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的流水在贷款审查人眼里到底算不算流水?,下面是银行研究僧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支付宝流水
先不谈算不算,我们先想想流水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其实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追本溯源来解决,这是一种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最初的流水指的是资金的出账入账,不仅包括银行的流水单,也包括公司财务的进账出账,也就是现金流量表。后来,随着贷款业务向个人不断推进,现金流量表已经不再适合,只剩下银行流水。
无论是现金流量表也好还是银行流水也罢,考察的都是借款人会不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但问题又来了,对于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来说,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因为可能存在投资失误,决策失当导致公司破产的情况出现。可是对于一个工薪族(泛指所有为公司打工的人)来说,并不存在此类问题。
因为工薪族的工资大概率都是按时发放的,即使不按时发放,这些工薪族也会在短时间内找到一个工资按时发放的工作。而且最重要的是,工薪族的收入不会大面积的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工薪族今年的收入大概率不会比明年、后年甚至以后要低,而且低很多。大家可以回想下自己历年的收入状况。当银行渐渐发现上述问题后,对于工薪族来说,银行流水的作用已经不再用来观察会不会有现金流断裂的风险。更多的是为了表现工薪族的年收入,也就是赚钱能力。
确定了银行流水的作用,关于支付宝流水在银行房贷审查人眼中是否能被算作流水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个中关键在于,银行审查人是否认为支付宝流水具有和银行流水一样的公信力以及支付宝流水能不能佐证你的赚钱能力。
随着现在互联网与金融的不断融合,只要哪个平台有流量,最终都会往金融上靠。比如京东,出现京东金融以前,常年不盈利,京东金融一出现,大杀四方!支付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翘楚,自然在流量上不可小觑。据查支付宝用户数已经高达8.7亿(2018年数据),年交易额高达47亿(2017年数据)。多少银行成立年头比支付宝早,人数可能也比支付宝多,但是客户数却离支付宝差的很远。
银行可以选择不信任支付宝的公信力,但奈何支付宝的使用人数之多超乎想象,不信任,就没客户,没客户就没利润,没利润还说什么银行,都倒闭了!这就是现实,是“农村包围城市”战略的情景重现!现在已经很少有听说哪家银行不承认支付宝的流水问题了!
公信力的问题解答过了,还得看看支付宝流水能否展现工薪族的赚钱能力。
和银行流水一样,每月在固定时间有入账的那就可以作为工资收入。不在固定时间入账的入账,可以解释是否为收入,在合理范围内,银行审查人是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如果解释不合理的话,银行流水和支付宝流水是不会被同时接纳的,因为审查人一般认为,一个人是有使用习惯的,喜欢用微信支付宝的,用银行卡可能少一点,相反也是如此。
这样来看的话,支付宝流水,甚至微信的流水也是可以使用的。路边卖煎饼果子的要买房贷款,拿出支付宝流水,微信流水,也是可以做为年收入证明来使用的。
支付宝流水能做房贷吗
执行实务分享
一、执行“难”
民事案件中,赢了官司的一方,如果对方乖乖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金钱义务,这样胜诉的一方可以不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务中往往大部分胜诉方只是赢得一纸判决,败诉方并不会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支付金钱。因此胜诉方往往还需要拿着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在判决送达和生效这期间,败诉方若不想履行生效判决,败诉方会采取隐藏或者转移自己名下财产的行为。实务中为了不履行生效判决而想尽一切办法规避生效判决的大有人在。
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对于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依法受理。会有执行案号给到申请人,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a。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
b。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依法向国土、银行、车管所、证券和工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按照要求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是法院的查封和冻结是有期限限制的,需要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
c。在网络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或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同时会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也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一旦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是现实生活中,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发现有些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后,对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些被执行人依然生活的多姿多彩,出入高档酒店、存在大量非生活必需的巨额开销,实在让人看不出这是一个欠人钱不还的老赖。
法院的系统对银行卡的查封冻结和划扣制度相当完善,对银行卡采取限额冻结的方式,即被执行人欠一万元,那么法院采取冻结的额度就是一万。后续进入被冻结的银行卡的钱也会被冻结。但是针对支付宝和财付通的冻结却没有那么完善,一是支付宝采取的是即时冻结有多少余额就冻结多少,后续的收入并不会被限制,二是微信的支出采取的虽然是限额冻结的方式但会在划扣的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微信被冻结的金额是不能用的,但是可以正常聊天、收款。理论上进入微信零钱账户的钱也会被法院冻结,但是一旦被执行人设置了转账自动转入零钱通或者余额自动转入零钱通,在这样的时间差下,被执行人能够成功避免被冻结财产。
事实上,针对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的冻结。被执行人都会在冻结期间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一旦被执行人知道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必然会选择不往里面转账。利用时间差的方式,办理新的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其次有些被执行人还会借用亲戚好友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账户来实现金钱的流转,规避法律的制裁。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真的只能认栽,承认只是赢得一纸判决。笔者认为对待流氓就得用更流氓的手段。
二、实务中遇到的规避执行的情况
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大多数民事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和偿债能力都有所了解。笔者在负责执行案中,针对首次执行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积极跟进执行情况,法院在告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笔者会主动向法院提交《冻结查封、调取被申请人支付宝和财富通流水申请书》。在对委托人负责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律师也希望给委托人尽可能的挽回损失。现如今,微信、支付宝成为我们常用的金钱交易方式,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途径。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和财付通流水筛查,可以让我们发现对于有能力执行法定责任的人,故意隐藏、逃匿财产。有些被执行人主动寻找法院执行手段的漏洞:
实务中笔者对某一被执行人的流水筛查中发现存在对多家不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大量的转出金额,前前后后向余额宝转入多达200万元的钱款,在笔者进行网上搜索时,意识到法院的鹰眼系统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对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存在盲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隐瞒作为股票、基金账户的行为。
因此查询流水,通过流水去判断他在迟延履行生效判决中,存在哪些违反限制消费的情节,达到一定的标准我们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走刑事控告书,或法院系统走刑事自诉状途径,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不见棺材不掉泪的“老赖”,司法拘留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只有进去享受下作为人民专政的对象的滋味,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唐人街探案3》中的一句的台词说:“个体生命不同那个,但世界善恶总量不变,有人选择黑暗,我们坚守光明,因为我们坚信,光明大于黑暗,只要善恶共存,我们便不会停止。”只有这样社会的诚信体系才能建立健全,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
三、 针对不同情况的解决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都属于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支付宝当中的“余额宝”是属于支付宝与第三方合作的理财产品,现如今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尚不能查询控制。
余额宝是一种资金管理服务。转入余额宝,即购买货币基金,可享货币基金收益。
针对此类第三方平台我们只有在调取被执行人财付通和支付宝流水后,进行分析才能发现被执行人是如何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的!
四、结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任何试图躲避法院制裁的行为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积极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才是正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使用支付宝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以外的高消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拒执罪!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支付宝支取超过一定金额的,可以认定为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被执行人使用余额宝隐藏存款,金额超出一定数额的,可追究拒执罪!相关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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