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 开办银行卡获刑,下面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冒用他人身份贷款罪名
作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刘伟红 李祥 发布时间:2015-12-07 16:42:26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被告人李某(女,26岁)持陈某的身份证冒充陈某办理银行卡开卡业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9月8日早上9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持陈某的身份证冒充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开卡业务。其填完开卡资料交至银行柜台,并缴纳100元开卡费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在办卡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倩
冒用他人身份担保贷款
签订合同应遵守的原则有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愿原则、绿色原则等。冒充他人签合同违法,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冒用他人身份来签订合同违法吗?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孙诣博律师解答:
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合同违法的,只要存在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虚构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等情形,该合同是违法、不生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孙诣博律师解析:
(一)冒充他人签合同有可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分两种情形来处理
1、冒用他人的名字签合同的,如果该第三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合同有效。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由冒用人自行承担责任。
2、冒充他人签合同,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刑法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冒用人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冒充他人签合同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二)冒充他人签合同应负的民事责任
冒用他人的名字签合同,第三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则行为人属于冒用他人名字,则该合同对被冒用人不发生合同效力,由冒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冒用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孙诣博律师简介
2010年确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期间,担任了赣州市律师协会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获得了国家三级律师职称,有着多年服务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在企业破产清算方面颇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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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冒用他人身份贷款罪名(冒用他人身份担保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97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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