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帮人担保贷款怎么免责(帮人担保贷款怎么撤保)

帮人担保贷款怎么免责(帮人担保贷款怎么撤保)

贷款知识 梵君普法 原创

替亲朋好友作贷款担保的,符合以下情形,你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下面是梵君普法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帮人担保贷款怎么免责

关注“法务帮”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法务帮免费为你提供各种法务咨询!

民间借贷中,成为担保人的通常是不是出于亲朋好友的请求,就是对担保缺乏相关的风险意识,由此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债权人追上门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时,担保人才认识到自己“被坑”或者后悔。很多咨询法律问题的人中,大都想知道当被朋友欺骗作了贷款担保的,这种担保是否有效?

法务帮告诉大家:法律上对于担保人不需承担担保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清楚,根据其他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来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义务的还有以下情形: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无过错的免责

2005年5月25日,内蒙古赤峰某有限公司将张某、李某诉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给付未履行话费消费额和给付手机款的义务,并请求判决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红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关于cdma电信业务属国家特许经营,原告无权经营,因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的认定,免除了李某的担保责任。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因此,本案中原告的电信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原告无证经营,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本案中,担保人李某并无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注意,致使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可能因为主体不具有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担保的贷款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贷款用于进行违法活动或赌博等;以及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合同,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李某因经营生意需要,通过好友陈某向其亲戚张某借款25万元,约定2年内还清,陈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字据上签了字。一年后,李某恳求张某将还款期推迟一年,张某提出加收10%的利息,李某应允。李某、张某重新写了借款字据后通知了陈某,陈某心有不悦,但碍于双方的朋友关系,勉强口头同意。后来李某的生意经营不善无力还款,张某无奈将李某和陈某一同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在新的借款合同(字据)中,加收了10%的利率,延长了一年的还款期限,这些内容的变动都属于对借款主合同的变动,未经担保人陈某的书面同意,因此,免除了陈某的担保责任。

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本案中,因为担保人仅是口头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同意要求,故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指合同的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或实质要件,如主体不明确等。此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证人单独出具的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合同未成立的,则担保责任自然不能成立,这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某建筑有限公司由某水泥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当地县建设银行贷款100万。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房产,还欠该建筑有限公司100万工程款。因此,该建筑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县建设银行协商后同意,将建筑有限公司对银行的债务转让给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作为担保人的某水泥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在贷款逾期未还后,该县银行将某水泥有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还款义务。那么,该水泥有限公司到底该不该担责呢?

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该水泥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可予以免除。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担保人做出担保的意思一般需要对原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评估或者诚信有一定的了解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若随意转移债务后,债务人不同,履行能力也会有所不同,这时,还要求担保人对转移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不具有合理性以及公平性,也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人对债务的担保通常具有一个期限,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若在保证期内,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免除;若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期间视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法务帮提醒大家,当我们不可避免成为担保人时,若想免除担保责任的,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具有以上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千万不要再傻傻地替债务人当“背锅侠”,因此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可不少。此外,替亲朋好友做担保需谨慎,签名一定要审查清楚文件的内容,法律上可不会因为你是被骗还是不知情而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毕竟大家已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可预见风险的意识,否则就是自甘承受风险。

学习法律知识,就在法务帮!免费的法律咨询请私信“法务帮”!

帮人担保贷款怎么撤保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一则《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投标担保、中标履约担保如何执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1、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承诺、现金和保函等形式。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函形式。

2、具体要求:

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形式。

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承诺,也可以采用保函。

最高投标限价4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保函。

3、现金和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金额,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

4、提交/转账时间

承诺或者保函,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采用现金形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转账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5、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

6、双向担保: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以上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


- 通知原文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金融办,各有关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承发包合同履行,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银监局代章)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0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承发包合同履行,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施工和监理投标担保,以及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义务的担保。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是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

第四条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承诺、现金和保函等形式。履约担保应当采用保函形式。

第五条 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应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办理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业法人及分支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担保机构。

第六条 监理投标担保以及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应当采用承诺形式。

第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总承包投标担保和施工投标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者承诺,也可以采用保函。最高投标限价4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保函。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其中:采用现金和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金额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

第九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担保,采用现金形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转账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采用承诺或者保函的,应当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承诺和投标保函与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一同保存。在公示评标结果时,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函开立人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发生投标有效期延长情形的,担保有效期应随同投标有效期延长,但投标有效期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履行下列投标义务:

(一)在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前,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二)在其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招标文件要求其中标后提交履约担保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予以退还;

(二)投标人递交投标担保之后终止招标的,在作出终止招标决定的同时将投标担保予以退还;

(三)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予以退还;

(四)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投标担保予以退还;

(五)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投标担保予以退还。

(六)因特殊情况未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投标人或中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投标担保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相关证明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履约担保。

(一)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第十六条 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递交。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担保的提交时间、金额、形式、担保条件和担保有效期,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履约保函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履约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工程项目因政策调整或者发包人原因中止施工3个月以上,或者工程建设合同解除的,经招标人、中标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履约担保解除。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保函开立人履行相关担保责任时,保函开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承诺和相关保函应当使用标准格式文本。保函开立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相关担保业务。不得为取得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法人授权的人员开具两份以上的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或标段的投标保函。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将其营业执照、经营资格等信息上传至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供招标人、投标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的投标担保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担保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担保;投标人递交变造、伪造的保函,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禁止开展担保业务:

(一)超越担保能力从事担保业务;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担保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

(四)违规撤保或变相撤保;

(五)为取得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法人授权的人员开具

两份以上的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或标段的投标保函;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接受由投标人或者中标人购买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的保证保险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的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施工和监理投标担保,以及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0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帮人担保贷款怎么免责(帮人担保贷款怎么撤保)":http://www.ljycsb.cn/dkzs/108774.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