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亿拿小贷牌照 “潮流电商”得物也要走金融路,下面是达摩财经Pro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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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水消费金融近两年后,得物即将入手一张属于自己的网贷牌照。
港股上市公司瀚华金控(3903.HK)5月31日的公告显示,该公司向睹煜信息出售了附属公司四川瀚华小贷100%股权,交易总价为8亿元。
睹煜信息是电商平台得物App接入的“第三方”鉴别和供应链供应商。瀚华金控也介绍称,睹煜(上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由De Jia Wu (HONGKONG) Limited持有全部股权,“专注为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鞋帽、箱包)查验鉴别、仓储、物流运输通道等供应链服务”。
不过,得物虽然将睹煜信息称为“第三方”,但种种迹象显示,两者的真实关系却是一家人。De Jia Wu (HONGKONG)、得物APP主体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睹煜信息之间多有人员交叉,睹煜信息法人代表张志鹏对外身份更是得物APP鉴别业务负责人。
达摩财经查询发现,De Jia Wu (HONGKONG)唯一董事为出生于1985年的江西籍男子杨冰,与得物创始人杨冰的公开信息吻合,即杨冰同时为得物和睹煜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杨冰同时也是De Jia Wu (HONGKONG)持有100%股权的睹焕(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得物App创立于2015年,曾名为“毒APP”,以球鞋鉴定及二手球鞋销售起家。2018年至2019年,得物连续获得了三轮融资,投后估值达到了10亿美元,投资方包括虎扑、红杉资本在内的多家明星机构。
2021年,得物也开始探索消费金融领域,成立上海佳物,联合金融机构推出信用消费业务。
得物的消费分期业务为“分期购”,最高授信50000元,仅限于用户在得物APP平台消费使用。该产品的合作方包括360数科、浦发银行、无锡锡商银行、顺丰速运、重庆富民银行等。
除了消费分期,得物还推出了“得物·借钱”借款服务,该产品借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年化率(单利)7.2%-24%,放款方由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马上消费、百信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和银行组成。
迫于金融牌照的限制,目前得物只能靠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分期及借款业务。本次收购四川瀚华小贷如顺利完成,则意味着得物将拥有小贷牌照,得物也将填补自身在消费金融上的空白。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四川瀚华小贷于2009年5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7亿元。主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贷款受理、发放贷款。2022年,四川瀚华小贷全年亏损141.1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1月10日,瀚华金控以1.16亿元收购14.29%的股权后,才完成对四川瀚华小贷100%控股,距今还不到一年半的时间。
瀚华金控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全国性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商,于2014年赴港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在联交所挂牌上市的全国性普惠金融服务集团。截至2022年末,公司注册资本46亿元,总资产114.8亿元,净资产79.7亿元。
2016年,瀚华金控和多家机构发起设立重庆富民银行,注册资本30亿元,瀚华金控以30%持股成为重庆富民银行第一大股东,董事长一职由瀚华金控前董事长张国祥担任。重庆富民银行也成为瀚华金控旗下贷款产品的主要资金方。
瀚华金控致力于全牌照的金融版图布局,旗下拥有民营银行、融资担保、金融资产、金融保理、保险等多张金融牌照。距统计,瀚华金控旗下目前仍在运营的小贷公司就有八家之多。
其中,四川瀚华小贷、重庆瀚华小贷、深圳瀚华小贷、沈阳瀚华科技小贷四家公司为互联网小贷牌照,可在全国展业经营,其余四家则为地方小贷牌照。
由于监管对信贷业务的逐渐加码,瀚华金控近年来的业绩表现也出现连续下滑的态势。与上市初期相比,瀚华金控的营收8年来下降近70%,净利润更是降了近90%。
瀚华金控的业绩大幅下降与其小贷业务收缩有直接关系。截至2022年末,瀚华金控小微信贷业务余额3.33亿元,相较于2021年的6.8亿元降幅达51.0%。
受制于自身业绩影响和监管压力,瀚华金控也开始处理旗下小贷公司,意图将小贷牌照进行变现。2020年4月,瀚华金控发布公告表示,出售黑龙江瀚华互联网小贷100%股权,出售价格为3.588亿元。本次再度出售四川瀚华小贷,也印证了瀚华金控对小贷牌照进行整合运营策略。
2014年上市初期,瀚华金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0亿元,净利润5.07亿元。此后瀚华金控的营收、净利润逐年下滑。2022年年报显示,瀚华金控全年营业收入已降至6.01亿元,净利润也降为0.52亿元。
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好贷吗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在住所地以外开展贷款业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外地开展贷款业务,通常存在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外派公司员工到异地客户所在地,直接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第二种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而第三种则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那么在此三类情形中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都存在合规风险呢?笔者将就该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外派公司员工到异地客户所在处,直接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
此种情形又称为不设点的异地经营。根据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第二大点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指导意见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地域作出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由各地金融办负责。在以往,我们在查看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时,往往发现其经营范围有地域限制,比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在XX市行政辖区内专营小额贷款业务”,而有的经营范围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但据笔者从有关单位处了解的情况,如今发放的营业执照中已经不存在经营地域范围方面的字眼了。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外派员工到异地开展贷款业务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如前所述,指导意见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地贷款业务作出规定。故对该种业务的合规性分析,可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上述条款仅是规定在住所外以分公司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并未强制要求异地经营必须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因此在缺乏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只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信息,即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即可。而如果在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中均未对地域范围作出限制,可以认为不设点的异地经营也是合规的。并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不设点的异地经营只是将合同签订地转移到客户所在地,而具体合同履行仍然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住所地完成,因此不存在被法律所禁止的事项。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1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可见,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若经营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可以到异地开展贷款业务,但如果以设立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名义开展的,则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二、设立了办公场所,但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此种情况是指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登记地外设立办公场所,并派专人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但实际上没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前述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确认,“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在本情形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立办公场所并且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则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行为,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登记并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若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设立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则已经构成了无照经营。
但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设立的并非经营场所而只是办事处,是否也应该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呢?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仅从“办事处”的字面意思理解,应探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该场所具体用途。即便小额贷款公司声称其在异地开设的为办事处,但如果公司在办事处中实际开展了经营活动,如实施了与借款人洽谈、签约等行为,则应该认为该场所实际已从事了经营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行为,应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未设立分公司,而冒用分公司的名义在异地开展贷款业务
此种情形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异地开立设立了固定的经营机构,但在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时便以分公司的名义,在设立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呢?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尚未依法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可构成该条所说的“冒用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相关行为将可能受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被取缔的处罚,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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