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意帮忙丨男子花4千多找群友买手机却“买”了张欠条?前同事:他骗了很多人,下面是潇湘晨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被骗贷款买手机
“本来是买二手手机,结果付了钱没收到货,只得到了一张欠条。”近日,广西专做二手手机生意的王先生(化名)通过今日头条长沙频道“头条帮忙”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投诉,称他此前通过微信群认识了同行李先生,4月7日为对方转去4150元打算回收一部二手苹果14手机,付款后对方一直不发货也不退款,只留下一张文字编辑的欠条,现在更是连人都联系不上了。
5月8日下午,记者通过王先生提供的地方来到李先生留给他的工作场所。奇怪的是,店内员工罗先生称,李先生上个月就从店里离开了,之前以负责人的名义向多位同行收购手机又不付款,他们此前也报了警,“我们也是受害者。”罗先生还透露,像王先生这样的受害者不止一位。
律师表示,如双方所说属实,那么李先生则涉嫌诈骗罪。律师指出,李先生单方通过微信文字发过来的欠条,未经王先生同意,借贷关系不成立,建议王先生应保留相应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转账记录
向同行收购二手手机,付款后只得到一张文字编辑的欠条
来自广西玉林的王先生一直从事二手手机相关生意,平时进了相应的微信群。此前,他被一名广西老乡拉进一个二手手机交流群,并在群里认识了李先生。“之前和对方有过一次交易,非常顺利。”
王先生所说的这次交易发生在今年2月。“是他找的我,说他这里有二手货源,相对便宜一些。”于是,王先生为对方付了3800多元,收了一台苹果12手机。“那次我付了款之后,他马上就发货了。”由于那次交易十分顺利,王先生也很信任对方。
△转账记录
“4月7号那天,他说手中又有一台比较不错的苹果14货源,之前已经找过我两次了,最后一次找我,我就说我要一台。”于是,当天王先生为李先生转去4150元。但这次,他等了几天都没等到发货。之后几天,王先生每天联系对方,“他态度都比较敷衍。”4月8日晚,王先生称“兄弟你又忽悠我了,看到信息(把)款退回来吧,不想催了”,李先生则称“真没有忽悠”。
4月11日,李先生给王先生发微信消息称“还没结到款”,次日又称自己这几天都在外面收公司贷款,因为垫得太多,自己也欠同行的。4月13日下午,李先生给王先生发来信息,内容为:欠久久通讯iphone14 128g手机货款一台 价值4100,同时在末尾附上了自己的姓名。随后,双方将价值修改为4150。
王先生称,在这之后,对方就不回微信也不接电话了。现在他不仅货没收到,钱也要不回来。
△王先生提供的李先生此前的工作场所
前工作单位员工:我们也是受害者,他骗了很多人
王先生为记者提供了李先生的两个手机号码。记者拨打第一个号码,接电话的为一名女性,对方称“打错了”随后便挂掉了电话。记者拨打第二个号码,一直提示“已关机”。
“对方还给我发了一个他工作的地址。”王先生说。5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王先生提供的地址,发现此处为一家数码店。记者在敲门后,一名罗姓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早就不在这里干了,“他上个月就走了。”
△李先生文字编辑的欠条
罗先生称,李先生是去年来到这里工作的。“他(李先生)跟我哥比较熟,喝茶认识的,一来二去就在这里工作了。”罗先生表示,李先生之前以自己哥哥的名义向多位同行回收手机,但并没有支付相应款项,事后他们才知道。“上个月我们还报了警,我们也是受害者。”
罗先生还向记者透露,李先生以同样手法收取了多位人员的款项但并没发货,“受害者不止王先生一位,我们现在也联系不上他(李先生)。”说完,罗先生给李先生打了微信语音电话,但无人接听。
律师:当事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表示,借贷关系必须是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才能成立。李先生单方通过微信文字发过来的欠条,未经王先生同意,借贷关系不成立。
如门店员工与王先生所说均属实,那么李先生收取多人支付的购机款后,不发货,而且逃之夭夭,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
王先生应在保存相应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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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分期付款
日前,榆林一男子拟在榆林市榆阳区某手机销售部购买vivoX5手机一部,因资金不足需要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
为此,该男子填写个人借款申请表一份,并与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授权委托书,约定:被告授权某某代其签署、保管借款协议、接收借款本金并直接将借款本金支付至借款申请文件项下的商户等服务,某某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等费用。
其中,个人借款申请表载明:被告购买vivoX5手机一部,商品总价2699元,首付0元,借款金额2699元,分24期还款,每期239元,首期还款日2015年8月14日,每月还款日为14日,申请参加保险及还款随心包,指定还款户名为北京某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有利网”以某某公司为被告代理人与借款出借方、担保公司某某公司及北京某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有利网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出借方向被告提供的借款金额为2699元,借款期限24期,借款年利率12%,每期偿还本息数239元,还款起止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某公司对被告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有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服务费及因被告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结清补偿金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某某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也可以债权转让等方式处理了其对被告的债权。后“有利网”根据出借人的委托及被告的授权,支付了被告购买手机的借款本金及相关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被告于2015年7月14日取得了所购手机,但被告此后按约偿还5期借款共计1195元(239元×5期),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后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将其所担保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11月2日代被告向北京某某公司偿还了19期的借款本息共计4541元,并于2018年11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了某某公司。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4541元包括借款本金、借款管理费及利息等,且借款金额元由某某公司代被告支付给了手机商户榆林市榆阳区恒基伟业手机销售部。
榆阳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被告自愿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并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借款服务合同、商品交付确认书、还款提示单,认可借款金额、利息、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及还款方式等,此后,被告已获得借款并确认收到购买的手机,故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规定,判决由被告肖某某支付原告某某公司代偿费用共计28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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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被骗贷款买手机(买手机分期付款)":http://www.ljycsb.cn/dkzs/116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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