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里的疯狂网贷:欺骗27名同学 贷款逾70万元,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有没有骗贷
他是众人眼中的优等生,令人羡慕的“别人家孩子”。谁都没想到,他会以欺骗方式获取27名校友信息,以他们的名义借贷,最终以诈骗罪获刑——
大学校园里的疯狂网贷
郭树合 于娅菲 樊苗
王潇俊亲属代其退赔的18万元票据
进入2019年,不少大四学生都在忙着找工作了,但山东威海某高校2015级的大学生王潇俊却无法顺利毕业。他在众人眼中曾是一名优秀的学生,班长,年年都拿奖学金。没想到,他会在网上贷款平台频借高利贷,借贷数额不断垒高,陷入连环债。他利用同学信任,虚构开鞋店、网上兼职刷单等名目,欺骗27名同学,在16个网贷平台上办理贷款本金共计70余万元。
最近,该起由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区检察院”)办理的诈骗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人王潇俊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同案犯张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一审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好学生”突然转变
王潇俊出生于福建晋江一个普通农家,在父亲王超眼中,儿子积极上进、头脑灵活,虽然平日里喜欢打打游戏,但学习方面从没有令自己失望过。2015年,王潇俊顺利考入了威海的一所211高校,这让王超脸上倍感有光。在邻里乡亲及周围亲戚的羡慕中,王超觉得儿子的前途一片光明。
在大学老师和同学们眼里,王潇俊十分优秀。他是班长,组织领导能力很强;学习成绩也不错,年年都能拿到奖学金;他还擅长摄影,在校期间就开始尝试做摄影工作室。就是这样一个在家长、老师、同学们面前表现十分优异、前途甚好的大学生,却在2017年“突然”发生了转变。
先是几个要好的同学发现了王潇俊的变化。原来,王潇俊曾因为自己要创业开鞋店、网上刷单任务未完成等原因,向不少同学和老乡借了钱,还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贷了款。之前他每隔一段时间会偿还一部分款项,但随后竟然彻底失去了联系。
后来,辅导员频繁接到学生们反映情况,且人数不断增加。这让大家不禁意识到,王潇俊可能骗了大家的钱“跑”掉了。2017年8月28日,多位被骗的学生向威海警方报了案。
此时的王潇俊已经回到了福建晋江老家。父亲王超也发现,暑假归来的儿子好似与之前有些不一样。他一直沉默不语,与家人交流的兴致也不高。询问之后,王潇俊说出了实情。原来,他借了高利贷,还欠了20几位同学的钱,目前数额已经还不上了。
认识到事情严重性的王超,想办法筹了一部分钱弥补了儿子的错误,但杯水车薪。考虑到高额利息带来的资金漏洞会越来越大,同年9月2日,王超和王潇俊一起在晋江报了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6年以来,王潇俊开始在某贷款平台借贷款项,后为偿还本息先后在多个借贷平台拆借,并在同案犯张涛的介绍下,到济南等地办理线下贷款。随着借贷数额不断垒高,陷入了连环债务危机之中。
2017年6月以来,经张涛教唆,王潇俊隐瞒其大量欠款且无力偿还的真相,利用同学信任,虚构开鞋店、网上兼职刷单等事实,或直接找同学帮忙网上贷款供其使用,并许诺有能力直接还款,欺骗27名被害人(均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各自的身份信息,在16个网贷平台上办理贷款本金共计70余万元。
编造“创业”谎言
一个在校大学生为什么会欠下高利贷?又为何会欺骗这么多曾经对他十分信任的同学呢?
