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3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欠的钱也可以不用还,下面是历史圈圈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贷款3000不还后果
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在生活中的很多场景中都离不开钱的身影,衣食住行方方面面也都需要用钱去跟对方进行交换,达成交易的目的。也正因如此,缺钱便成为了更加令人头疼的事情,而这也就衍生出了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
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别人借了钱来度过眼下的难题,那么日后便需要将曾经欠下的债偿还清楚。但并非所有借贷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以下3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欠的钱也可以不用还。
第一种:违背真实意图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的云南昆明,张某以偿还借款等名义,伙同肖某将杨某约至某KTV的包间内,在包间内张某等人对杨某进行了殴打、威胁,使得其陷入恐惧的心理状态。随后,张某等人勒令杨某写下了两张欠款金额分别为7万元和9.5万元的欠条,并要求其事后偿还。
2016年,张某以这两张欠条为凭据向呈贡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杨某对欠款进行偿还,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这起借贷关系中的问题后,法院未支持张某的请求。随后,张某、肖某将杨某约至某酒店的停车场内,要求其签下一份35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要求杨某写出具体的偿还计划。
2017年,张某指使肖某利用这份虚假的借款合同再次向呈贡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不仅两人的诉讼请求都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检察院在审理后还将张某二人起诉到了法院,而起诉的原由便是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事后,张某二人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以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明明杨某不想借钱,张某和肖某却以暴力殴打和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杨某签下了两份欠条,那么在张某二人的行为便属于通过强迫的方式,迫使他人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就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同时,张某二人利用暴力殴打等方式,迫使杨某先后签下两份欠条和一份虚假的借款合同,他们二人的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肖某二人利用虚假的借款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利用虚假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以此方式来非法占有杨某的财物,那么他们二人的这一行为便涉嫌了虚假诉讼罪。
以犯罪的方式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同时,债务人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做出的借贷行为也是无效的,但需要在庭审时提供证据证明这一情况的存在。
第二种: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案例回顾】
2018年,吉某向同镇的豆某写了一份借条,在借条上写明了时间、借款金额以及约定还款时间等,还注明了逾期未归还按每天100元计利息的内容。10月17日,豆某一次性借给豆某10.6万元,随后又借给对方两千元。
2021年,因吉某长期未归还这一债务,豆某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豆某向法院提交了这份借条的照片。但经审理后,法院驳回了豆某的诉讼请求,给出的理由是,豆某与吉某在做出这份借贷关系时,作为债权人的豆某在明知吉某借钱后会将其用于赌博,依旧多次为其提供借款服务,认定这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豆某出具的借条照片并非签订借条当天所拍摄,而是借贷关系出现一个月后补拍,无法支撑其诉讼要求。且在质证阶段,当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法院作出了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当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后会将其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时,不仅不采取阻止、劝诫等劝阻行为,依旧将自己的财物提供给对方,以方便债务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性质上,这种出借行为同样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同样会造成破坏,因此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种:具有高利贷性质的
【以案释法】
2017年,哈尔滨某大学学生小英向当地一家小额借贷的企业进行借款三千元,但实际签署借款额度为5千元,其中两千元为实现扣除的“砍头息”,还规定了高额的利息。随后,在发现债务人难以偿还的情况下,将其介绍给该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张某。
随后张某以代为偿还之前的债务为由要求小英签署一份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小英未收到任何资金,但负债却上升到了1.5万元。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小英被该公司员工多次逼迫签署借款合同,累计负债达到了20余万元。
报警后,该公司所有成员被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而小英未偿还的债务也就不需要继续偿还。
【以案普法】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利贷已经成为破坏民间正常借贷关系的一大毒瘤,其中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采取“砍头息”、套路贷等多种方式蓄意蕾高所需偿还的金额,随后还会通过故意垒高借款额度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中,在规定的借款利息上应当注意借款中约定的利率,将其限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以此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当约定的利息存在超出规定的高额利息时,超出部分是不会得到支持的,也就不需要对此进行偿还。
(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搬运、盗用!)
