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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已婚谎报单身(已婚以未婚名义贷款买房)

入职谎称未婚入职后怀孕又不及时告诉公司一审可解雇,二审不行!,下面是民商事审判实务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房已婚谎报单身

案号:(2016)粤03民终20674号

陈X自2014年5月19日入职X公司,入职时为产品经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晋升为运营辅导部经理。月工资为8015元/月。 陈X在入职登记表婚姻状况一栏勾选未婚,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联系人为孙X。陈X的结婚证显示陈X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其配偶为孙X。 陈X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上填表人申明处载明“1、本人保证所填写资料属实;2、保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陈X在申明人处签名确认。 公司员工手册第7条规定,“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第36条规定,“如员工有计划生小孩,需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如员工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如员工计划外怀孕,应在发现自己怀孕后48小时内及时告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做好生育保险申报以及员工工作安排等准备工作。如员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除不享受本条第3条款福利外,并因违背公司诚信原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陈X于2014年5月28日在员工手册培训确认签字表上签字确认,该签字表上载有“我已接受员工手册培训,对员工手册上的内容悉知并认可。”

2015年11月10日,公司出具《员工开除通知书》,以陈X隐瞒婚姻状况,不及时告知怀孕情况,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处理。 陈X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陈X不服,向法院起诉。

陈X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私隐的范畴,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员工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规定。 深圳中院认为,公司与陈X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公司以陈X在入职时隐瞒其已婚状况,在职期间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怀孕的事实,违反了其入职时的承诺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有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且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私隐的范畴,故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本可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但在社会现实中,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故在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作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民事活动原则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公司提供涉案规章制度即使经民主程序制定,其有关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规定,既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私隐权,又变相限制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解除事由不合法,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关于公司与陈X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规定,陈X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劳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已婚以未婚名义贷款买房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李斯琦

昨日,唐山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发文称,将推出“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子女及双方父母均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该政策将于7月15日正式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今年全国第14座城市推出“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那么,今年频频出台政策“救市”的河南郑州,是否有望推出该政策呢?

什么是“一人购房全家帮”有啥好处?

一人购房全家帮,顾名思义,一个人买房,家庭直系亲属均可向其提供帮助。

根据唐山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发布的内容表示,“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适用范围为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房的家庭,子女及双方父母均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同时,该政策也明确了两种适用情形:

(一)子女购房。单身职工贷款购房,其父母可作为共同还款人提供还贷帮助;已婚职工贷款购房,双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还款人提供还贷帮助。

(二)父母购房。父母贷款购房,子女或已婚子女夫妻双方可作为共同还款人提供还贷帮助。

对于“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唐山公积金官方也给出了计算方法,父母或子女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自身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作为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子女或父母均可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贷能力计算,最大限度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额度需求。单、双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除此之外,根据当地的相关其他特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20万元。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过去一般提高额度是直接通过上浮额度的方式进行的,而唐山则是通过“一人购房全家帮”的方式,确保家庭能多贷则多贷,进而最大化地确保购房成本的降低。

同时,由于此类贷款额度的增加是基于还款人数量的增加,所以后续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很小,或者说违约的风险很小,也是值得提倡的一种做法。

全国多地已实行郑州会不会跟进?

今年以来,郑州市持续出台多项房地产“救市”政策,从最早的郑18条,到三年内完成棚改货币化安置,再到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郑州市在促进房地产行业有序发展方面做出不少努力。

那么,近期全国多地实行的“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有望在郑州推进吗?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郑州房地产市场已经有回暖态势,部分楼盘销售状况不错。“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购房成本,不排除郑州也有跟进这个政策的可能性。

郑州一新房楼盘相关人员则表示,目前对于房企而言,只要有利于项目去库存,政策方面都会积极配合,如果郑州也出台“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项目将会及时跟进,为购房者高效快速提供该项服务。

记者手记

唤醒“睡眠资金”将“暗补”变“明补”这对刚需者是好事

前有“六个钱包”理论,现有“一人购房全家帮”官方政策的出台,一时间引起了不小的议论,有网友调侃道:“六个钱包不够,再加六张公积金卡。”

然而事实上,就郑州而言,符合该政策的人并不占郑州总人口数量的多数,且根据其他城市的政策规定来看,该政策审查力度相对严格,若发现职工伪造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会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或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冻结职工账户,记载失信行为,并在一定年限内限制其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更严重者还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治。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均为3.25%,相对于前些年商业贷款动辄5%、6%的利率来说,利息总额要低很多。此前郑州部分缴纳公积金的市民,由于缴纳基数不足的问题,不少人表示无法贷满公积金额度,还需再申请商业贷款。

若“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能在郑州出台,不仅有利于公积金缴纳基数相对较低的市民贷满公积金额度,也能较大程度上减缓一个家庭的住房贷款还款压力。

毕竟在当前社会,买房是一件全家庭的大事,若能够唤醒公积金这笔“睡眠资金”,将家庭的“暗补”变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明补”,对于真正有购房需求的人来说,不失为一项有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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