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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新规解读:贴近产业,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分类分级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今年以来,全球工业、投资、学术界、法律等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热潮持续并垂直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前景被普遍看好,但其引发的科技伦理、公共利益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也引发巨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体体现了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持, 包容审慎、分类监管的基本态度,并基本体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及其产业发展。 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从更高维度肯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的价值,及其带来的产业变革。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中制定条例的依据是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增加了《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法》,而我们知道《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目的是“全面推进科学”,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以创新为第一动力,以人才为第一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因此,它反映了《办法》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提高到了基础和领先的地位。

同时,《办法》在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具体的监管逻辑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二是体现了分级分类管理的思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支持和标准化贯穿于R&D、应用和服务的全过程。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对各行各业影响广泛,其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对利益关系调整和合法权益保护的要求是不同的。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分类、分类监管的思路非常清晰。

比如第二条,增加了不同场景的行业监管要求。“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学艺术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依法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与此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R&D活动不应简单地适用于特定行业应用中的监管要求,因为它们不向公众提供服务。因此明确“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的R&D和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办法》第四条除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求相关服务“根据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成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体现了行业发展导向,引导其更有效地服务于特定场景需求。

《办法》第十条增加了“引导用户依法科学合理认识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即要求服务提供者有效引导用户依法理性认识和使用,这对用户权益保护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本身的发展都非常有意义;为了防止成瘾,明确只针对未成年人,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用户过度依赖或沉迷于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而没有对其他用户做出强制性要求,体现了法律统一性的要求。

除了第二条提到的针对特定领域的其他规范要求,还明确了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管理的要求,体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服务的特点,即第十六条规定“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理。”

除了第三条“包容审慎、分类监管”的规定,第十六条再次明确了分类监管的要求,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及其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适合创新发展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监管规则或者指南。”

第三,从数据资源平台和计算能力资源共享方面提出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办法》从内容资源和技术发展两个方面提出了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在内容资源方面,如第五条规定,“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六条规定了相关算法、框架、芯片和支撑软件平台的自主创新和公共培训资源平台建设。《办法》规定,“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框架、芯片和支撑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推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推动计算能力资源协同共享,提高计算能力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分类,拓展优质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使用安全可靠的芯片、软件、工具、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

第四,在训练数据、数据标注、模型优化方面的具体技术治理更加具体。一是强调培训数据应具有合法来源,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权,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二是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数据的质量,增强培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多样性;

关于数据标注,即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规定数据标注,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数据标注进行质量评估,并抽样验证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贴标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增强尊法守法意识,督促指导贴标人员规范贴标工作。

关于模型优化,《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3个月模型优化培训的强制性时间要求,同时增加了发现违法内容和用户从事违法活动后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要求。《办法》规定“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措施,采取模型优化培训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提供者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咨询、* *、更正、补充、删除等请求。”并规定“参与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安全评估、监督检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不及物动词增加了海外相关服务的合规处置。来自海外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如果能够符合中国的相关监管要求,可以合法提供服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我国提供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当然,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如何处理?具体规定是“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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