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商法下,巨额收入要怎么缴税?会计分录怎么写?,下面是2021级6班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天猫走贷款怎么避税
在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身份认同。像李佳琦、薇娅这样的带货主播也是一样,最近人社部发布了一则公告,拟新增10个新职业,其中一个就包含直播销售员,人们纷纷感叹,李佳琦终于要转正啦!
01
国家正式出手,帮李佳琦们“转正”!
在发布的《关于对拟发布新职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中,第三个新增职业便是互联网营销师。
在数字化信息平台上,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公信力,对企业产品进行多平台营销推广的人员。“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又增设了“直播销售员”工种。
“直播带货”“直播卖货”已成为当下网购新形式。互联网营销师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搭建数字化营销场景,通过直播或短视频等形式对产品进行多平台营销推广;提升自身传播影响力,加强用户群体活跃度,促进产品从关注到购买的转化率等。
咱们财务人每天都很忙,除了对新增职业的一些好奇外,更多的注意力还是放在了与财务工作息息相关的事情上,比如小编就在评论区看到这样一条信息:
优秀的财务人关注点总是在工作上,那么你知道网络主播如何缴税吗?
02 网络主播们的巨额收入,该如何缴纳个税?
2019年前,具体的缴税方式也很简单,和平台直接签约的主播,其收入被划为“工资薪金”所得,需按照3%-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就是我们和普通上班族一样。另外“打赏所得”是属于劳务费用,这部分要缴20%的个税。
但在新个税法下(2019年1月1日后),主播收入就需要综合征税了。
新个税法明确了我国今后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四项被列入综合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具体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签约主播的收入则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平台公司需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表为其预扣预缴个税;
情况二: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为直播平台提供服务,那么主播的收入将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平台公司将会按照三级的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
注意:劳务报酬收入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主播为平台提供其他类型的服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主播从平台或用户处取得所得还可能被认定为捐赠所得、肖像权许可使用所得等。
网红主播们,不仅直播带货,不少还开了网店进行卖货,比如之前被央视点名的李子柒。那你知道电商如何缴税?会计分录怎么做吗?
03 电商法实施后,主播们开设的网店该如何缴税?
2019年电商卖家最关注的就是电商法了。如何纳税?纳税标准?零星小额标准是多少等?都成为了卖家心中最大的疑问。
电商行业在电商法施行后,纳税的现状及涉税风险是怎么样的呢?新电商法施行后,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在新法施行中合理避税呢?
先说好消息,2019年中国政府网官宣了国务院关于税收改革的新政策,推出了一批针对于小微企业的定点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每年针对性降税达到2000亿之多,持续时间长达三年。
在电商法正式施行的情况下,电商又该如何纳税,如何合理避税呢?但不得不说国家这一降税政策,对电商行业来说确是个好消息。
一、免交增值税
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的,免交增值税。也就是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企业,超过500万则称之为一般纳税人,这里可以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指的就是小微企业。
增值税是刚性的。有销售就要开增值税票,开了票就要缴税,不管你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原有的税法中,为了扶持小微企业,每季度销售额的前9万元是免税的,超过9万元的部分,则需要征税。
如今,增值税起征点将由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也就是每季度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小规模纳税人享有税收优惠,增值税统一按照1%的税率进行征收(湖北地区除外),一般纳税人则根据不同的税种,按照6~16%进行征收。
按这次的新规,假设企业原先每季度销售额达到30万元,则完全免税,按之前的旧规,则需要每季度缴纳21万*0.01=2100元的税款,每年可以减免税收63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这次降税力度最大的就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销售了产品之后,需要开增值税发票,开了发票就代表你有了销售收入。那么你是否需要对你所有的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不需要,因为你还有成本。
所以,在你的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减掉你的各种成本、国家规定的各种不征税收入,以及前年度的亏损,就是你企业的实际盈利,这些盈利就是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你需要对这些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
官方文件宣布,对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按国家原先的规定,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但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至20%。
而按照这次的新规,年盈利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税率直接打2.5折,只需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盈利高于100万元低于300万元的部分,打5折,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规能降多少税?
