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贷款,他人还款?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结果是……,下面是钱江晚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走别人账户
图片来源:新华社
自己贷款,由他人还款,竟有这样的好事?
两年前,吕某看到一则某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广告,可以用信用卡贷款。正缺钱的吕某便下载了该银行的App,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完成,显示有两万元额度,吕某立即申请,贷款很快下来,但是贷款账户显示的却是“王某”的名字。
“我的贷款从王某账户里发放,这不就是我花钱,让王某还吗?”想到这里,吕某赶紧将自己的银行卡号填上去转账,但系统提示必须要王某的储蓄卡账号。
吕某先是将贷款账户中的钱转到王某虚拟储蓄账户上,再从虚拟储蓄账户转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完成提现。在此过程中,吕某也认识到这笔贷款是以王某的名义贷下来的,但为什么会这样,吕某却不管不问。
吕某先是转了1万元到自己的卡上,几天后他再次转出1万元。随后,吕某查看银行App,发现还有317元的额度,于是再次申请,将钱转到自己的卡上。
正当吕某开心消费之时,远在温州的王某收到了银行发来的信用卡还款提醒。王某吃惊,这张信用卡是她几年前在温州某商场搞活动时办理的,之后根本没有使用过,为什么会有贷款记录?
王某咨询了银行,查看了账单流水,发现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被贷款20317元,并且名下多了一个虚拟账户,账单流水显示20317元分三次转到了一个名叫“吕某”的账户。
王某报警。2022年5月30日,吕某被抓获。
吕某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申请贷款,为什么会变成王某的账户?原来是手机号码的缘故。吕某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之前是王某使用的,王某利用这个手机号码办理了信用卡,后来注销手机号的时候,并没有解绑该信用卡,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案发后,吕某对王某进行了退赔,取得了谅解。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认为,吕某冒用王某的名义,使用王某的信用卡向银行贷款,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考虑到吕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今年4月23日,西湖区检察院对吕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吕某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银行存在的漏洞,西湖区检察院向该银行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线上贷款申请的审核,推进客户身份信息维护工作。
日前,银行回函,案发后已封堵漏洞,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客户身份信息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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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贷款放款到朋友账户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是基于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再借给他人,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应考虑借款人对资金来源是否知情,有无及时还款等过错,并结合出借人转贷的过错,进行合理分担。
基本案情
李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李某没有自有资金,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某呗”借款。
李某随后明确告知曹某其出借资金来源于“某呗”,在曹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于当日通过“某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将该30000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曹某未还款,李某自行偿还了“某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
李某无奈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某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李某出借给曹某的30000元系套取自“某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曹某应向李某返还30000元。
曹某明知李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李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某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某呗”是重庆某贷款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个人现金借款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套取“某呗”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归于无效。
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亦或者“某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
特别提醒: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犯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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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贷款走别人账户(自己贷款放款到朋友账户)":http://www.ljycsb.cn/dkzs/106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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