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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车贷款直接下款(直接放款)

贷款知识 新华社 投稿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绿色租赁前景几何?,下面是新华社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大风车贷款直接下款

新华社天津5月24日电(记者李亭 王宁)连片的太阳能光伏板、高耸的风电“大风车”、新能源汽车……许多绿色产业的背后都能看到融资租赁的身影。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下,凭借产融结合优势,绿色租赁迎来发展良机,前景广阔,却也存在认定难、激励难、期限错配等明显困境。业内人士指出,绿色租赁更好融入绿色产业还需要完善体制机制,破解多重难题,实现专业化运营。

加速绿色转型 金租公司领跑绿色租赁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支持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中具有独特优势。《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了解到,业内已有不少租赁企业积极探索,在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公共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国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之分。从统计数据看,金租公司已经成为发展绿色租赁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全国至少有30家金租公司将绿色租赁作为主要业务领域。

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绿色租赁已经成为天津绿色金融发展的一大优势。天津银保监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天津辖内金融租赁公司节能环保相关的“绿色租赁”项目余额超1400亿元,占全部租赁资产比重近三成。

记者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了解到,通过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方式,该公司大力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现代交通等绿色产业发展。截至2020年末,中信租赁绿色租赁业务余额达365亿元,占租赁业务总余额的70%,资产质量良好。从节能减排量来看,约可实现年节约标准煤777.6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1942.91万吨,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有益实践。

以垃圾发电为例,通过融资租赁支持,实现了垃圾“变废为宝”。据介绍,中信租赁先后向浙能集团旗下的杭州萧山、江苏连云港、安徽芜湖3个垃圾焚烧发电厂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助推企业垃圾发电设备升级改造,投放总额突破10亿元。“这3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集科技、环保、生态为一体,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合计达5450吨/日,发电上网电量达3.8亿度/年。”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裁邵宾介绍说。

深耕产业链 融资租赁公司积极融入绿色产业

除了金融租赁公司,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动了不少融资租赁公司投资绿色项目的热情。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凭借背靠产业链、专业化运营等优势,在绿色租赁领域进行探索。

作为国家电网下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国网国际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在业务端的优势,成为推动绿色能源转型的主力军之一。

据国网国际融资租赁公司总会计师金小伟介绍,公司成立了绿色租赁专项工作组,积极对接新能源项目,同时开通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审批、优先放款。截至2020年底,国网租赁累计投放清洁能源项目合计达到167.9亿元。3月9日,国网租赁成功发行全国市场第一只绿色“碳中和”资产证券化创新产品,发行规模17.5亿元将全部用于支持风电、水电和光伏等清洁能源项目。今年已立项清洁能源项目29个,新增清洁能源项目投放金额9.3亿元。

“清洁能源存在一定的区域分配不均衡问题,例如西北地区新能源光伏电站较多,但并不是负荷中心。因此,配套的储能、电网等是实现能源转型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投资清洁能源项目的同时,国网租赁围绕产业链,在清洁能源的生产、储能、输送、应用等各领域不断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金小伟说。

技术赋能也在助力绿色租赁驶入快车道。近期,国网租赁依托国家电网公司新能源云平台创新开发农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在山东、河北两地试点实施。此类项目农户可通过线上发起申请,国网租赁审核通过后,新能源云平台可提供从项目建设、并网、运维、结算等各阶段全方位的支持,利息普遍低于全国中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成本,推动能源转型的同时,通过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天津鑫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是较早探索绿色租赁的企业之一,其股东为从事光伏组件制造、光伏系列产品开发与应用的英利集团。该公司总经理韩旭说:“在能源转型的要求下,光伏发电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凭专业化运营以及集团公司的业务资源优势,我们将业务重点放在光伏发电上,目前正在积极对接相关项目。”

认定难、激励难、融资难 绿色租赁面临多重掣肘

尽管已经有众多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将绿色租赁作为主营业务领域之一,然而,记者调研发现,绿色租赁基础设施不完善、项目认定难,激励政策不完善,融资难、期限错配严重等因素制约了绿色租赁业务的开展。

首先,基础设施不完善,绿色项目认定难。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最接近全国性统一标准的是《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其解释文件,但是有关绿色租赁定义和分类标准尚未出台,对租赁公司开展绿色业务的指导性有限。在绿色认证和评级方面,缺少“自上而下”的标准指引。

邵宾表示,当前,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地进入征信系统,从环保部门得到的是一些零碎、松散的环保信息,而这些信息主要是企业过去由于违反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信息,其针对性、时效性都不强,难以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真实环保情况。

其次,激励机制缺乏。“总体来看,对绿色租赁的支持力度不够、激励政策缺乏,也没有一整套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金小伟说。邵宾表示,虽然绿色租赁已纳入人民银行专项统计,但尚无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针对辖内金租公司的一份调查显示,金租公司绿色租赁参与度较广,但集中度高、活跃度不足。66.7%的样本金租公司开展绿色租赁业务占比不足20%,55.6%的样本金租公司表示“缺乏足够政策激励”是制约绿色租赁开展的关键因素。

第三,期限错配问题明显。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绿色项目投资期限较长,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般以短期借款为主,普遍存在长期资产匹配短期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金小伟表示,融资租赁公司拆借资金的渠道受限,且有一定的门槛。从银行授信的实践中,部分银行对租赁公司授信的积极性不高。

针对此问题,一些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期限错配。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的调查显示,金融债、ABS等直接融资的审批周期相对较长,且发行利率没有明显优势。此外,在披露环境信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面还会产生附加费用,由此导致绿色债券等中长期直接融资占比较低。

十万亿级绿色租赁市场 未来该如何撬动?

