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数百万买了套学区房!准备装修时却懵了,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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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数百万在厦门买的学区房
房屋过户,准备装修时
竟无门可入!
厦门一女子瞬间懵了……
原来
进出房子的唯一通道
竟然被堵了!
这是怎么回事?
来看法院最新发布的
这起案件!
学区房过户后,无门可入……
位于厦门老市区的
故海路1号(化名)
是一处宅院
分为A、B两座房屋
建于上世纪80年代
其业主原属同一人
后经继承析产以及多次买卖
A、B两座房屋
已归不同业主所有
杨先生(化名)于2000年购买A座房屋。李小姐(化名)于2019年通过中介介绍到B座看房,房屋虽然老旧,但地处中心城区,属于学区房,李小姐果断花费数百万元买下。
房屋过户后
李小姐马上进行装修
然而,某日装修队
准备进场施工时
赫然发现竟无门可入
原来,A座房屋南临故海路,内有一处通道可通往B座,杨先生却在这条通道加设一扇铁门,又拒绝将钥匙交给李小姐。
B座房屋南临A座,北临故山巷,但故山巷一侧存在诸多建筑物封堵,所以无法从那边通行。也就是说,A座的通道是进入B座的必经之路。
双方争议!法院最终判决……
对此,李小姐认为
此前自己看房买房
都是通过该通道通行
除此外
没有其他方式可进出B座
因此杨先生
应提供该通道供其通行
杨先生则认为
该通道属于故海路1号A座
房屋产权范围内
他有权拒绝让李小姐通行
此外
故山巷原来有通道可以进出B座
后被违法建筑堵塞
造成无法通行
李小姐可以要求违法建设者
恢复原通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通道虽然位于故海路1号A座房屋的产权范围内,但该通道作为B座的唯一出入通道时日已较为久远,属于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从现状以及从李小姐办理的产权证上看,B座与故山巷之间是一堵完全封闭的墙体,故山巷上还有大量建筑,李小姐客观上无法从此处通行,B座仅能通过A座通道进出。如苛责李小姐仅能向妨碍其从故山巷通行的相关人员主张权利,其负担明显过大。
因此
根据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
法院判决杨先生应为李小姐
经过故海路1号A座房屋通道
前往B座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权利人也应合理行使其通行权,通过邻地时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并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路线通行。如因通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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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小区相邻纠纷
再来看厦门最新发布的
另几起案件
01
门向外开
通道只剩29厘米
小练系海沧区一小区1501的业主,周某系同小区同楼栋1502的业主。双方房屋相邻,共用一条仅1米多的走廊通道。1501室位于走廊通道尽头,1502室位于走廊通道一侧。因此,小练进出家门,一定要经过周某家门前。
2021年7月,周某拆除了开发商初始安装的内开式房屋防盗门,自行安装了外开式防盗门,该防盗门向外打开至90度时,门至对面墙壁的最近距离约29厘米。
小练发现周某将防盗门更换为外开式后,与周某多次沟通无果,遂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小练、周某因住宅毗邻产生相邻关系,小练出行必须通过周某住宅门前方能出行,故周某作为相邻方应对小练的正常通行提供必要便利。而周某在未与小练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将内开式防盗门更换为外开式防盗门,导致在防盗门全开启时通道通行宽度仅剩29cm,此宽度从正常生活经验判断,难以供普通成年人正常通过,更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求;而且该防盗门突然向外开启时,存在碰撞到通道中正在通行的人员、给通行人员造成损害的隐患。因此,周某安装外开式防盗门的行为客观上会给小练的出行构成妨碍、制造危险,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同时也占用了公共空间。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周某依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将防盗门的开合方式恢复原状,由外开式整改为内开式。
法官说法
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人利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就要求人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睦邻友善,不得损人利己。
有些业主为了扩大套内使用面积,将防盗门由向内开改为外开。一旦这种行为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甚至造成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就会构成对邻居相邻权的侵犯。被妨害通行的邻居有权请求行为人立即排除妨碍、消除隐患,将防盗门的开合方式恢复原状。
02
空调外机
占用公共空间
苗某和陈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隔壁邻居。苗某家安装空调外机时,占用了两家的公用部分并搭了一堵矮墙,导致后来装修的陈先生无法安装空调外机,装修进度拖了3个多月。陈先生气不过,不停拨打市长热线进行各种投诉。物业介入后,苗某还是不整改,物业无奈选择断了苗某家供电。
苗某到海沧法院起诉,同意法院介入调解。调解员到现场看到,苗某在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倒水泥板做成上下两层,下层是厨房,上层自用。该小区楼盘是玻璃幕墙,除了专门预留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外,没有其他地方可安装空调。
通过法院调解员普法,苗某认识到了错误,同意恢复原状,并向陈某真诚致歉。
法官说法
住宅装修,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住建部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物业共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业主或使用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设备平台属于共有部分,开发商在每套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范围均设置了摆放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供业主使用。苗某为了扩大自己的专用空间,自行改建设备平台,挤占了陈先生家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损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像这样的纠纷中,物业公司在介入纠纷时也必须注意物业管理服务的边际。管理服务应以权利冲突中出现的妨碍排除为限度,只要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过程中设置一定约束可以消除妨碍,则物业公司不得再加重该约束。
03
雨棚排水管道
搭建在围墙上
王先生和张某的房子属于联排建筑,墙体相连,房屋相邻。王先生房屋大门口还有一门廊,门廊宽度与其房屋大门宽度一致。张某在其房屋一楼客厅窗外安装防雨棚,后又在防雨棚一侧加装集水、排水管道,集水、排水管道一端连接在上述门廊装饰墙上。
