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公司、企业人员涉贷款诈骗罪合规风险点,下面是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以公司名义贷款的责任
(以非法占有目的类型为重点)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客观方面一致,都是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关贷款欺骗行为的具体手段类型,将在骗取贷款罪中予以总结,下文主要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月1日以来公示的436件贷款诈骗罪判决书,就贷款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事实做一类型化总结(28个点),局限于公司、企业人员实施的与从业具有关联性的犯罪类型,以为企业合规风险点的查找提供参考: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是认定以公司、企业名义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理由,主要考察借款公司、企业在贷款前的经营状况、资金能力等。这一理由,更多地与逃匿、归还个人债务等情况结合起来判断;但也有个别直接以没有归还能力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
1.公司、企业负责人采用银行间,甚至同一银行下,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贷,最后无法还贷。
点评: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反复向银行骗贷款、还贷,往往还伴随着个人挥霍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归还欠款而没有用于实际经营等情况,这是公司、企业负责人被认定贷款诈骗罪最常见的类型。例如(2020)鄂2827刑初89号、(2020)闽0102刑初25号
2.公司在贷款前负债巨大,资不抵债,在经营情况已经不可能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骗取贷款。
点评:此种情形,已经可以认定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如果行为人再将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和公司债务的高利贷,致使贷款无法归还,则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风险很大。例如(2019)湘0103刑初788号、例如(2021)京03刑初52号
3.公司、企业不一定负债,但是如果已经经营困难,如已经停产经营或未能正常经营,或缺少新的营利方式的情况下,骗取贷款。
点评:此时,如果企业贷款到期后,负责人逃匿,往往也容易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例如(2019)鲁1725刑初293号
4.公司、企业曾向多家银行贷款,屡次以先向非银行的他人借款还贷,再从银行贷款归还他人借款的方式,这也是非银行与银行间的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说明行为人无实际贷款资质及偿还能力。
点评:这种方式与公司、企业向银行贷款后归还向个人的欠款,没有实质性区别。例如(2019)津0104刑初216号
5.公司、企业的贷款被用于个人还债,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常见类型。
例如:在(2020)内02刑初6号案件中,公司、企业负责人个人在已欠下大量到期债务,无力清偿情况下,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骗取贷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到期多年不能归还。
6.无稳定经济收入和来源人员,在与他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资金中,个人占有使用了巨额财产,即使使用的资金仅有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也容易被认定为无归还能力。
点评:这种情况下,司法关注资金的大部分去向以及个人的还款能力。例如(2018)川34刑初110号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7.更换预留联系方式,或者离开贷款的公司、企业经营地等,是最为常见的逃匿认定事实。
例如:在(2020)皖1503刑初148号案件中,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而使用虚假合同,利用担保,骗取贷款后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无力归还后逃匿。
8.有了逃匿事实,即使后来通过法院执行弥补的贷款损失,也可能要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在(2020)新3125刑初323号案件中,公司负责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后,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他贷款,随后负责人逃匿,公司停产。虽然后期贷款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又以物抵债的方式得到处理,但依然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法院传唤不能到庭,是认定逃匿的重要事实。
例如:在(2019)新2201刑初869号案件中,骗取贷款展期再次届满后,仍未归还贷款,也未积极解决还款事宜,贷款公司遂将行为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传唤后行为人仍未到庭,判决生效后也不配合法院的执行活动,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归案,从而被法院认定为骗取贷款后逃匿,并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10.肆意挥霍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事实认定并不常见,但是贷款本身被个人使用,包括归还个人债务、用户个人消费等事实,基本上可以取代肆意挥霍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事实。
例如:在(2020)豫1724刑初214号案件中,金融机构信贷员伙同他人,通过使用虚假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伪造担保人签名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后按照事先协议分赃,后各自挥霍。
11.即使贷款被用于实际经营,但是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用经营收入购买小汽车、房产等,也有被认定为肆意挥霍的可能。
例如:在(2020)黑1181刑初1号案件中,在贷款用于种地亏损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未积极偿还贷款,而是将卖粮款中的45万元给跟人用于买一辆奔驰260白色越野汽车,致使贷款部分逾期无法偿还直至案发。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2.使用贷款资金用于赌博等较为常见。
例如:在(2020)湘0703刑初276号案件中,行为人为偿还赌博债务及在澳门继续赌博,虚构家电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并提供虚假资产证明和伪造的购货合同,采取与另一家电经营户联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归还赌博所欠债务和继续赌博。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13.资金去向不明,或者行为人无法说明资金去向,可能被认定为抽逃、转移资金。
