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网上担保公司贷款被骗(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贷款骗局)

网上担保公司贷款被骗(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贷款骗局)

贷款先交担保金3个月,169人上当受骗,警方:贷前收费都是黑中介,下面是成都公安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网上担保公司贷款被骗

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即使客户有征信问题也宣称可提供贷款服务,但却要求先缴纳贷款总金额的3%至8%作为担保金……10月20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通报了这起以贷款中介为幌子的诈骗犯罪活动,该公司在3个月时间共诈骗169名客户涉及金额303万余元。警方提醒:正规金融机构在正式放款前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2020年10月起,成都成华区公安分局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在成华区建设北路某公司办理贷款后被骗取了不等数额担保金。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通过开展大量案侦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伙同龚某某等人通过一金融公司,从2020年6月以来长期实施以贷款中介为幌子的诈骗活动。

该公司通过冒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名义,向不特定客户打电话宣称可提供贷款服务,并称即使客户有征信问题,公司也可对其进行征信包装顺利办理贷款。骗取客户信任后,该公司与其签订“一站式服务协议书”,并要求缴纳一部分担保金(贷款金额的3%至8%),之后该公司安排“演员”对客户进行面签审核,面签通过后,缴纳剩余担保金,分两次收取客户担保金,并且承诺无论贷款成功与否都会退还全部担保金,公司只收取成功放贷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

但该公司实际并未开展贷款业务工作,贷款客户无一人成功得到放贷,担保金也并未顺利退还。

据统计,该公司在三个月的运营周期里,共诈骗169名客户,涉及金额303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蓝某某已经被依法抓获归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有的公司在经营中遇到现金流压力增大,但由于自身资质不足、暂时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取贷款,这便给中介代办等‘擦边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民警提醒:“正是因为‘黑中介’一般没有实际业务,图的就是借款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才会在贷款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敛财。”

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贷款骗局

“借款人需要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到指定单位办妥与贷款担保有关的保险,并将我行作为保险受益人,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这句话的意思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某银行的要求指定单位(某某银行指定)购买保险,对此借款人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对此借款人不可撤销,不可解除。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被告某借款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代理人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第四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口口声声无担保,包括无保险,背后却暗藏贷款、保险捆绑销售之内容,金融消费欺诈陷阱无处不在。

(一)对《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1、行为无关联。该《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完全系格式文本,主文部分没有任何单位、个人的盖章、签字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附件落款处仅有某某银行以贷款人的身份加盖的个人贷款业务专用章,加盖时间不明,并没有经办人的任何身份信息和签字、捺印信息,且没有借款人一方的身份确认信息、签字、捺印信息等表明借款人知晓、理解、认可、接受该合同“约定”内容的任何意思表示之行为痕迹。由此可见,该《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仅仅为一份格式文本,尚未订立,完全系由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制作,与被告毫无关联,与本案待证事实毫无关联。

另需要说明的是,附件之《附表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仍然属于格式条款,落款处虽有被告签字,但其是在没有被提示说明、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因此,该事实改变不了《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问题,该合同仍然与本案待证事实毫无关联。

【真实性】该合同为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不能确定其内容、形式与其原件具有一致性,更不能确定在借贷行为实际发生时其原件即已存在,故不能排除其被增删、篡改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该合同极度欠缺真实性和完整性。

【合法性】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其原件掌握在原告某某财险揭阳分公司或其关联方某某银行汕头分行手里,某某财险揭阳分公司作为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也有能力提供原件,但其提供的却是来源不明的复制件,且没有对此进行合理说明,故该证据欠缺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相对欠缺证据资格,对某某财险揭阳分公司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基于原告举证责任方的主体地位,该合同却在捆绑销售、消费欺诈方面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该合同的标题突出显示“无担保”字样,页眉处也显示有“信用贷款”字样,给人的直观感受是无担保,包括无保险,但该合同第6条却暗藏贷款、保险捆绑销售之内容,第6条第1款第4项、第2款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某银行的要求指定单位(某某银行指定)购买保险,对此借款人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对此借款人不可撤销,不可解除。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并且某某银行、某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尽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某某财险揭阳分公司串通某某银行汕头分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二)对《中国某某银行分行支行贷款借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关联性、证明目的。从该借据右侧的“此联为债务凭证”、底部的“第二联:债务凭证。此联由银行盖章后退回借款人收执”来看,该借据本来应该在被告手里,但实际上却不是,而是在原告或者贷款银行处,贷款银行并没有保障被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导致被告在不清楚借据内容的情况下签字,足以证明该借据内容里的年利率信息根本没有被告的意思表示,仅仅是贷款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既欠缺合意,又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本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故该证据与本案利息等待证事实无关联。

2、系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来源不合法。

(三)对所谓的被告乙某的还款明细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无出具时间,无经办人签字,且不是在案发当时形成,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2、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不属于八种法定证据当中的任何客观性证据,实系原告虚假陈述的凭据;原告在举证环节出示此等所谓的证据,实系滥竽充数,是其虚假陈述行为的延续,此等材料根本不具备证据资格,不仅不能对原告拟证明的方向形成支持,反而可以证明原告在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网上担保公司贷款被骗(担保公司信用担保贷款骗局)":http://www.ljycsb.cn/dkzs/10111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