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重磅出手:各银行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6个月专项治理不法贷款中介!,下面是每日经济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每经记者:赵景致 每经编辑:廖丹
3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显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每日经济新闻今年以来连续揭露贷款中介乱象,2月上旬刊发暗访调查《专门帮人背债,号称轻松到手百万!“背债人”背后隐藏着什么?》,紧接着在2月下旬刊发深度报道《我的30万银行贷款,到手怎么只有27万?》,引发业内高度关注。
专项治理不法贷款中介
通知提出,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信托公司,不含其他非银机构,下同)要深刻认识不法贷款中介乱象的严重危害,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牵头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
具体来看,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现场督导,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持以罚促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但在前期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的,要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自查,及时主动挖掘并报告不法贷款中介线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排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私下勾结贷款中介、向客户推荐贷款中介、放松对贷款中介推荐客户的审贷标准和贷后管理标准等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对诱导、帮助借款人违规申请贷款的中介,纳入合作黑名单。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要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经营用途贷款与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就违规将经营用途信贷资金挪用于购房的法律后果和不利影响进行提示;要严格落实经营用途贷款“三查”管理,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关注经营用途贷款发放前后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形,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较短、受让小微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贷款等问题发生。
此外,《通知》指出,各银保监局要主动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依法依规主动移交查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推动对不法贷款中介群体等的全面刑事打击;主动就不法贷款中介问题与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座谈会,就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及证据采信等问题主动沟通,主动与网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不法贷款中介信息,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同时,《通知》表示,各银保监局要主动将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此外,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上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每经多次揭露非法中介
除了开展专项治理不法贷款中介行动,银保监会还就一则涉及20亿银行信贷业务的不法贷款中介案例进行了通报。
《通知》披露,前期,某银保监局开展不法贷款中介核查工作,发现丁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丁某某与其关联人(以下简称丁某某等人)存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转让等方式帮助他人套取经营贷、提供基于购置房屋和其他资金需求的多种中介服务等违法行为,涉及银行信贷业务超过20亿元。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提供经营贷资质包装。丁某某等人共注册87家公司其中56家公司注册2一16个月后变更股东信息。变更后的股东利用其企业主身份向银行申请经营贷,2018年以来借款达2.2亿元调阅其中部分贷款资料发现,贷款企业疑似均无实际经营,例如某企业经营地实为贷款中介的电销中心;贷款支付的贸易背景存疑,贷款资金归集到丁某某等人账户。
二是提供受托支付通道。银保监局对信贷资金进行穿透追踪,发现多笔信贷资金在受托支付后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或直接利用丁某某等人关联账户进行回流。表明借款人为满足大额信贷资金必须受托支付这一要求,由丁某某等人进行贸易背景包装提供信贷资金通道及回流服务。
三是提供短期垫资服务。借款人出于购房或者偿还高息借款目的,先向丁某某借款,后利用已购房产抵押、经丁某某等人包装申请经营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全额流向丁某某个人账户。丁某某扣除前期借款和利息(年化利率一般超过36%)后,再将差额转回借款人。
四是团伙成员申请贷款等形成资金池。对丁某某等人垫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发现主要来自其他客户的还款资金、多个固定合作对象提供的资金,以及包括丁某某本人在内的团伙成员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申请的借款等。
值得一提的是,每日经济新闻对于贷款中介乱象早有关注,今年2月连续推出重磅报道揭露这一黑产。
今年2月上旬刊发暗访新闻《专门帮人背债,号称轻松到手百万!“背债人”背后隐藏着什么?》,揭露有中介包装空壳企业套取经营贷的现象。
文中通过暗访调查,揭露了当下存在不法贷款中介,与希望得到巨额资金的贷款人进行合作,贷款中介由于对金融机构放贷条件较为了解,因此便为贷款人编造资料乃至买房等,让贷款人名下有房有企业,以符合放贷条件,最终帮贷款人获得巨额贷款,随后再与贷款人“分钱”。
2月下旬,每经记者曾采写题为《我的30万银行贷款,到手怎么只有27万?》的报道。记者通过现场暗访调查,深度揭露贷款中介行业乱象。他们打着银行直贷中心旗号,向客户推荐贷款,甚至通过包装资质为客户办理经营贷置换房贷,再以服务费、手续费、资料费、垫资等名义收费。
上述报道刊发后,在业内引发高度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
贷款管理制度有哪些
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洁
据银保监会官网1月6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6日。
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可以说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纲领性文件,历经10余年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一些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重新调整及修订。
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五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六是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在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方面,《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同时,对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研发项目办理的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在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例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等,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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