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怎么办,下面是北京张颖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房子贷款人不是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实施]3. 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裁判规则一: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例一:叶某与高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终92号]认为,“高某主张借条系叶某向其出具,该款借款人是叶某,叶某及张某主张借款人系张某,叶某并非实际借款人,该借款应由高某向张某主张。对此争议,本院认为,该借条系叶某以借款人名义出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高某主张叶某为借款人依据充分。即使叶某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均为张某,此为叶某与张某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叶某在还款后可向张某追偿,或者张某可以直接代叶某还款。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借款的借款人为叶某。”裁判规则二: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例三:大连高新园区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申645号]认为,“从案涉五方协议约定内容看,A公司主张其在签订该协议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是S集团是不成立的。该协议清楚载明了包括本案以王某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共计12份个人名义借款合同、总计5400万元借款的签订过程、12个具体人员名单、并且确认了实际用款人为S集团,同时记载了A酒店以其所有的12套已经抵押登记在A公司员工徐某名下的房产为该54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五方协议清楚体现了各方对包括案涉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的12份借款合同均是借名借款是明知的。且除了案涉王某等12人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个人名义所签,其他协议及合同等均是将12份借款合同共计5400万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阐述和签订的。实际借款人S集团的关联公司A酒店抵押在A公司员工徐某名下的12套房产的抵押额也并非与案涉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数额一一吻合,而是与实际借款人S集团向A公司的借款共计5400万元数额相吻合。另外,S集团对借款过程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认可其实际收到且使用了A公司发放至王某等人账户的借款,还款也是由S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统一以5400万元为借款基数计算利息等向A公司进行偿还,而并非对包括王某在内的12笔个人名义借款按照不同借款金额进行分别偿还。个人名义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的履行、设立担保、还款等过程,王某均未再实际参与。综合上述事实及理由,一、二审法院确认王某系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应为S集团,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应由一审第三人S集团承担还款责任,该认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案例五:柴某与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789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上诉人柴某是否应当与王某向被上诉人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庭审查明,2010年9月9日,上诉人柴某与被上诉人余某签订《借款合同》,王某作为借款人向余某借款7000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上诉人认为已经偿还借款,未提供余某出具的收条或者其他还款依据,亦未在借条上注明,不符合交易常识,也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23日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柴某不再是保证人身份,而是共同债务人身份,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王某共同偿还余某借款本息,该处理并无不当。”
贷款人必须是房本上的人吗
现在很多人买房子的时候,为了方便省事,总是会在房本上写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有一种说法是,如果写连个名字贷款会多花很多的钱。其实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房贷的利率都是统一规定的,不管房本上写几个人的名字,在贷款利率上都是没有一点影响的。
58同城房地产网页有专业人士说,房贷的利率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决定,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贷款利率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在银行是VIP客户,有可能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房本些几个人的名字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且贷款利率是会有所调整,但是也是根据国家的政策调整而变化。如果说贷款人的工作稳定,收入比较高,个人征信也没有任何的问题,房贷的速度就会更快。
从58同城二手房业主论坛中得知,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对于贷款没有一点影响的话,但是在交易的时候是会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一旦两个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在房本上,那么就说明这套房子是两个人共同拥有。如果一旦在买卖的时候,就是需要两个人同时出面。
也就是说房本上些有两个人的名字,一旦想要买卖,就需要两个人都必须同意,而在交易的过程当中,不管是任何一个程序,都是两个人要全部在场,而且需要两个人同时签字。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处置房产,那么这个房子就不能交易。这样也是为了可以很好的保护另个人的利益,但还也是会带来很多的麻烦。
其实如果是结婚以后进行买房,就算是房本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房子依然属于共同的财产,这一点是有法律保护的。因此很多时候,婚后购房没必要非些两个人的名字,些一个人的名字也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大家在贷款的时候,可以看看两个人谁的贷款条件更加符合,资质好的一方作为贷款人,对于放款还是很有好处的。因为现在的 房屋贷款审核非常严格,有一点点要求不符就会拒绝贷款。
所以说房本上些几个人的名字都对贷款利率没有一点影响,只会在后期进行买卖的时候会有一点影响。相应的手续非常繁琐,需要双方同时在场签字才可以,少一方的签字都是不能完成买卖的,而且也要双方都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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