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被骗贷款没到账还要我还款该怎么办,下面是崔林刚在线咨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平台贷款被骗了怎么办
网贷被骗贷款没到账还要我还款该怎么办?遭遇网络诈骗贷款一般应当返还,但是如果平台方并没有下款,则不需要偿还。被骗签订贷款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合同予以撤销。
网贷被骗贷款没到账还要我还款该怎么办
遭遇网络诈骗贷款一般应当返还,但是如果平台方并没有下款,则不需要偿还。被骗签订贷款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该合同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贷款不还会坐牢吗
一般情况下,网贷还不上只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会坐牢。但特定情形构成的犯罪,例如: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坐牢: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公安机关网络诈骗几百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根据诈骗金额决定是否立案。像网络诈骗几百元的,构不成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最多会记录下报案人陈述,是不会立案受理的。具体如下所述:
按照司法解释,网络诈骗超过3000元以上,涉嫌诈骗罪,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既遂量刑标准
1、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碍公务罪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我国法律上是明确禁止收买、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贷款签了合同却没放款还有效吗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业子 槐城律师
前段时间,客户在我律社上向槐城律师咨询了一个问题。
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要求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个反担保合同。
正常情况下,应当先签订借款合同,再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然而,由于工作流程的关系,客户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顺序颠倒了。
客户担心,倒签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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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保证书签订在前惹争议
就这个问题,让我们来看一下最高法的观点。
2010年,农科公司向农行市中支行申请贷款。6月7日,农行市中支行同意授信农科公司1.4亿元贷款。
7月3日,开元公司向农行市中支行出具《承诺函》。
承诺以其名下房地产为农科公司1.4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农科公司不按期偿还,开元公司愿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优先向其主张债权。
7月15日,农科公司与农行市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7000万元,农行市中支行分别与农科公司、开元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同日,开元公司分别与恒昇集团、恒昇房地产公司、恒升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陈某强等7个自然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约定由上述反担保人为农科公司的本案贷款向开元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市中支行向农科公司放款7000万元。
2014年,因农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农行市中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开元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开元公司代偿剩余贷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农科公司清偿开元公司代偿的贷款,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借款方农科公司也提供了物的担保,农行市中支行根据开元公司提供的《承诺函》中的承诺,优先向开元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是否合理,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若《承诺函》合法有效,开元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农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之,若《承诺函》无效,则农行市中支行应当先就农科公司提供的抵押权实现债权,而非要求开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开元公司在农行市中支行放弃农科公司抵押权的范围内,也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反担保人陈某强主张,《承诺书》的签订时间为2010年7月3日,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2010年7月15日。
《承诺书》出具时,主债权尚未明确,从合同与主合同债权数额并不一致。
因此,该《承诺书》不符合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无效。
《反担保合同》系就该《承诺书》提供的反担保,则因该《承诺书》并未实际成立、生效,《反担保合同》亦未成立、生效。
经过审理,针对保证合同在主合同之前签订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保证人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早于借款合同,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正常现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该承诺书系对农行市中支行给予农科公司授信额度为1.4亿元项目贷款的担保承诺,案涉借款合同金额为7000万元,并未超出该担保范围,且并不存在其他主债权,故承诺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确、特定的。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负有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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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在借款合同之前签订,按照最高法的裁判规则来看,应该是可以的,但仍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结合法院的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无论签订顺序如何,担保合同中都应该明确所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对于所担保的债权的金额、范围、借款期限、担保的期间等要件应当尽可能完备。
2、反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所担保的是哪一笔债权的追偿权,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类型、金额、范围、担保的期间等具体情况。
3、若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在借款合同之前,各方应当提前协商好借款、担保、反担保的细节,尽量避免后签订的合同对先签订的合同要件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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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元公司与陈某强追偿权纠纷二审程序 (2019)鲁民终1432号
2、最高人民法院 开元公司与陈某强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 (2020)最高法民申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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