通的事,有解决方案了没。”被告方回复:“没有,搞不定”。
2021年11月23日,万叶向被告方发送消息:“前两天现场沟通,你和你们经理还一直叫我们找担保人,实在找不到,我们也想买的,但是贷款贷不下来我们买不了啊”、“你要帮忙想办法把我交的房款91388元退回来才行”。
被告方回复:“我也想啊,现在不是我不帮你啊”、“不是说我们说能退就退的啊”、“最终审批权还是在领导啊……"
艰难的贷款过程......
万叶为了办理贷款,前后跑了四家银行,但是都没有通过贷款审批。
第一次面签银行的人说因为负债过高,还清了之后第二次面签,银行又要求找担保人贷款提供担保,但是万叶找不到担保人。
万叶向被告销售发送消息:“为了提供银行流水我们也很配合,从广东回去来回的跑,回了几次家,到处跑银行”,
被告方回复:“这个我们知道啊,叫你回来就回来,叫做流水也做流水,这个是很配合我们工作。”……。
万叶向被告发送消息:“我也和沟通过很多次啦,你经理也同意我们退钱了,只是你们说要扣我们一万两万定金,真的不合理”。
被告方回复:“定金就是定金嘛,也不是说他说扣多少就多少,我们还不是走流程为准。”、“你要退房我们领导也同意啦,只是说你现在纠结这个1-2万多定金这里嘛。”……。
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沟通无果,万叶无奈诉枫丹房产公司,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要求枫丹公司退还购房本金及利息。
诉讼中被告提交四张《收据》,其中两张载明定金,金额分别为9000元、11000元,另外两张载明为首付款,金额分别为30000元、41388元,但双方没有对定金有任何的书面约定。
法院认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对商品房贷款的审批受贷款人的征信、收入、负债、抵押物价值及贷款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方为办理贷款已经按照被告方人员的要求提供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材料,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间对原告提交的材料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是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贷款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原告购买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但是由于银行没有审批通过,不能获得贷款,原告在庭审也明确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故应予支持。
该合同解除后,双方均应履行附随义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91388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来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之前枫丹公司持有购房款有合法依据,不应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1388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你好,如有类似问题,欢迎私信我们。深圳观法律师,专注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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