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钱,别忘了!市公积金中心开展长期封存公积金账户清理活动,下面是房天下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公积金贷款人死了么办
“真没想到忘记提取的公积金,还能主动找上门!”近日,远在外地的陈大爷便打来电话报喜,“感谢福州公积金中心的服务,给了我这么大的惊喜!”
原来,陈老伯多年以前曾在福州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因工作变动远赴外地,成家立业后便再没回过福州。他在福州缴交的公积金也就一直封存在了账户中。
“这样的账户,在中心内并不少见。”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职工从单位离职、退休或死亡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即进入封存状态,需等待职工本人或家属主动前来提取。然而,部分账户因职工不在本地、联系方式变更、死亡职工家属不知情等情况,被逐渐遗忘和闲置,除了每年利息的滚动,再无变化。无形之中给缴交人员带来了经济损失。
民生事,无小事。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展长期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专项活动,帮助长期封存账户的资金“回家”。
“首先,我们利用互联网+公积金系统和大数据联查,对长期封存账户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出名单。”上述负责人介绍,连日来,市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已封存未提取账户尽快提取的公告》,要求缴存单位对已封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查,提醒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家属及时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与此同时,市公积金中心也主动服务,通过发函、电话联系、发送短信、上门服务等形式寻找缴存人,逐个进行账户确认,让退休职工或死亡职工的家属尽快提取封存账户余额。针对部分不熟悉流程的市民,工作人员更悉心指导他们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进行个人销户提取。
“年纪大了,那些程序听了也不懂。工作人员就主动联系我,指导我通过‘e福州’APP,提交退休提取公积金申请。”陈大爷表示,自己刚刚提交成功,下一秒就收到了银行入账信息。“非常方便快捷!必须为他们的服务点赞!”
记者了解到,2月底,长期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首轮清理活动已基本结束,截至目前共办理销户提取246笔,提取总金额为1773.4万元。
“长期封存账户的清理,规范了缴存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管理,也维护了市民的权益。”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继续跟踪推进长期封存账户后续销户提取工作,建立健全公积金封存账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数字+公积金”建设,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让服务更贴心,让群众更暖心。(文章来源:福州日报)
房屋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来源:扬子晚报
借款人突然死亡后,“还钱”官司该找谁
家人放弃遗产,可以不还钱吗
借款人突然死亡,其家人称借款人未留下任何遗产,那么,银行借款到底谁来偿还?20日,扬州中级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阐释法理,公布判决结果。
2019年9月,朱某因资金需要向某银行贷款20万元,借期一年。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朱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未按约还清本息。2021年2月,朱某突发意外死亡,银行起诉朱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四人(父母、妻子、儿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但四被告抗辩称,朱某突然意外死亡,朱某除债务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四被告同时明确,对朱某的遗产表示放弃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尚欠本金、罚息、复利,同时律师代理费未超过相关标准,应由朱某承担。因朱某突然意外死亡,生前未立遗嘱,四被告作为朱某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庭认为,虽然四被告明确表示朱某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朱某身故后无遗产,四被告依法应推选遗产管理人。四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朱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朱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对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管理朱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复利0.28元(罚息、复利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当庭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读
“人死债销”不成立
遗产继承人权利义务要厘清
有人说,逝者为大,人死债销。但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和态度完全错误。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高锦岭律师表示,“该案中,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朱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高锦岭律师表示,因朱某突发意外死亡,作为朱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朱父、朱母、朱妻、朱子等四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朱某的遗产,对朱某在本案中的借款不负偿还责任。但遗产继承人不仅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朱父、朱母、朱妻、朱子等四人虽然放弃继承遗产,但他们作为朱某的遗产管理人,应承担配合、协助债权人做好处置被继承人朱某遗产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义务。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综上,朱父、朱母、朱妻、朱子等四人应在债务人朱某遗产范围内,给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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