例如:在(2021)湘1081刑初306号案件中,行为人以公司名义与乡政府签订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付了二年的租金人民币后,未按协议种植茶叶,也未再付过租金,却以该茶叶林作为抵押物,伪造了他项权证,在三年内先后三次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共计900万元,按期支付利息共计90余万元,其余贷款去向、用途不明。上述贷款到期后均拒不归还。又如(2020)豫刑终8号
14.转移抵押物,可能被认定为隐匿财产。
例如:在(2021)吉0322刑初197号案件中,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后逃匿,并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抵押物。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15.假破产、假倒闭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见,隐匿、销毁账目倒是比较多。
例如:在(2019)豫1727刑初304号案件中,公司实控人在指使人员骗取银行贷款后,在公安局侦查此案时拒不提供丰合公司财务账目,拒不归还贷款,法院认为这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丰合公司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返还的
16.贷新还旧,长期占用贷款。
例如:在(2021)豫0304刑初72号案件中,行为人在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贷款,在贷款到期后通过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经多次换据续贷后,又利用没有任何资产的空壳公司贷款吸收其前期贷款本息,长期占用银行贷款且拒不偿还。
17.先后两次以上骗贷不还,被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大。
例如:在(2021)粤0981刑初184号案件中,行为人先后使用不同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两次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一事实,被法院推定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八、冒充他人或者利用
他人身份信息贷款
这种情况是公司、企业人员贷款诈骗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而这一手段行为也最容易,也最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8.公司、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困难,借用个人名义,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
点评:借个人名义骗贷,如果最后归还不了,负责人面临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会很高。例如(2020)湘0981刑初190号
19.公司、企业负责人指使员工以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供公司企业使用。
点评:员工受负责人指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供公司使用,贷款到账后,即使被用于公司、企业支付货款、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负责人和员工面临贷款诈骗罪的风险会更高。例如(2021)豫1481刑初1115号
20.这种手段经常被贷款申请关联公司、企业人员所使用,具有在行业刑事合规时应该注意这一特点。
例如:
(1)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将其召集的人员身份进行包装,伪造工作单位、收入等相关证明,以上述人员的名义购买房产,再到各个银行办理装修贷款,以此骗取银行贷款。(2021)浙0702刑初943号
(2)保险公司营销员利用、假借该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身份,联系在公司购买保险的老年客户,以“保险业务需要升级”“公司回馈老客户发放礼品”“保单分红”等借口取得客户信任,利用中老年客户对智能手机操作生疏,资金安全意识薄弱的特点,私自在客户手机上下载安装其保险公司APP平台软件和支付宝,哄骗客户使用人脸识别和手机验证码登录客户账户,后在平台软件上冒充客户身份,以客户名下办理的保单作为抵押办理保单借款,并通过支付宝、QQ转账等方式,将所贷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内,随后以任意方式分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保单完成保险任务、归还前期贷款及个人消费等。(2021)甘0802刑初121号。
又如:保险公司员工以给客户重新办理保单(转保)为由,骗取用户身份证原件、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密码后,将用户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转存至用户在保险公司账户,并以用户名义向该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贷款。(2020)晋0108刑初13号
(3)汽车服务公司区域代理,利用无贷款资质和还款能力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制作虚假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信息等资料,向银行申请车辆贷款,后将车有偿“质押”给他人;行为人将上述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公司服务费、车款、好处费等费用以及支付银行车辆三个月贷款后,拒不归还余下的贷款。(2021)川0321刑初260号。又如:汽车服务公司员工对经介绍而来急需借款的客户推荐“零首付”贷款购车计划,即行为人帮助客户出具虚假贷款材料,以客户的名义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购车,行为人所在的车行承诺承担购车首付及按揭款,客户再以所购车辆留在公司为条件借得部分款项,随后行为人将涉及的车辆进行再次抵押或变卖,套现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得钱款被挥霍使用。(2021)粤0204刑初160号
(4)手机店负责人以可办理手机分期,所办的分期手机店负责人承担,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再交一定低价可领一部手机为由,在分期公司的帮助下对以客户身份信息分别做了2家分期公司的小额贷款,资金一部分投入风险极高不可控的网络平台,一部分用于高消费。(2021)豫1681刑初405号
(5)金融机构客户经理利用自己身份便利,私自利用原贷款户的身份信息,伪造签字,骗取贷款。(2022)豫1622刑初19号/(2020)黑1181刑初32号。又如:贷款公司的员工与外部公司人员相互勾结,帮助外部公司人员使用虚假员工身份骗取本公司贷款。(2021)鲁0212刑初171号。再如:贷款公司的销售合作公司的区域负责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骗取贷款公司的贷款。(2020)赣10刑终87号
(6)美团公司取得商家的信任后,利用部分商家将手机交由其进行业务操作而为商家变更业务的机会,先后用商家的手机登录美团商家版平台自行操作,利用商家绑定的信息资料从重庆美团三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贷款。(2021)新4025刑初24号
(7)商场工作人员,帮助他人以购买家装用品为由,在商场办理“家装贷”,骗取银行贷款。(2021)川0321刑初260号
(8)培训公司以助学贷款为名,骗取贷款公司贷款。(2019)津0101刑初330号
九、其他类型
21.金融机构负责人没有被骗,行为人也有可能被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例如:在(2020)晋1124刑初45号案件中,行为人和信用联社分社主任预谋,在和被借用人谈好的情况下,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虚构事实,骗取信用社贷款后,全部被行为人占为己有。
