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是劳动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工作证明能作假吗
小芸:小刚,最近怎么看你无精打采的,有什么事吗?
小刚:嗯,有点事。上个月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发的工资。
小芸:工资不是劳动合同上都约定好的吗?怎么突然降低那么多?
小刚:是约定好的。但在当初应聘的时候为了获得这份工作,我提供了虚假学历。现在被公司发现了,就要降低我工资。
小芸:那当初公司有没有学历要求呢?
小刚:当时对学历没有什么特别要求,只是求职登记表上要求填写,然后要提供相应的证明,单位也没有调查核实。问题是劳动合同已经签订这么久了,以前的工资都是按照约定发的,现在单位这样做合适吗?
小芸: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你还是去工会咨询一下小易吧!
这是一个有关劳动者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引起的典型劳动争议。小刚的问题反映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所谓虚假学历或学历造假,主要是指没有学历伪造学历、低学历伪造高学历、伪造特定专业学历等情形,其伪造的学历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那么,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首要的是要看学历是否属于劳动者必须要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实践中来看,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有:(1)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主要指身体、心理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业要求的疾病等问题,如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劳动者不能有相关的传染病;(2)相关知识技能,指劳动者所掌握的与岗位相关的知识、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等;(3)工作经历,指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岗位、职务职级及曾经取得的工作成果等;(4)其他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所必须了解的情况,如,从事教育的劳动者要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无犯罪记录等。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证明属于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了解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不如实说明就属于欺诈,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说明婚育情况、财产状况或其他与岗位无关的情况等,劳动者可以拒绝,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其次,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从上面的分析看,学历是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的情况。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就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行为。此时,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了呢?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愿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数额支付的除外。所以,本案中,因小刚入职提供虚假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可以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贷款资料造假了会怎样
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现在社会上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另一种看法认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在讨论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一)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1、贷款诈骗的表现形式
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形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贷款诈骗的主观罪责
贷款诈骗是故意犯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产生于贷款之前,如果在贷款之后,由于形势变化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隐藏、转移贷款行为的,不构成此罪。
(二)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一百七十五的规定
(三)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1、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以明确的非法占有为主观故意,意欲侵占银行经济管理的财产;骗取贷款罪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犯罪构成要求不同。骗取贷款罪要求骗取贷款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而贷款诈骗罪仅要求骗取贷款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公安部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万元以上)。
3、量刑不同。骗取贷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使用虚假材料获取银行贷款的,可能涉及两个罪名: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刑法本身并不孤立看待申请贷款时的造假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可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我们不能仅凭行为人有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客观行为和实际未能还款的客观结果,片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我们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1、贷款前的经济状况
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前有正当的职业或正常经营的业务,经济能力较强,虽然使用了虚假的材料骗取了贷款,但贷款用途正常,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的 ,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借款人无正当职业,也无真实经营的业务,长期资不抵债,这时候可以推定其有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
2、贷款之后的用途
如果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贷款后,严格遵照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确因经营风险无力偿还贷款的,宜首先考虑贷款纠纷,确实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可以考虑以骗取贷款罪论处,而不能客观归罪直接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对于获得贷款后,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挥霍,后又无能力偿还贷款的,一般推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保证偿还能力,后因不可抗因素导致没有偿贷能力的除外。
3、款项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和实际还款效果
款项到期后,行为人虽一时没有偿还能力,但其能采取积极的还款行为以及保证还款措施的,均不宜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积极筹措资金,实际偿还了全部或大部分贷款;提供无权属争议的担保物保证还款,后又实际偿还了全部或大部分贷款。对于转移资产、隐匿财产、抽逃或者隐匿销毁账目,或者以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还款的,以及获得贷款后逃跑的,实际造成数额较大不能偿还的,均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以,使用虚假材料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结合多个方面综合判断,不能客观归罪一律认定其为贷款诈骗。而且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情节不是很严重的,行为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属于贷款纠纷。
笔者在这里分享墨子的一句名言:言不信者,行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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