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儿媳为公公名下房产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赠与吗?,下面是菏泽巨野县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赠予的房产贷款
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法院未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后女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但被告辩称系赠与且已完成交付,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法院应如何处理?
日前,巨野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庞秀霞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系原告赵某前夫王某甲的父亲。
在赵某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通过案外人胡某某的银行卡每月向王某某银行卡转账1500元、1600元、1700元不等,共计转账22次,计款36300元,用于归还登记在王某某名下鲁x号房屋银行贷款。
在另案赵某与王某某之子王某甲离婚纠纷中,赵某主张登记在王某某名下鲁x号房屋是赵某与王某甲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为该财产涉及案外人权益,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告知赵某可另案主张权利。因此赵某诉至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某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王某某首先辩称胡某某向其转账与赵某无关,在胡某某出庭证实其系受赵某委托而进行转账后又辩称转账的性质系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委托胡某某向王某某进行转账的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经分析认为应为不当得利款,具体理由如下:王某某虽最终辩称是赠与,但未就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提交证据证实,且其答辩理由的变化也可以印证双方并未就赠与一事达成合意。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赵某在离婚纠纷的两审诉讼中,均主张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鲁x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由此可以看出赵某一直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并不认为是王某某的个人财产,由此也可以证实赵某偿还部分房贷并没有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现该房产未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偿还房贷的行为在事后丧失了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赵某在向王某某转账时,系与王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363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赵某与王某甲已经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应扣减一半,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对款项性质存有争议,在该事实未经法院审判并生效之前款项性质并无定论,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赵某1815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纠纷,涉及到不当得利、赠与的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利息等的认定问题。
在离婚纠纷中,因涉及到情感因素、经济分割,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家人之间的转账,接受方往往会以赠与为理由进行抗辩,在审理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查明是否具备赠与的合意。本案是因赵某与王某甲的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房产未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引发的纠纷。赵某主张系不当得利,王某某辩称系赠与。若王某抗辩的赠与理由成立,则可以排除不当得利。王某某就赠与的合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其陈述也未能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结合离婚诉讼案件、赵某的陈述、王某某的答辩理由,赵某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形成内心确信,确认不当得利这一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法院予以认定。
房屋有贷款可以赠与子女吗
房价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年轻人购房不易,父母出资助力购房,在未明确出资性质的情况下,出资款属于赠与还是借款?涉及到的是父母与子女配偶的切身利益。实务中发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明确出资性质问题才能更好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案情回顾:
小王与妻子于2018年结婚,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此时老王夫妇持小王手写的借条将小王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原因是2019年小王夫妇购买新房时的首付款100万,是老王夫妇出的。对借款的事实,小王予以认可,但小王的媳妇不认可,表示自己对小王写的借条并不知情,也从没借款的意思表示,因生活中小王曾多次向自己表示父母愿意资助购房,所以主张购房首付是老王夫妇为帮助儿子改善生活,对自己和小王的赠与。
由于小王和妻子正处于离婚官司期间,老王夫妇主张儿子、儿媳返还借款本质上还是与儿媳妇之间的利益博弈。对于老王夫妇出资的10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认定为借款,房款首付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予以分割;而如果认定为赠与,则在小王夫妇的离婚中就是对房屋的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进一步了解到,当初儿子、儿媳执意购房,但首付款数额巨大,为了儿子家庭幸福,老两口不得已将打算用来养老的房子卖掉凑了100万,全数打到小王账户。但因为和儿媳关系一直不好,便在打款当天要求儿子写了借条。儿媳虽不知道借条之事,但在和小王离婚协议中曾对该100万的承担有过协商,现也无法举证说明当初老王夫妇表示了赠与。
法院认为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购房时父母出资予以协助现象普遍,但不能将此作为理所应当。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明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的义务。100万元毕竟是大额财产系老王夫妇卖房所得,属于倾尽所有,认定赠与有违常理及立法初衷。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最终认定:100万元系借款,小王夫妇应予偿还。
法官释法:
近年因为子女离婚引发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子女及其配偶的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多。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常常不同,是因为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代人利益及多种不同法律关系,实际情况各异,但法律追求情理与法理的有机统一、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不变的。
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依照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要分不同情形讨论:
1.一方父母全款出资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双方父母出资
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属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后期需要分割也可根据出资情况等按比例进行分割。
3.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子女共同偿还贷款
通常如果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但子女配偶可以就共同还贷部分主张分割。
如果房屋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的,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也是现实中最常见纠纷情形,法院将根据实际资金来源、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况具体分析。
出现不同审判结果,正说明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不是仅依据29条当然地认为未明确表示即为赠与,还将结合具体情况如:借条的形成时间、转账情况、资金来源、离婚协议中是否约定或者提及债务情况等,综合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达到追求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法条指引
实务审判中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温馨提示: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初衷是希望能够减轻子女生活负担,为小两口的未来幸福生活保驾护航。但购房款数额巨大,有的甚至要掏空家底。在此建议父母在出资之初就考虑清楚,确定出资性质并留好书面证据。如果主张借贷即便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也应该在转账时予以备注,明确性质。如果赠与也要明确赠与对象,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最后,法律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但不提倡子女为了自己生活幸福,心安理得透支父母毕生积蓄。年轻夫妻更应当树立正确价值观,尊老敬老、拒绝“啃老”,自立自强,用努力勤奋、艰苦奋斗去挣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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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赠予的房产贷款(房屋有贷款可以赠与子女吗)":http://www.ljycsb.cn/dkzs/11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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