22.信用卡为媒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例如:在(2020)川2002刑初288号案件中,行为人2016年7月在已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透额为十五万元的信用卡,并一次性办理本金十五万元支出,分12期进行支付费用。2017年4月行为人最后一次支付分期费用后未继续支付分期费用和归还本金。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资阳分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对其进行催收,邓斌在收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资阳分行的催收后,仍未归还,后逃匿。截止2018年11月,邓斌共欠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资阳分行本金及利息372828.77元。(本案最后以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的金额为15万元)但也有案件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例如(2020)赣04刑终37号。
23.虚假收购经济实体后,以此经济实体贷款,随后放弃经营。
例如:在(2020)苏0281刑初739号案件中,行为人通过与网络店铺原法定代表人洽谈收购,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店铺经营控制权,后向原法定代表人谎称店铺经营缺少启动资金需进行贷款并承诺由自己承担全部偿还贷款责任,骗得原法定代表人的信任和配合,在线上登记手续未变更前,以原店铺名义向浙江网商银行骗取专供网络店铺日常经营的信用贷款,得款用于支付转让费用、中介佣金、个人消费等开支后,由参与人私分余款,之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放弃对店铺的经营。
24.帮助他人骗贷后,借贷使用而不归还。
例如:在(2020)赣08刑终180号案件中,行为人为他人伪造房产证作担保,在他人骗取银行贷款后,以借贷的方式将他人骗得的贷款全部或者部分地归自己使用。
25.利用与贷款并无关联的贷款主体,指使他人骗取银行贷款归其使用,即使确实绝大部分投资到公司其他项目,但是如果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也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例如:(2018)川34刑初176号
26.转移贷款的速度,也可能被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
例如:在(2019)豫0702刑初517号案件中,行为人在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后即日将款项转移,用于偿还公司其他债务,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十、金融机构没有损失,
也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可能
27.此种情形是否应该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但是既然实践中有这类判决,在刑事风险排除时就应该加以注意,而且即使不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例如:在(2020)冀0606刑初916号案件中,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并未购买房产车位,依然帮助其伪造相关贷款申请材料,骗取他人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并按每笔贷款收取一定好处费,其余款项由同案人偿还个人借款、挥霍并按时还贷款三个月后,被银行发现全部贷款手续系伪造,在银行要求下,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又如(2020)鄂2827刑初89号
十一、犯罪对象为所有贷款业务的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8.现在具有贷款业务的企业有很多,而且与人们生活已经息息相关,一些消费方式本身就附带着贷款性质,有时人们使用了贷款,却并不知道有可能触发贷款诈骗罪的风险。
例如:支付宝“借呗”功能实际为浙江网商银行贷款。(2021)苏0303刑初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游涛
北京星来科技有限公司总编辑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某互联网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刑事合规负责人,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刑庭庭长,市第三届审判业务专家。从事法务、合规工作20余年,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600余件,民事再审案件200余件,包括大量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的卫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为最高检36号指导性案例,审理的全国首例网络爬虫刑事案件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为2019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参与2016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办理,审理了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法院指导案例),成功调解影响重大的洪某某诉陈某某网络诽谤案件,等等。
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反舞弊、网络游戏、1v1等专门合规项目。在刑事法律服务、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在金融犯罪、互联网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数据合规、网络企业合规、反舞弊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公司名义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亭城哥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积金贷款所要满足的条件。昨天有粉丝咨询滁州市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方案,今天小杨哥给大家分享一件。
首先说一下,贷款人申请要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2、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丑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的存缴状态。
3、存缴人家庭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即可办理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4、目前购买商品房公积金首付比例不低于20%。
5、支持异地公积金使用。需要工作地。开具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
以上是公积金贷款所要具备的条件。下期给大家接着分享一下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我是亭城小杨哥,解决你购房、换房路上的绊脚石。小杨哥让你买!点赞分享赞赏,小杨哥让你买房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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