欠网贷3000过了三年没还
近些年,门槛低、操作便利的小额网贷备受推崇。然而也有一些人在超前消费的同时,深陷债务漩涡,“以贷养贷”,由此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催收行业,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建立虚假还款平台,冒充“催收”人员,以受贷款平台委托催账的名义实施诈骗,短短3个月,骗取500余人共计260余万元……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由33人组成的犯罪集团诈骗案一审宣判。
软暴力催收
“不还款就曝光你的通讯录”
“你欠平台的钱什么时候还?抓紧加微信还款,不然我就要曝光你的通讯录,到你家里催收……”2020年3月的一天,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周女士接到了一个催收电话,对方声称是受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要求她抓紧时间还贷款,言语间满是恐吓。此时,心存怀疑的周女士并没有相信对方的话。
几分钟后,周女士又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手机短信,表示加了微信后,就会给她发送网贷查询平台信息。添加微信后,周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了对方发来的网贷平台链接,“周女士,借款金额3000元,逾期费498元,借款日期……”因为周女士曾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自己也记不清楚是否有这笔借款未还,便信以为真,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该平台进行了还款操作。
事后,周女士一直未收到还款凭证,也无法联系上对方,才发觉受骗,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3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接公安部线索,称该区有人实施诈骗。经过近一个半月的缜密侦查,警方顺藤摸瓜,挖出了一个以刘某为首的网络诈骗团伙。
快速扩张
冒牌催收做成了黑产业
“因为此前我在外地做过催收贷款的工作,有些经验,觉得自己带人干能赚得更多,就开始组织人冒充网贷平台委托的催收人员进行诈骗。”刘某说。
2020年2月,刘某开始联系购买网贷人员个人信息、私人制作的网络查询平台、外地黑卡(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或不是由本人实名登记所开的手机卡)和微信号等,同时联系租用场地,物色发展成员,逐渐形成以刘某为首,以陈某、王某等7人为核心成员,以苏某、董某等20余人为主要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
同年3月初,刘某开始把买来的网贷人员信息提供给下设的6个组长,由各组组员冒充催款公司人员,采用发信息、拨打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他们通过微信发送虚假还款网站链接,骗取被害人进行银行转账。随后,刘某安排取款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取现。
就这样,不到3个月,该诈骗集团共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260余万元。
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被害人遍布全国,取证难度大,2020年4月7日,赣榆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对案件从资金去向、电子数据提取等方面提出侦查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证据,补强证据链条。
抓住疑点自行侦查
追捕4人监督立案1人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以刘某等12人涉嫌诈骗罪向赣榆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对其余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8年12月左右,因电信诈骗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团伙成员之一的袁某在公安机关的这句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12人里并无袁某,前期调查也显示袁某并无前科,难道是袁某记错了?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开展侦查。
经查,2019年 4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中载明的信息能够与本案中的袁某相互印证,关于电信诈骗的事实也与袁某的供述相吻合,能够证实确定系同一人。据此,承办检察官确定袁某系电信诈骗再犯,根据其自述的诈骗数额3.5万元,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构成累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还有其他应当报捕而未报捕的同案犯?”承办检察官翻阅卷宗,仔细核对该案近千笔数据报表,发现刘某乙在该诈骗集团内担任组长,其下有4名组员,组内的诈骗金额为14万余元;王某及其搭档刘某甲所记载的账本和转账记录对比数额为10万余元,涉案金额均达到巨大,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可能。为此,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依法追捕上述4名同案犯。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和贷款信息从何而来?其中是否涉及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刘某等人已被批捕,但这些问题依然萦绕在承办检察官的心头。
通过反复核对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承办检察官发现,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均指向同一个人——蔡某。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通过蔡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该予以并罚。该院遂于2020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鉴于该案部分上游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另行移送起诉。
锁定犯罪
3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退赃退赔120万元
2020年6月30日,该案被移送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办案中,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准确区分涉众案件中不同层级犯罪分子的责任,如何切实挽回被害人的损失。”承办检察官说。
经审查,刘某等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该集团内部共分4个层级,以刘某为首,下设组长,组长下设小组长,组内各成员又相互搭档,且每个小组组内诈骗数额不等,单纯以在集团内的职务或是诈骗数额来区分主从犯,均有一定的片面性。
为此,承办检察官将担任的集团职务和涉案金额综合考虑。首先按照该犯罪集团的层级结构,区分该人员在犯罪集团以及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再依次梳理各组内的实际诈骗数额、各组员的分成数额,从而准确区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从犯。刘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陈某等6人作为组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2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其各自以及同案犯的供述、账本、微信记录等相互印证,最终计算出各自的犯罪数额。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并多次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后,该案33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检察机关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鼓励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截至目前,被告人共主动退赃退赔近120万元。
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承办检察官对近千笔涉案资金进行3次梳理、统计,一一核对涉案扣押款物明细,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之前未冻结和扣押的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卡及时冻结,并移送法院。
2020年7月31日,赣榆区检察院对刘某等33人涉嫌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主犯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各并处7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追捕的4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5万元至4万元罚金。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孙鑫鑫 解晨曦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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