经了解,王潇俊家境清贫,他还有一个姐姐,姐弟二人自幼由父亲王超独自带大,因缺失母爱,再加上父亲脾气略有暴躁,导致王潇俊自小便敏感而好强,一方面他因自己家境贫寒而感到自卑,从不轻易透露家中情况;另一方面他又迫切地想找到出人头地的机会。
王潇俊升入大学后,王超每个月会给他打2000块钱的生活费,这些钱足够生活开支,但王潇俊并不满足。2016年,他为自己购买了一台照相机,每个月他在游戏平台上为了提升等级要不断充值,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这些钱从哪儿来呢?王潇俊想到了网络上的分期付款。起初,他在一家借贷平台上借钱,因为不能一次性偿还本息,他又到另外的平台上贷款还款,后来又在微信高息贷款平台上借款。这种“拆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让他在网络平台上的本息欠款越来越多,到2016年底,欠款已经接近10万元,而他再也没办法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借款了。这可怎么办呢?
“我老家那里有资源,打算在威海开一家鞋店,你愿不愿意投资些钱一起干?赚了咱们一起分,赔钱了我来承担。”2017年2月,王潇俊找到自己的同学小琪,告诉他自己开鞋店需要资金投入,想拉他一起干。想到没有赔钱的风险,小琪答应了下来,直接转给了王潇俊2000块钱。
“我要和人合租个库房放鞋子,手头上没那么多钱,能不能先借我?”一段时间过后,小琪又接到王潇俊的信息,也没多想,又转过去600元。
就这样,王潇俊隐瞒了自己大量欠款且无力偿还的真相,利用同学的信任,以开鞋店等虚假借口,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
催款短信莫名其妙
2017年8月,学生小凯的手机上收到了几条莫名其妙的催款短信,表明他在几个平台上的分期付款即将逾期,如不按时还款,将影响他的诚信,上面还标注了每个平台的欠款金额。看到短信后的小凯起初有些发慌,随后他意识到这可能和王潇俊有关,因为就在一个月前,他曾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过对方。
当时,王潇俊称自己在做一个卖手机的兼职,每个月需要完成任务量,如果完不成就会扣掉自己已经交的几千元押金和工资,7月份只差一个人了。做兼职在大学生群体中很平常,小凯也没多想,为了帮助同学完成任务,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王潇俊操作购买手机。结果发现,小凯在各类平台上的欠款高达2.6万余元。
与小凯有着类似遭遇的小昊,此时也在自责与愤慨中。2017年6月,王潇俊告诉他自己找到了一份贷款软件“分期乐”的兼职工作,可以以比较低的价格在网上购买礼品卡,只需要身份信息进行账号注册然后刷单即可。小昊便将手机和身份证件交给了王潇俊操作。一个月后,小昊收到了几个平台的欠款短信提醒,王潇俊告知类似短信直接转给他就可以,没想到此后他就没了联系。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小昊先后自己偿还了平台2万多元,还有1万多元没有还完。
2017年7月至8月,王潇俊利用同学的身份信息在不同的网贷平台上进行贷款。从谎称创业骗钱,到利用同学身份信息贷款,王潇俊的点子都是从哪里来的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关键人物,本案同案犯张涛。
一次,王潇俊和游戏里的玩家张涛闲聊时,张涛告诉他,自己可以帮助他申请贷款,但是要收取一定的中介费。迫于高额欠款的压力,王潇俊一口答应下来。
从2017年5月开始,张涛帮助王潇俊联系了济南等地的线下贷款,但拿到贷款扣掉高额利息后,仍然远不能偿还借贷的款项,不仅如此,他还收到了要求还款的各类威胁恐吓,“每天到五点钟有一个短信提示,什么‘速速还借款’。”“有时候还有人打电话给我,威胁我说‘不还钱你等死就行了’。”无奈之下,王潇俊又向张涛求助。后来,张涛以每天10%高额利息的方式帮助王潇俊还掉了部分网贷平台的贷款。但其余网贷平台和欠下张涛的高息贷款,又该如何偿还?王潇俊再度陷入困境。
“你可以用同学的身份信息贷款。”张涛的一句话,让王潇俊找到了“出路”。随后,在张涛的教唆和威胁下,王潇俊分别以开鞋店需要资金周转、兼职业务未完成、网络兼职刷单任务和明确告知需要身份信息贷款等方式,让周围同学提供身份证等证件,然后由同学本人或自己协助的方式,在各类平台上办理贷款。
终获刑罚
案情一步步在水落石出,可是案件的审理并不十分顺畅。
2018年4月18日,高区检察院公诉人以诈骗罪对王潇俊提起公诉。同年7月6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期间,王潇俊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诈骗数额有异议。
“有些贷款是他们自己贷的,不能算在我的诈骗金额中。”
“有些贷款平台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我认为这些金额应该不属于诈骗金额。”
“我也偿还了部分贷款,不应该算在总额中。”
同时,王潇俊的辩护人也对王潇俊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他认为,王潇俊的同学知道钱的用途,因此王潇俊的行为属于普通借贷,只是由于个人借款超出本人的还款能力才导致这个结果。在这个过程中,王潇俊是辜负了同学的信任虚构了一些事实,但他本身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是准备要还的。
由于本案涉及被害人数众多,涉及十余个网贷平台,先后有上百笔资金流转,而大量原始转款记录在被告人王潇俊实施犯罪时予以销毁,且多个网贷平台因涉及违法违规放贷在案发后已关停整改,相关记录无法调取补充。鉴于此,公诉人建议延期进行审理,由公安机关继续补充相关数据和证据。
经过向每名被害人逐笔核实被骗经过和被骗数额,多次向王潇俊复核案情,案件事实终于查明:王潇俊共借用同学身份信息办理贷款67.8万余元,扣除案发前偿还的6.6万余元,诈骗数额为61.2万余元。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扣除高息借贷平台没有直接放贷的利息部分,诈骗数额最终确定为58.6万余元。
同时认定,在王潇俊诈骗同学的过程中,张涛有威胁、教唆行为,并将王潇俊利用同学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贷取的手机和礼品卡销赃处理,与王潇俊构成共同犯罪,遂依法予以追诉。经查,张涛与王潇俊共同诈骗数额为31.3万余元。
针对王潇俊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对王潇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清晰阐明:王潇俊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并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是基于王潇俊有能力还款的承诺,才配合王潇俊使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网络贷款,且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借贷数额高达五六十万元,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潇俊的亲属自愿代其退赔了18万元,张涛也退缴赃款16万元。这些钱均由法院发还各位被害人。最终,法院采纳承办人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骗贷会怎么样
