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授信加剧金融风险 监管提示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下面是中国科技投资财经号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
“快速到账、30天免息、息费无忧”等宣传词,正频繁出现在借贷营销广告中
《中国科技投资》张婷 杨永洁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者风险提示,直指市面上出现的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超前消费等问题。在各大社交网络平台,记者看到诸多借贷产品营销广告,其中不乏包含“快速到账”“最低年化利率xx起”“最长xx天免息”等宣传词的推广广告。对此,分析人士认为,消费者应明晰过度借贷营销,严格审查相关条款。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指出,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将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而其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专家表示,包括消费者债务风险、信用风险、机构合规性风险等。对此,银行及其他贷款机构应严格平衡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和目标,消费者亦应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
过度借贷营销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2期消费者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该提示指出,消费者应警惕营销过程中混淆概念,诱导消费者使用信用贷款等行为,比如,以“优惠”等说辞包装小额信贷、信用卡分期服务;或是价格公示不透明,不明示贷款或分期服务年化利率等;以及在支付过程中故意诱导消费者选择信贷支付方式。
记者发现,各大社交及网络平台上存在诸多借贷营销广告。以某视频软件为例,记者在搜索框输入“最高可借”“分期还款”等关键词后,随即可见多家网络贷款公司的借款产品,而其中亦有违规之处。
以某借款产品为例,其宣传页面上显示“日息可低至0.02%”。去年3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年化利率,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此外,央行规定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借贷产品宣传广告,截图自某视频软件
除此之外,在其他搜索软件、社交软件及网页内,也可看到借贷产品营销广告。大多借款产品营销广告包含“最高可借20万”“快速到账”“最低年化利率xx起”“最长xx天免息”等推广语。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产业金融研究院院长麒鉴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分析道,借贷过度营销可分为六类:一是渲染借贷可大幅度提升生活品质,如网络上常有通过信用卡消费不用还本轻松拥有百万资产等;二是通过过度渲染通货膨胀,灌输贷款为“贷到即赚到”的思想;三是宣传“有钱人都是通过钱生钱致富、只有穷人才有靠工资致富”的幻觉;四是宣扬无息贷款,但实际为手续费,且手续费率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五是宣传无抵押贷款,甚至仅需身份证和手机号即可贷款;六是通过电话推介20万、30万元现金到账,且无利息,实际为到账后即有利息或还款有手续费用。
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与财务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长汉告诉《中国科技投资》记者,消费者应明辨过度借贷营销,“首先,应审查放贷机构。即使是商业银行,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原则上严格限制跨区域放贷。第三方网贷机构,其网络贷款必须严格遵循互联网贷款的有关规定。凡是不具有网络贷款资质的网贷机构,消费者应该坚决拒绝参与贷款,以免上当受骗。”
杨长汉进一步指出,“其次,消费者应严格审查借贷条款。对于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消费者应该逐一仔细审查,避免落入‘高利贷’‘诈骗贷’的陷阱;其三,消费者应把握自身借款能力和还款能力。过度借贷可能带来消费者财务风险加大、还本付息压力超过正常的还款能力,给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乃至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过度授信的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在上述提示中指出,信用卡、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贷服务与各种消费场景深度绑定,一定程度上便利了生活、减轻了即时的支付压力,但消费者若频繁、叠加使用消费信贷,易引发过度负债、征信受损等风险。另外,银保监会指出,一些机构利用大数据信息和精准跟踪,挖掘用户的“消费需求”后,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实际情况,过度营销、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致使消费者出现过度信贷、负债超出个人负担能力等风险。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即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针对过度信贷由何造成,麒鉴指出,“互联网消费贷在过度信贷中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导致信贷整体过度扩张”。麒鉴分析道,消费贷为高利润率业务,由于目前开展的低利率“花式”竞争已严重挤压消费信贷利润空间,在消费贷模式创新上,各家银行开始充分借助金融科技进行获客、客户体验、风控等,但由于消费贷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且银行竞争对手越来越多,包含全国性银行、城商行、互联网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等,而中小银行由于机构单一、客户外延有限和地域限制,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能力较为有限,联合消费贷款成为消费信贷主要扩张方式,从而导致个人消费信贷乱象不断。
过度网贷和过度信用卡授信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方面,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分析道,微观层面,网贷及信用卡过度授信将造成消费贷款违约、消费者征信受损、失去继续贷款能力等。“特别是,由于诱导性、欺骗性营销导致的过度授信和信用卡透支,极易导致消费者还款意愿的下降,从而形成违约。”杨海平补充道,宏观层面,或引发消费贷款大面积违约,并经由信用卡分期ABS、消费贷ABS等引发风险传染。
杨长汉表示,“对于银行和其它贷款机构,(过度授信)都会导致信用风险放大,甚至因为违反贷款的政策法规而带来合规性风险。”杨长汉分析道,在网贷和信用卡授信中,客户基本无需采取面签的方式授信,客户贷款资金流向较难控制,易产生“多头贷款”“重复贷款”等现象,贷款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相对严重;而信用风险放大,不良贷款率增加,对银行和其它贷款机构的经营均会产生不利影响。网贷和信用卡授信,都应严格平衡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和目标。
