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本抵押借款,并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事后发现系假房本,公证处是否需要担责?,下面是济南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抵押贷款 公证
【案情】2018年3月,王某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向黄某借款80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去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同年5月,王某与案外人吕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吕某将其名下的房产授权王某代理其前往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等事宜,双方到公证处对这份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王某遂以吕某名下的这套房产作为抵押,又向黄某借款100000元。后经查证,王某提供给黄某的两本房产证均为伪造的(王某涉刑事犯罪另案处理),经查实,王某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黄某认为,其之所以借钱给王某,是基于县公证处出具的上述两份公证书,故要求公证处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分歧】针对本案中公证处对黄某无法追回的借款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处应该赔偿损失。黄某是基于对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委托书的信任,才借款给王某。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之前,没有对房产证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存在过错,按照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证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第一份公证书是针对黄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而非对王某提供的假房产证作抵押的事实进行公证;而第二份公证书是对吕某和王某之间的委托书进行的公证,公证的时候,吕某带着房产证和王某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处也向其出具了承诺函,公证处无需对当事人提交所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公证行为的性质上,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其中一份是对王某和黄某之间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另一份是对吕某和王某之间的委托办理房产抵押等事项的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两份公证并非对王某用假房产证抵押给黄某进行借款的行为进行公证,故公证处对借款合同及委托书作出的公证,不产生房产抵押的效力。
其次,从承担责任的归责上,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公证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借款合同和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而借款合同和委托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更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县公证处也是依法按照流程办理的,并向当事人出具了承诺函,当事人也在承诺函上签字确认。本案中,黄某也无法证明王某抵押给黄某的假房产证,与吕某和王某办理委托公证时提交的是同一本房产证。
最后,从因果关系方面上,导致黄某无法收回借款的主要原因,系王某提供了假的房产证,其损失并不是因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所导致,故黄某的损失与县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公证处只是对委托书进行的公证,并非对王某提供的假的房产证借款而进行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
综上,公证处对借款合同及委托书进行的公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过错,故对黄某无法追回借款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房产抵押公证
本周是“司法热线周”,市民通过拨打热线及其他多个渠道反映的问题,华商报记者将逐一整理,并由西安市司法局下属的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西安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问题摘要
张先生:自己最近正在处理离婚官司,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想申请法律援助。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科负责人王峰:建议张先生先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随后补充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提出申请。
赵先生:自己在打工期间受伤,但工程承包方和建筑单位拒不配合治疗,咨询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王峰:赵先生的现状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就近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开通有12348服务热线,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或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提前拨打电话,有专职律师进行解答。其实生活中的不少摩擦和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不一定非得对簿公堂。
张女士:姐姐要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但姐姐身在国外不方便来公证处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能否用网络视频的方式让公证员看着姐姐书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在上面签名、按指印之后传真过来供办理公证使用。
西安市公证处业务二部部长王黎:依据中国公证协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张女士的姐姐在国外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可在国外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并履行相应的手续。目前,通过视频网络签字、按指印,并传真文件的方式缺乏依据,公证处不能采纳。
赵先生:自己因生意周转欲向朋友刘先生借款,愿意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刘先生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若不能到期偿还本息,自愿将该房产过户到刘先生名下,咨询这种以房屋做担保的借款协议能否办理公证。
王黎:两名自然人之间可以进行借款,也可以设定抵押担保。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房地产抵押须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自登记时产生物权效力,但抵押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债之效力,即合同效力。建议当事人约定内容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果债务人逾期未能清偿本息,债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使债权人更好地实现权益。
有办理公证等问题请继续留言
本周您还可以继续通过多种方式就“法律援助问题”或“办理公证问题”进行留言,华商报记者会将问题一一梳理,请西安市司法局下属的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西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1.拨打华商报热线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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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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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抵押贷款 公证(房产抵押公证)":http://www.ljycsb.cn/dkzs/113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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