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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如何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使房贷月供降下来的好办法—购房按揭商贷如何转换成公积金贷款,下面是内蒙古易企办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按揭如何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事项名称: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章 第九条(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贷款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应分设贷款受理、审核、批准岗位。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二)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或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或合同;(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的贷款相关政策文件。

三、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购买呼和浩特市普通自住住房;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其他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5、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6、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记录,并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已通过商业按揭贷款支付完房款;

7、借款人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

8、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且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2)房价额度按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总价款个人负担部分80%核定;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其他贷款月还款总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其中家庭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不高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收入。需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申请日前最近12个月工资流水;不能提供工资流水的,需提供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及最近12个月的工资表。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屋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总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取千元以上整数)。

9、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在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内按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10、贷款本息核算

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

11、贷款担保

借款申请人购买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住房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时需使用所购住房现值全额设定抵押。抵押房屋由中心使用的“房屋基准价地理信息系统”进行评估。抵押房产属住宅性质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抵押房产属非住宅性质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次用于抵押担保。

12、特别提醒

(1)借款人公积金需连续正常足额缴交满6个月,账户处于正常缴交状态,开户后不能断缴、趸缴、补缴,一次性缴多月的需计满6个自然月,欠缴公积金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欠缴不含受理当月);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户的,需先合并账户然后申请贷款;共同借款人(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账户需处于正常缴交状态,财政统发导致欠缴的,欠缴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需单位出具欠缴说明,欠缴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核算工资收入;

(3)同一借款人不得申请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4)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与您实发工资无关;

(5)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屋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账户余额按申请贷款当月应缴余额核定,只计算到申请当月应缴余额,多缴补缴的不计算;

(6)贷款期限在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内按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7)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必须选择呼市房产做抵押;

(8)如您选择其他房产做抵押,请务必核实商业贷款借款合同中标注的还款账户信息是否和您实际还款使用的银行卡一致;

(9)《原商贷信息表》中,需要加盖原商贷银行的公章;

(10)商业贷款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申请商转公时必须抵押该套所购住房;

(11)申请商转公所购住房的商业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逾期次数超过3次(不含3次),将不得申请商转公业务;

(12)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总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100%;

(13)贷款审批通过后,房屋抵押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14)中心在您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4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15)共同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因出差、出国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场签字,需提供本人在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由受委托人持公证书代办公积金贷款手续;

(16)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划至原商贷还款账户或公积金联名卡;

(17)提交贷款申请前,夫妻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打印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

(18)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和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外,职工原商贷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房产登记权利人或者房屋预售合同买方的,职工不能以该房屋申请商转公贷款;

(19)共同借款人(配偶)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抬头须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在我中心审批通过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前,请不要还清原商业贷款。

13、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配偶)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共同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3、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一年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缴存公积金但不在我中心缴存的需提供);

5、未缴存证明原件(单位未给缴纳公积金的需提供);

6、配偶未缴存公积金需提供银行打印的近一年工资流水明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需附单位财务出具的工资现金发放证明及近12个月的工资明细);

7、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8、购房人如为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购房人征信报告;

9、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10、配偶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原件;

11、商贷合同中涉及其他借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个人征信报告。

(二)购房资料

1、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2、全款发票原件;

3、商业贷款公证书、借款合同原件;

4、原商贷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还款借记卡或存折原件;

5、发票与购房合同金额、面积不一致的出具补充协议;

6、偿还商贷所用银行卡与合同内填写的银行卡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变更证明。

(三)担保资料

选择本套自有所购住房、自有他处住房抵押担保需提供:

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在商业银行抵押的,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银行章。)

选择第三人房产抵押担保需提供:

1、抵押人身份证原件;

2、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3、抵押人结婚证原件;

4、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请您提交贷款申请时携带全部资料原件,中心将审验并留存所需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咨询台咨询领表或APP、网站下载表格并可初步录入贷款基本申请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审核购房资料→咨询台叫号,柜台受理→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担保手续→发放贷款,领取合同回执。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中心在您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4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八、办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九、办理地点:

1、中心本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1楼。

2、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网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与万通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3楼。

十、联系电话:

中心本部:0471-12329-2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网点:0471-5332474、0471-5332475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1—5年(含5年)月息2.292‰

6年以上月息2.708‰

按揭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5月25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积极响应广大缴存职工呼声,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经研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新增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无需自筹全部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再办理商转公贷款(含组合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银行与我中心已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二)原商业贷款设定抵押的住房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除原商业银行设立的抵押权以外,本套住房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职工同意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并按要求结清原商业贷款,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和注销手续。

二、贷款资料

(一)职工申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基本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本套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或《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贷款申请时和抵押权注销后均需提供);

2.《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3.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差额部分提前还贷流水(注:在面签时提供);

4.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一类个人储蓄卡。

(二)职工配偶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在前款规定资料中可以免于提供《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基本资料。

三、办理方式

1.线上:手机公积金APP

2.线下:省直公积金中心友谊路智慧信贷厅

四、办理流程

(一)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职工向原商业银行申请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3.面签。合同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中心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放款。中心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至原商业银行指定专用账户。

6.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提交中心。

(二)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申请。职工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提前结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2.受理和审批。中心和组合贷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和审批。

3.面签。合同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原商贷剩余本息超出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的,职工应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原商业贷款近3个月的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差额部分,并在面签时一并提交该还贷流水。

4.办理抵押。职工办妥以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抵押权人的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手续。

5.出具担保函。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向中心和合作银行出具电子担保函。

6.放款。中心和组合贷款银行收到电子担保函后,放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专用账户。

7.贷款结清和撤押。职工预存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款项,原商业银行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与职工预存资金一并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职工、合作银行在原商业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回执提交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其他贷款事项仍按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施行,2023年6月1日后进窗的顺位抵押方式商转公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19日

附件

已明确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方式业务的银行名单: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长沙银行、湖南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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