监管部门亦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对信贷作出管控。2017年年末,原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原则上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或最低还款额待遇”。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进行诱导性营销,发放针对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贷款,引诱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2021年3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
对于消费者而言,杨海平表示,其应树立“量入为出”消费观,选择在长期经营的诚信商家消费,需警惕商家诱导消费者以贷款或透支等方式预付费用。“如遇到这种情况,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评估预付费用的必要性,评估贷款或透支的必要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树立正确的信贷文化,确定个人客户授信额度时,要结合其存量借贷情况和现有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杨海平如是说。
贷款公司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付乐 刘佳 北京报道
近日,银登中心公布的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机构统计表显示,捷信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三家消费金融机构已陆续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另有11家城市商业银行也于今年开立了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再次扩容。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截至2023年2月10日,目前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机构数量为623家。
2月16日,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参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是消费金融公司化解自身坏账的又一渠道,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调整客户结构,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消金机构试水
统计表显示,捷信消费金融已于2023年1月11日正式开户,成为行业中首个参与试点的消金机构。
企查查显示,捷信消费金融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70亿元,2019年底,捷信消费金融总资产一举突破千亿元,盈利曾排名行业第一。后经历了裁员、转型等一系列变动,2020年,捷信消费金融实现净利润1.36亿元,同比下降88.1%;营业收入112.32亿元,同比下降35.2%,业绩大幅下滑。
资产质量方面,据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至2019年,捷信消费金融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82%、3.98%、3.6%。有媒体报道称,2021年年中,捷信消金曾出清多期不良资产,最终共计成功出清达133亿元。
2019年下半年以来,捷信消费金融ABS发行利率开始走高,并且此前发行的2只金融债票面利率也居高位,分别为6.74%和7.0%。
值得注意的是,捷信消费金融旗下自营贷款产品疑似停摆。《华夏时报》记者查询其官网、公众号及APP,相关页面均无法查看,显示“捷信相关消费贷款产品上架审核中”“捷信暂无适合您的产品”,但仍有导流助贷等业务,点击后将引导用户跳转至其他平台进行贷款操作。此外,由于利率、催收等问题,捷信消费金融遭到了大量投诉。
另有申请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的消金机构在财务指标方面,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其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7%、1.99%、2.28%、2.58%,逐年攀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8.93%、13.96%、11.11%、10.71%,逐年下降。
近几年,部分消金公司不良率承压。
例如,金美信消费金融披露的鹭盈2022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显示,2019年至2021年及2022年一季度末,金美信消费金融不良率(按逾期60天计算)分别为 0.20%、1.04%、1.46%和1.65%,整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王蓬博表示,此前,消费金融机构化解个人不良贷款的渠道只有催收、核销和计提等方式。为了降低不良率,消费金融公司增资较多,能够参与不良贷款转让后,也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行为。
与此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金融资产处置的实际落地情况,AMC公司对收购处置复杂不良资产的兴趣相对不高。消金公司持有的是个人消费类贷款债权,缺少抵押物,用途广泛且地域范围分散,这都将加大消费金融公司不良资产转让的难度。
王蓬博也指出,消费金融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也要看后续效果,比如AMC更喜欢将重资产盘活,对于个人贷款类缺少抵押物的业务,收购意愿相对不强。不良资产的核心难点是资产包的定价,而且对于以个贷为主的不良资产处置也要受到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623家机构已开立
在政策层面,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步伐一直在加快。2021年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复同意银登中心试点开展单户对公和个人批量不良资产转让,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2022年12月30日,银登中心公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最核心的一点是,非银金融机构入局。该通知明确了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此外,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第二批试点主要是扩宽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表轻装上阵,释放中小银行信贷空间。
截至2023年2月10日,目前已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机构数量为623家。其中,商业银行449家,农村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各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1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50家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5家。
然而,核销不良资产是否会吞噬金融机构较大的利润比例?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需要用利润核销不良资产。无论消金机构还是农商银行,都是以降本增效为目标,如果机构没有这一利润空间,也会选择暂不转让,通过自行消化不良资产等手段来解决。此外,在转让过程中,操作流程、经营能力等因素也会阻碍不良转让进展。
王蓬博表示,核销不良资产短期内肯定会影响利润,但占比还要看具体各家的不良率以选择核销的比例。但总体来看,利大于弊。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贷款公司)":http://www.ljycsb.cn/dkzs/116765.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