根据德银研究数据显示,中国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或将在2060年增至100万亿元。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为10%左右。业内人士据此估算,到2060年,我国绿色租赁的市场规模或将达到十万亿级,市场空间广阔。业内专家建议,从多方面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推动绿色租赁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力。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有关负责人建议,进一步完善绿色租赁相关基础设施,如加强绿色租赁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指导绿色租赁业务操作细则,为绿色租赁业务开展提供依据;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将绿色信息作为企业经营和信息披露的硬性约束指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绿色项目库,公开绿色项目的进展、收益、资产负债等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业内人士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绿色租赁经营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或补贴,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适当提升对绿色租赁的监管容忍度。邵宾建议,对于绿色租赁占比较高的租赁公司,在人行相关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韩旭认为,地方政府应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加强项目和资金对接的力度。

三是扩宽融资渠道。多位业内人士建议,进一步扩宽绿色租赁直接融资渠道,在绿色债券的发行方面,鼓励中长期产品的发行,在审批上设置绿色通道。邵宾建议,针对绿色租赁,央行匹配部分专项低成本资金。同时,逐步放宽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条件,改审批制为备案制。金小伟表示,鼓励银行对绿色租赁项目融资提供一定的支持。“目前,如果我们的项目符合一些外资银行的绿色项目认定,他们在为我们提供贷款时会有一定的优惠。”

此外,对租赁公司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化运营。“通过深耕细分领域,形成专业化运营是发展绿色租赁的关键抓手。”邵宾说,基于光伏和风力电站领域的经验,中信租赁搭建出新能源电站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可以全面记录光伏电站的资产价值、运营风险提示、综合风险评级与展望等信息,实现租赁资产的质量准入和专业化的租后管理,提升租赁物在租赁项目的风险缓释功能。(完)

直接放款

来源:江苏高院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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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手中明明持有借条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却被法院驳回起诉,这究竟是何原因?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陈某经常从事民间放贷,胡某曾向其借过款。2019年春节前,胡某电话联系陈某提出借款30万元,双方很快谈定借款事宜。次日,陈某委派何某前去与胡某碰面并向何某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何某见到胡某后即把刚收到的30万元转给胡某。当晚,陈某、何某及胡某三人又约至陈某家附近见面,胡某根据陈某要求当场书写借条(写明“今借到何某30万元”)并将借条交给陈某。不久,胡某还款4万元先转给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陈某。春节后,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剩余借款。


法院审理


诉讼中,原告何某向法庭陈述胡某向其借款30万元并提交了借条及转账记录,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承办法官经询问发现何某对胡某并不熟悉,而胡某辩称其并不认识何某以及其实际是向陈某借款,承办法官进一步调取了陈某、何某之间转账记录遂查清上述事实。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要件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涉案借款系胡某向陈某提出请求,借款事宜由两人商定,何某与胡某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借款资金30万元系陈某先转账给何某,再由何某转账给胡某,胡某还款4万元亦是先转给何某,再由何某转给陈某。虽然涉案借条记载的出借人是何某,但从借贷合意、款项来源、资金走向、还款去处等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何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因何某、胡某之间没有真实借贷关系,何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以案说法


民间借贷应警惕职业放贷新套路之“借名放贷”!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民间借贷中各类违规违法及犯罪乱象得到有效整饬。然而一些职业放贷人为规避审查,放贷手段升级、手法花样翻新,社会上出现了“借名放贷”新套路,即放贷人自己不出面而躲在幕后操纵,以亲属朋友、小贷公司员工、马仔小弟等特定关系人名义放贷,表现形式为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人是特定关系人,由特定关系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或者从特定关系人账户转出资金,后续催债、收款也通过特定关系人中间环节。


本案中,陈某与胡某曾有过借贷往来,双方也直接谈定涉案借款,陈某本可以直接向胡某转账30万元,却舍近求远而让何某做“二传手”,实属“借名放贷”套路。法官建议,借款人在向他人借贷时对于出借人故意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应提高警惕或予以拒绝,以避免“被套路”的风险。法院审理类似案情看似简单、证据形式充足的借贷案件应特别关注借款人异常抗辩意见,详细审查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全流程追溯资金来源及款项去向,必要时可依职权主动调查以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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