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海外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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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总结前一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参与财务重大决策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一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二是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禁止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明确培训机构申请贷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五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管理办法》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下一步,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确保行业健康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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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第三批次录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广州户籍应届生/往届生、返穗生,或政策性照顾学生;
(2)非户籍生/港澳子弟生(报公办高中需满足“两个有”条件:广州三年完整学籍+父母一方有有效期居住证)。
第三批次有哪些学校招生?
1、第三批次的公办高中基本都是面向全市招生,除广州市南武中学(岭南画派纪念校区)、广州市黄埔区开元学校、广州市增城区应元学校、广大附中增城实验中学仅面向本区招生;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不分户籍。
2、户籍生报考外区区属学校有15%限制,分数线可能会比本区生高。
3、满足“两个有”的非户籍生只能报省市属、学籍所在区的区属高中和民办高中,不能报外区区属学校。报读公办高中受8%—18%的限制(省市属、老三区、天河区区属高中非户籍生招生比例为8-15%)。不满足“两个有”的非户籍生只能报民办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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