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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贷款公司(最靠谱的十大贷款公司)

贷款知识 普法实务 原创

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危险性大,骗取贷款的行为屡见不鲜,下面是普法实务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安全的贷款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国内公司企业、社会公众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赚取投资回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和融资的需求越发强烈。如此情形,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贷款安全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于此,2006年我国法律中增设了骗取贷款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填补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处罚范围之外的贷款犯罪行为,建立起完善地贷款犯罪体系,以更好地规制贷款申领行为。

然而,增设本罪的14年以来,本罪在司法实务的认定中却成为了标准难以把握的难题,各地司法机关同案不同判,对罪与非罪的识别严重不一的情况屡见不鲜,司法现状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另外,骗取贷款案件数量从2012年至2019年也呈逐年上涨的趋势,2020年立法调整的提出,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案例摘要

2012年5月,贵州宏资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需要1500万贷款用于周转,于是找到徐某帮忙贷款,后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帮忙贷款,双方约定由宏资公司提供房屋担保,贷款到位后支付马某150万元作为报酬。

2010年至2011年马某伪造了三个煤矿印章并在南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了三个煤矿的银行账户,并实际控制该三个银行账户。

2012年6月,被告人马某伪造了贵州恒升燃料型煤供销有限公司与三个煤矿购买煤炭合同,并以此合同向贵阳瑞金北路工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用于原煤采购,宏资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2157万元的房屋作为担保。

2012年7月瑞北支行将1500万元贷款发放到三个煤矿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马某在贷款到账后收取了约定的150万元后。2013年6月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马某将该笔贷款归还银行。

同月,被告人马某又用上述方法再次向瑞北路支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用于原煤采购,贷款期限是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

后宏资公司称,因需要释放抵押物,2013年12月2日宏资公司向马某所在的恒升公司转账15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被告人马某开了一张15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宏资公司去银行办理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要开具三张支票才能办理,宏资公司联系马某,马某说她在广州出差,回来后办理。

宏资公司因不放心,2013年12月4日到银行查询该笔款项,发现12月3日被告人马某从恒升公司帐户上向贵州钧安贸易有限公司转出100万元,向毕节地区大方县百纳乡滴水岩煤矿、修文县六广镇银山煤矿、大方县百纳乡维财煤矿各转出200万元,共计转出700万元。

12月5日宏资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于2014年1月10日将被告人马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2015年6月11日一审法院宣判认为马某两次骗取银行贷款合计3000万元,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判处马某3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截止案发时,其已归还第一笔1500万元贷款,尚未归还的第二笔1500万元贷款存在真实足额的抵押,并不会对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撤销原判决,判处有期徒刑马某1年零十个月。

另外,中国工商银行贵阳瑞金北路支行也提起了相应的民事诉讼。2014年9月9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贵州恒升燃料型煤供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万元人民币以及58500元的利息;确认原告对贵州宏资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案释法

本案当中有一个分歧,即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支持构成的人认为,马某擅自伪造滴水岩煤矿、维财煤矿、修文县六广镇银山煤矿印章用于银行开户,后又伪造与三个煤矿的购销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基础行为特征。

案发前马丽萍已归还第一笔1500万元贷款,第二笔1500万元贷款也有真实足额的抵押,并不会对银行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

但是,根据我国《追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符合“其他严重情节”,虽然尚未对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由此,马某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支持不构成的人认为,虽然被告马某在申领贷款的过程中提供了部分虚假的贷款资料,但一笔贷款已被全额清偿;第二笔贷款在案发前未届清偿期,且刑事诉讼过程中,已有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了第二笔贷款存在真实足额的抵押物,银行并不会受到实际的经济损失。

即便认为马某先后两次以欺骗手段合计取得3000万贷款的行为符合《追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但是《追诉标准》也并非是本罪的认定标准,故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本案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损害,且没有实质形成信贷资金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认定符合“其他严重情节”构罪并不合理。

因此马某行为虽具有一定刑事违法性,但是其社会危害性极小,银行通过民事诉讼以足以抑制该违法行为,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马某行为并不具备本罪所要求的法益侵害性,同时刑法也具有补充性和谦抑性,不应认定被告人马某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靠谱的十大贷款公司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5月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深圳金融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赫美小贷”)、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邦信小贷”)等24家小贷公司,为“空壳”小贷公司。深圳金融局同时提请企业与个人谨慎与这24家小贷公司开展合作。

记者逐一梳理发现,在深圳金融局公示的这份“空壳”小贷公司名单中,出现上市公司旗下小贷和国资背景小贷的身影。

图/深圳金融局官网

24家小贷公司近半年来未对外放贷

据深圳金融局介绍,为进一步做好小贷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小贷公司行业环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即“86号文”)等要求,近期该局组织开展了“空壳”小贷公司的排查工作。

经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辖内有24家小贷公司存在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

深圳金融局表示,这24家小贷公司的上述情况已符合“86号文”关于“空壳”小贷公司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空壳”小贷公司。

图/深圳金融局官网

24家中出现上市公司等旗下知名小贷公司身影

逐一梳理这24家小贷公司,记者注意到,既包括有首批试点时代成立的小贷公司,也囊括有上市公司旗下小贷和国资背景小贷,此外还有一家已于去年时吊销营业执照。

企查查显示,这24家小贷公司中,有两家成立于2007年,分别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普罗米斯小贷”,成立于2007年5月10日)、深圳市鑫荣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6日)。

其中,普罗米斯小贷还有一个“别称”,为“博民快易贷”。官网显示,它的主发起人是香港著名的小贷公司:PROMISE(HONG KONG)CO.,LTD. (以下简称“邦民”)。邦民成立于1992年2月,在香港从事小额贷款事业多年,除了深圳以外,在沈阳市、天津市、成都市、上海市也开展了业务。

图/普罗米斯小贷官网

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看,普罗米斯小贷还是可通过互联网展业的“网络小贷”,即“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其注缴与实缴均为3亿元。

24家本次被“公示”的小贷公司中,还包括A股上市公司控股的小贷公司,例如赫美小贷。

官网显示,赫美小贷有一个更为知名的名字——“赫美微贷”;而赫美易贷、赫美分期及赫美金客是其最主要的微贷业务。

企查查与赫美小贷官网共同显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56.SZ,即“赫美集团”)是其控股股东。2015年11月24日,赫美集团通过并购,受让联金微贷51%股份,成为赫美小贷的控股股东。

此外,深圳联合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即“联合金控”)也是赫美小贷的原始发起人,现持有赫美小贷44%股份。据赫美小贷官网介绍,联合金控是一家以金融外包服务、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孵化、投资为核心业务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旗下拥有30余家子(分)公司。

邦信小贷在24家中有些特别,从企查查大数据分析来看,邦信小贷系国有控股小贷公司,与国有“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中的东方资管有关。

官网也显示,邦信小贷总部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市成立了邦信小贷,邦信惠融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即“东方资管”)十大平台公司之一。邦信小贷拥有强大的业务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平台,致力于打造技术标准化、产品体系化、渠道规模化、队伍成熟化的小微金融央企。

图/邦信小贷官网

另外,深圳市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24家“空壳”小贷公司中唯一一家目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查查显示,其吊销时间为2022年5月5日。

对于本次披露的24家“空壳”小贷公司,深圳金融局亦提出,如存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王琳琳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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