【作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民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
案例解析
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
1争议焦点
(1)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人李海平所得借款均用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心术语: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
2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海平于2004年7月注册成立富阳海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又陆续成立富阳市竹宝竹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竹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自2008年始,被告人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而大额高息借款,进而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为维系资金运转,被告人李海平自2009年始隐瞒无力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人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手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竹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行杭州分行等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海平还隐瞒无力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金的事由,以月息1分至1角为诱饵,向被害人罗某、葛某等人骗取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而后,被告人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前债本息。
至案发,被告人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行贷款实际损失计人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当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无力归还真相,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及用途等事实,骗得银行贷款,还以许诺高息为诱饵,虚构借款用途等事实,骗得他人钱款,并用于归还前债等,造成银行、个人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海平所控罪名成立。起诉书对被告人李海平支付涉案银行的贷款利息在认定实际损失数额中未予扣除,且在诈骗事实认定中对部分数额认定不当,本院基于有利被告原则已予纠正。被告人李海平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关于被告人李海平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海平没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故意,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相关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续贷而不应以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定性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证人陈某丙、汪某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李海平于涉案期间因高息巨额借贷背负巨额债务而无力偿还的基本事实,被告人李海平对此在侦查机关亦有相关供述在案,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海平明知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而仍向涉案银行、个人借款的事实;被告人李海平向涉案银行所提交的虚假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贷款资料以及证人高某、俞某甲、毛某、陈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罗某等人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等书证等证实被告人李海平主要以海平公司经营为幌子,以编造虚假的借款理由、用途等事实向涉案银行及个人骗取钱款,并将钱款用于归还前债的事实,被告人李海平对该事实在侦查机关亦有供述在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海平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主观故意。其上述骗取银行、个人钱款的行为应分别以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定性。被告人李海平在先前骗取的银行贷款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主要以隐瞒无力归还真相的手段骗得银行续贷,借以拖延还款及案发,部分相关银行允许其以转贷方式延期还款,不影响认定其构成贷款诈骗罪。故被告人李海平的上述行为均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起诉书并未完整表述涉案相关贷款经转贷的事实,但公诉机关提交在案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上述客观事实,本院已基于在案证据完整认定贷款诈骗相关事实。
结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判决:
一、被告人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33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海平退赔贷款诈骗、诈骗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单位及个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律师点评
