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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普惠贷款服务平台(平安普惠官方网站)

平安普惠:诉讼状(之十三)本金、保险费、服务费、担保费谁拿了,下面是富粮经典音乐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中国平安普惠贷款服务平台

非法转移《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的“扣款”权利及原告的身份信息:

乙方(即民生银行)在《借款合同》里的第7项里明确描述:“借款偿还:甲方借款本息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

甲方按约定做到了。

那么从乙方(即被告:民生银行)在甲方(即原告)的“工商银行账号“工商银行扣款明细(原告也整理出4页扣款账号明细)”中分析:

中国民生银行(仅有2笔3915.59元扣款)、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扣款:本息金3915.59元扣款10笔、保险费1131.57元扣款9笔、服务费750.57元扣款2笔、担保费11.43元扣款2笔)、中国银联无卡快捷支付业务专户(代扣款:本息金3915.59元扣款6笔、保险费1131.57元扣款8笔、服务费750.57元扣款16笔、担保费11.43元扣款16笔)、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账号仅扣1笔 意外险381.00元)。

甲方(即原告)与乙方(民生银行)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银行扣款的动作”就已经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由被告(平安普惠)直接在甲方(原告)的“工行帐上扣款”!民生银行(被告)将原告的个人信息等“强制性”转移,触犯了《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民生银行”、“平安财险”在中国本土都是一家知名的“金融企业”,养了“数千人”的“客服团队”,目的就是为“银行与客户”的借贷关系、“购买保险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难道企业养这些客服,每天在办公区域是“唠家常”的吗?

“客人从民生银行借款”的扣款回款动作,“投保人在平安财险购买”的保险费收入扣款,都要转给平安普惠(被告)”来代扣吗?

请问被告(民生银行、平安财险),将“收款业务”转给平安普惠(被告)的“目的是什么”?你们的所有客户的“资金回款”业务都是这样转嫁给平安普惠(被告)代扣吗?

如果是,请被告们说明你们的法律依据;如果不是,也请你们说出法律依据。

请问被告(民生银行、平安财险)这样的转嫁扣款方式目的是什么?

难道是方便“谋取高额利息”后,再去“滋润”那些在“民生银行或者平安财险公司”里 “无所事事的员工”吗?

这是“不正常”的业务逻辑,更是“不正常”的思维逻辑!

请被告(民生银行、平安财险)给“法官及原告”一个合法“解释”,请问被告是什么逻辑?解释------。

投保人是原告,保险人是被告“平安财险”,“所谓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费”应该是“保险人收取”,为何保险人在投保人的账上“只扣”了一笔意外险381.00元?请被告平安财险给法官和原告一个合法解释?解释-----。

而《借款合同》的乙方(民生银行) “也只扣”了2笔3915.59元?请民生银行给法官及原告一个合法解释,解释-----。

“其他”的“保险费、本息金、担保费、服务费”均有平安普惠(被告)”指定的金融平台账号的“中国银联无卡支付、平安付科技”等金融工具代扣呢?最后原告(甲方)的贷款本金有被告(平安普惠)代为原告(甲方)支付给被告(民生银行)?

从“放款方式到扣款方式,再到还银行的本金”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本金127000.0元是直接从被告(民生银行)划到原告(@@)指定账号,而原告(@@)是被按月按月款方式的还款,却要通过被告(平安普惠)经过一轮神一般的操作后,转一大圈后再到被告(民生银行)的账上。

那这种“操作行为”完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法”条款中的规定,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行“转贷”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

②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再根据“高利转贷罪”的特征:

①.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②.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变现为以转贷牟取利润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

③.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④.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被告(民生银行、平安财险、平安普惠)的“金融操作神一般的蒙骗手法”是完全符合上述《刑法》第175条的“高利转贷罪”,应立案调查、量刑、重罚,直至关门大吉。

而且“这类”的账号是无法被“银监会、保监会”监控的。

哪条法律允许你们利用网络支付功能软件进行“代扣缴费”交易的?

请被告解释清楚-----? 难道你们想避税?显然不是,因为里面有被告(民生银行)的本金。

既然不是,那就只有一个说法:被告们把从原告账户抢来的财产私有化!合法化!请被告(民生银行、平安财险、平安普惠)给“法官及原告”一个合法的、合理的解释-----!讲讲你们关于钱的“去向”。

由此可见,被告(民生银行、平安财险、平安普惠)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则的继受和改造”之相关《规定》:

a、《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之间,存在交叉或者竞合的情况;

b、《民法典》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规定,继受改造为3个规范:

①、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行为无效’的规定;

②第153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③第154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平安普惠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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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普惠消费者保护不仅体现在公益行动上。作为普惠金融市场的驱动者,平安普惠回归普惠金融本源,根据小微人群、三农人群、弱势金融消费者的特点,将消费者保护融入每一个业务环节,打造有温度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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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中国平安普惠贷款服务平台(平安普惠官方网站)":http://www.ljycsb.cn/dkzs/104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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