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学习(三)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下面是学爸向前冲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服务 营改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一般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预收款”的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逐步趋同;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就是说,公司机构地与项目地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的,自2017年5月1日起,收到预售款时,无需在项目地预缴,但应该在机构所在地预缴,例如注册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的建筑企业到淄博市周村区施工,无需在周村区预缴增值税,但应该在张店区预缴。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01.土方工程
01.土方开挖。02.土方回填。
02.基坑工程
01排桩墙支护(A.重复使用钢板桩墙支护;B.混凝土板桩制作)。02降水与排水。03.地下连续墙支护。0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05.水泥土桩墙支护。06.沉井与沉箱。07.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03.地基工程
01.灰土地基。02.砂和砂石地基。03. 土工合成地基。04.粉煤灰地基,05.强夯地基。06.振冲地基。07.砂桩地基。08.预压地基。 09.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10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11.注浆地基。12.水泥粉煤灰碎石(CFG)桩复合地基。13.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14. 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15.碎砖三合土地基
04.桩基础
01.静力压桩。02.先张法预应力管桩。03A.预制桩钢筋骨架;03B.混凝土预制桩。04A. 成品钢桩;04B.钢桩。05A.钢筋笼;05B混凝土灌注桩。06.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07.钻孔压浆桩。08.桩端压浆桩。09.复合载体夯扩桩。10.震动沉管灌注桩。11.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
05.地下防水
01.防水混凝土。02.水泥砂浆防水层。03.卷材防水层。04.涂料防水层。05.金属板防水层。06.塑料板防水层。07.防水混凝土细部构造。08.锚喷支护。09.复合式衬砌。10.地下连续墙。11.盾构法隧道。12.渗排水、盲沟排水。13.隧道、坑道排水。14.预注浆,后注浆。15.衬砌裂缝注浆。16.防冻害。
06.混凝土基础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5B.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07.砌体基础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料节能复合墙体。
08.劲钢(管)混凝土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09.钢结构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普通紧固件,高强度螺栓)。03A.钢结构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A.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01.混凝土结构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3.混凝土。04.预应力(A.制作、安装;B.张拉、封锚)。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02.劲钢(管)混凝土结构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03.砌体结构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节能复合墙体。08.外墙板。
04.钢结构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A.普通紧固件;B.高强度螺栓)。03A.钢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B.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05.木结构
01.方木和原木结构(A.制作;B.安装)。02.胶合木结构。03.轻型木结构。04.木构件防护。
06.网架和膜结构调整
01.网架制作。02.网架安装。03.索膜安装。04.防火涂装。05.防腐涂装。
营改增应税服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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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和货物劳务不能混着抵扣?】
【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进项税是否不可混着抵】
实务案例
【例】营改增后,某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同时提供物业服务适用税率6%,从事不动产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这样的话,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混抵?还是必须分别抵扣?
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二、原增值税纳税有关政策”中的“(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因此,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再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有多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混抵。
实务提醒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没有混抵的说法了!
【不同时具备这些前提条件,进项不能抵扣!】
一: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注意新规则,应主动适应“营改增”试点的税务要求,正确选择“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身份,并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达到此标准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对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难点在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供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五)农产品销售发票 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六)完税凭证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和《税收完税证明》两种票证。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八)购进农产品核定抵扣无需扣税凭证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九)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三:必须符合规定的抵扣范围
下列七种情形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
四:必须执行规定的抵扣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
(一)以票抵扣
以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认证后按发票上的金额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
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二)计算抵扣
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比率抵扣
比率抵扣,就是拿购进商品或劳务的发票经税务核准后根据使用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核定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五)比例抵扣
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1.分2年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新增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可以抵扣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差额抵扣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增值税支付价款扣除,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具体包括22个项目。
(七)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和货物劳务不能混着抵扣?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进项税是否不可混着抵?不同时具备这些前提条件,进项不能抵扣?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大家看看哈~
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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