1我国贷款诈骗罪处于高发期
当前贷款诈骗比较普遍,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资产评估虚高;资产评估存在两类问题:一是评估方法与担保效能会因时间差而导致价格差。现行评估实务中较多采用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考虑的是资产的评估日而不是未来时点价值,而资产未来的价值才是资产担保的价值所在。因此,创新我们的评估方法是反思我们汲取教训的有效标志。资产评估的第二类问题是利用关系获得虚高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骗取贷款。骗贷人会通过关系和利益诱导的形式不断撞击评估机构的道德底线。由于评估机构对后期是否因为该资产评估虚高导致企业骗贷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则漏洞显然成为人们在道德底线和业务利益的冲突中影响选择的重要砝码。
(2)财务报表造假;财务造假已经是世界普遍存在现象,世界著名公司如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等都因财务造假而纷纷破产。在中国,无论是资本市场的股市,还是金融市场的债市,到处都有财务造假。如“银广夏”、“蓝田”。
财务报表造假是为了能够顺利贷款,所以,财务造假是一种有果致因的倒逼行为。财务造假的主要点和贷款中财务审核的主要点是相一致的: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一般是要求以财务指标为基础,例如利润、产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净资产、负债、负债率、银行流水等等,这些都是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而这些财务指标的计算,都要涉及到会计数据。
2贷款诈骗的风险防范:贷前审批和贷后监管流于形式;
贷前调查是指贷款人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以及财务信息整理分析的过程。通过调查摸清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为有效进行贷款决策,提高借款质量奠定基础。
在实践中,很多银行等借款人贷前审查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履行审查职责。原因无非是责任、技能或利益三个方面。
贷后审查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
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监管非常薄弱。贷款不监管或监管不住现象普遍,这也给骗贷人提供了很多便利。
3应当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表明, 很多贷款诈骗罪被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主要是现行贷款罪诈骗罪对一些犯罪表现形式存在遗漏。例如,有些贷款不归还的行为虽然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其以国家财产去冒险,投机,这种对巨额贷款损失后果的放任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再如,非法取得贷款的行为和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这一规定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实践中发生过另一种情况:有人以完全合法的手段取得贷款,在投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发生亏损感到无力偿还贷款而抽回剩余资金携款逃跑。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犯罪。但是对其如何定罪?却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最为严重莫过于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虽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单位,一般通过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处理。这样放纵单位骗贷行为,必然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贷款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因此,应尽快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之内。
4刑事责任与不经济性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犯罪也就没有形式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结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相互统一的。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就不相同。但是,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考虑犯罪严重程度,而且还要考虑成本,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性。众所周知,当一项社会制度或是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花费的成本与取得的效果无法对应时,其存在的价值和运营的效率将遭到怀疑。贷款诈骗罪便是如此,贷款诈骗罪在前期的调查取证,后期的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审判过程当中较为复杂,再加上当前关于贷款诈骗罪法律规定构建不完善。导致追究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需要极大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动用极大的经济成本。可是,收到的惩治贷款诈骗罪的效果却是微乎其微,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这种刑事责任的不经济性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如今贷款诈骗罪爆发。
来源:刑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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