王先生认为,张某该行为破坏了其房屋门廊的完整性,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因此,王先生要求张某拆除排水管道未果,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案涉门廊系与王先生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与张某房屋专有部分并不相对应,且张某将雨棚集水、排水管道安装在案涉门廊上,改变了门廊装饰墙的局部外观,而张某的该行为既未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也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不能视为合理使用。因此,张某在案涉门廊上安装雨棚集水、排水管道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其房屋专有部分正当使用的权利。
现王先生明确要求张某拆除雨棚排水管道,对门廊装饰墙恢复原状,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住宅小区外墙如何合理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系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因此,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同样不拥有所有权,但依法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两点: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本案中,张某与王先生房屋相邻,张某为了安装雨棚之需,将集水、排水管道安装在王先生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门廊外装饰墙上,此举超过了张某对小区外墙面合理使用的范围,损害了王先生的权益,故王先生有权主张张某拆除管道、恢复原状。
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海法
综合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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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突然收到银行扣款通知
不是遭遇诈骗
而是法院扣划了款项
莫名被诉,败诉成为被执行人
他究竟为何
被卷入这场诉讼还无端“破财”
……
突然收到银行扣款的短信通知,以为自己遭遇诈骗,找银行客服询问详情却被告知是法院扣划了款项。为何莫名被卷入诉讼还无端“破财”?王亚(化名)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他向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终于让他“沉冤得雪”。
莫名被诉
败诉成为被执行人
2020年的一天,一条银行账户被法院扣划400余元的短信提示让王亚蒙了,他以为遇到了诈骗,当即拨通了银行客服电话。客服的回复却让他更加一头雾水:“经过查询,您的这笔交易确实是法院扣划的,具体情况您可以向法院了解一下。”自己一向遵纪守法,怎么会和法院扯上关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带着疑惑和不解,王亚随即赶往法院了解情况。“我被一个叫陈明(化名)的房东起诉了,理由是逾期支付房租,可我从来没有租过案涉房屋,也不认识陈明,就莫名其妙败诉变成了被执行人,还被扣划了400余元诉讼费,法院是不是搞错了?”王亚查阅相关的诉讼案卷后,才发现有人冒充自己的身份与陈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王亚”的签名是伪造的,留下的个人信息、支付租金账户都与自己无关,唯一可能成为线索的联系方式也成了空号。
再次仔细查看卷宗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王亚发现,对方使用的身份证竟然是自己两年前丢失的那张。尽管自己当时第一时间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但遗失的身份证件仍被他人捡拾并使用,这才惹下了这场莫名的官司。
为此,王亚向法院申请再审。没有料到的是,房东陈明在法庭上坚称签合同的就是王亚本人,这让王亚百口莫辩。再审申请被驳回,考虑到如不配合执行可能会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王亚主动缴纳了3万余元执行款。
找到租客
案件事实逐渐明朗
王亚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职能,遂来到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听取了王亚的申请监督理由,并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后,发现案件的事实部分存在疑点:王亚在沪生活轨迹与租房地址没有交集,且王亚有租房备案登记和买房记录,其中的时间没有中断,王亚个人也没有额外租房的需求。同时,王亚在知道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当即向法院提出异议,第一时间报警和申请再审,整个事发过程符合常理。
种种情况都指向,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能另有其人!“那么房东陈明为什么坚称王亚就是与其签订合同的租客呢?”检察官立刻意识到,破解案件疑团的关键人物不是别人,正是房东陈明。
检察官决定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让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判断提供参考意见。听证过程中,检察官捕捉到一个细节:陈明屡次强调王亚可能授意他人签订合同,但对于检察官和听证员的再三询问,签约时其是否审核身份证件、是否确认王亚本人签约等问题时,陈明含糊其词,避重就轻。这使得检察官对于原审查明事实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决定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在梳理案件情况后,检察官决定以房屋的实际居住流转为突破口:陈明曾将房屋进行出租,租房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半年,陈明收到了两名租客转来的季度租金。这两个人究竟是谁?是否与王亚有关联?这两个问题成为查清事实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检察官查明,两名租客与王亚之间并无经济往来,但是其中一名租客杨琦(化名)在金融机构预留的手机号码,正是当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王亚”留下的联系方式。
事主“沉冤得雪”
三方互相谅解
静安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根据新证据,认定原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遂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汇报。考虑到尚未能向案外人核实,陈明亦有所隐瞒,一旦推翻原审判决又牵涉执行回转问题,市检二分院和静安区检察院一致认为,最稳妥的方式仍是积极查找相关人员,寻找一揽子解决纠纷的可能。
几经周折,检察官打通了杨琦的电话。在检察官向其严肃阐明案件的利害关系之后,杨琦终于决定不再逃避,愿意配合调查。原来,杨琦两年前偶然捡到了王亚的身份证,一直放在身边。后来通过中介租房时,因害怕个人信息被泄露,在签合同时冒用了王亚的身份信息。
杨琦这个关键人物的出现,不仅让王亚“沉冤得雪”,房东陈明的态度也终于软化。原来,陈明出于私心,害怕检察机关的介入会将好不容易通过执行拿到手的3万余元全部返还,才不敢承认自己在签合同时疏于核实对方身份的事实。
在两级检察院检察官的通力合作下,王亚、陈明、杨琦在检察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由杨琦返还王亚垫付的3万余元执行款等,并另行赔偿不当使用陈明出租屋设施造成的1万元损失。至此,三方互相谅解,案件纠纷得以全部化解。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杨琦郑重向王亚、陈明赔礼道歉。当着检察官的面,陈明对王亚被牵扯进纠纷表达了歉意:“我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说了谎话,冤枉了好人,对不起!”陈明的坦诚得到了王亚的谅解。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 淄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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