为了更清晰的表达这个降税力度,举个例子:
假设企业A是一家小微企业,每季度销售额30万元,每年各项开支20万元,那么降税后,他能省多少钱。
A每年的销售额达到120万元,旧规免税额度为4*9=36万元,新规下120万的销售额免增值税,每年能减免税收达2.5万元,我们刚才已经计算过了。
然后假设A每年各项开支为20万元,他的盈利额就是100万元,按旧规需纳税20万元,按新规只需要纳税5万元,免税15万元。
所以,新规之下,A每年的税收减免达到了17.5万元。
在电商法施行以前,电商行业基本上是都不交税的。
自然人电商,以前是不做工商税务登记的,不交税也就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企业电商,只要是客户不要求开发票的,就不交税,而要求开发票的客户占比也是比较小的,所以也是无法按照实际缴税的。
电商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就有法律依据,要求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平台的经营者提供商家的交易记录明细。因为交易是透明的,每一笔交易在支付宝平台,银行,平台交易记录上都是永久保留的,且没有时限。
04 附:电商行业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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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交易
淘宝买方:
借:预付账款——支付宝
贷:银行存款
接受到商品
借:应付账款
贷:预付账款—支付宝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买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
支付宝付款: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支付宝
淘宝卖方:
1.产品出库发运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运费
借:销售费用/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
贷:现金/应付账款
2.交易成功、确认收入和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杂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担保方扣手续费、积分
借:销售费用—佣金
—返点积分
贷:应收账款—支付宝
4.提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扣取佣金手续费的差额)
二、商品拒收退回换货处理
1.发货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运费
借:销售费用
贷:现金/应付账款
2.退回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3.重新发货、确认收货
三、已成交后退换货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按原退货金额确认换货收入
借:应付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换换出货品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由物流公司送货时发生物流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或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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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该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出台的《电商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期就微商应当了解《电商法》的十大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淘宝、京东、亚马逊等才是电商主体,一些通过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销售商品的微商、代购是不属于电商主体的,现在新施行的《电商法》第九条规定,电商的主体不仅包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还包含了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是从法律上对微商等形式的电商主体进行认可,进一步规范电商市场秩序。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针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微商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因为微商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有在其符合该条文的例外情形时,可以不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也可能随时发生转变,例如一些海外留学生偶尔代购一些零星小额的商品,自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是一旦突破“零星小额”的限度,如一些代购销售奢侈品的,单笔的销售金额可以在几万元以上,逐渐变成了流程化、规模化、专业化的队伍时,则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至于“零星小额”的具体量化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如果条件允许,微商还是应当尽早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另外,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其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这一细化规定适时地配合《电商法》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施行,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将会相继会出台实施办法,所以,微商若要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国家对于特殊类商品的销售,是需要申请行政许可来获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资格,《电商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例如你是销售食品的微商,那你首先肯定是有注册市场主体资格的,然后还必须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最常遇到的就是代购进口的奶粉和保健品,如果你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资格,产品没有得到国家的检验认证,那么进口的奶粉和保健品你是无权销售的。因此,线上经营也须与线下一样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关行业的微商务必认真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尽快办理,以免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3.微商应当依法纳税如前文所述,微商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除了意味着自然人网商正式进入到行政监管的范围,也为后续的纳税做好了铺垫。《电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实现了国家对线上和线下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同时该条第二款还对不需要办理市场登记主体的电商经营者也明确了纳税义务,而且《电商法》第十四条要求电商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进一步实现了电商经营者纳税义务的履行。
以往微商最大的实惠是避税,而且没有开具发票,现在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意味着以往微商实行避税的成本优势已不复存在,对于客源稳定、能够稳定地输出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微商来说,这是一种走向正规化、专业化的机会,而对于一些产能较小、零散销售的微商来说,或许将面临被市场所淘汰的危机。
4.微商主体信息公示问题《电商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这种公示是电商法规定的硬性要求,是电商经营者需要承担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即“亮照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出示营业执照的义务主要具有信息披露的功能,起到保障交易相对人知情权的作用,也便于消费者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维权。
《电商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该条是关于是电商歇业的公示规定。首先这种规定的是电商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而非因为其他原因终止,如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缔的,则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其次,电商对歇业问题进行提前公示,是要提醒相关的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了结现务,并且避免在将来继续产生法律上的交往,保护潜在的交易相对人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毕竟,这和线下实体店的关门歇业不同,线下的往往表现为比较直观的事实,通过张贴告示等形式即可起到公示的效果。
5.微商禁止虚假宣传《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该条规定类似一种宣誓性的要求,如何判断电商经营者披露信息是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的,这种标准很难具体量化,极易产生争议,但法律既然这样规定了,电商经营者们还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对于消费者的疑问要认真、坦诚地回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该条还规定电商经营者不得用刷单、刷评价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行为不是广告,而是一种欺诈。根据《电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因此,微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微商的物流风险责任承担《电商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电商的交付义务和风险责任承担,以商品或服务交付来确定风险和责任的转移,即商品在收货人签收、完成交付之前,其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应当电商经营者承担。这与一般快件的寄递风险和责任分担是不一样的,民法的一般原则是谁承运谁担责、谁侵权谁赔偿,而《电商法》从电商快递物流特点和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设置了发货人的物流风险责任。
一方面,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损害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减轻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风险和责任,减少与消费者之间纠纷,提高运营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快递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不论人为的还是非人为的全部由微商承担,但是略有不同,我们认为如果是人为的风险,微商先行赔偿给消费者,然后可以依据合同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来向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进行追偿;如果是非人为的情况,一般要由微商自己承担,同时也看微商和快递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承运服务合同的约定如何。所以微商如果能考虑为商品提供保险的话,则可以将风险进行转移,但是保险的费用承担自然会计算在成本里而产生价格劣势。
当今社会是大数据时代,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处理功能,对每一个客户进行“画像”,所谓“千人千面”,根据收集到的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提供精准营销和定制化的搜索结果,所以极易导致同样的商品可能老顾客的价格比新顾客的价格还要贵,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在互联网行业叫作“大数据杀熟”。
正所谓“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国家为了规范电商市场秩序,打击“大数据杀熟”现象,在《电商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的时候,必须提供另外一个选项,该选项所展示的结果是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任何人来进行搜索都得到相同的结果,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虽然这种搜索结果提供大多运用在大型的电商平台中,但对于有建立自己的网站并提供搜索结果服务的微商来说,同样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在为消费者提供精准营销的同时,也应当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以供选择。
8.微商不得默认搭售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去旅游会搭售保险、买机票会搭售专车接送,订酒店会搭售SPA放松等等,这些看似贴心的服务,实际上却是默认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这样的搭售行为实质上属于强制性消费,商家不管消费者是否真的需要,就将所要搭售的商品或服务全部都塞给消费者。显然,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未经消费者认可,就擅自替消费者做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自主权益,不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对于这样的不公平社会现象,《电商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本来买卖交易的达成就是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搭售商品没有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没有对搭售商品达成购买合意。
事实上,消费者并不是完全反对搭售行为,有时候的搭售会比单独购买商品或服务更为便宜,但是有些商品或服务并不是消费者所需要的,因此,电商经营者就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去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能越俎代庖替消费者默选搭售的商品或服务,如果需要推销其他配套商品或服务的,可以提供相关的搭售商品或服务供消费者选择,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们住宿酒店、骑共享单车,往往需要先交纳部分押金,这对大家来说似乎是司空见惯,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已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之前发生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问题也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电商法》这次明确了押金退还问题,《电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同时,为保障消费者交纳的押金能够合法合理地退还,《电商法》还设置了惩戒措施,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微商一定要注意押金交纳和退还操作的合法性,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
近年来,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盗用、贩卖事件时有发生,骚扰、诈骗电话和邮件仍然肆虐,电商经营者是信息泄漏“重灾区”。为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和《电商法》都有对电商经营者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电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商法》并没有限制微商对于客户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但前提必须依法进行并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漏,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微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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