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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办理需要多久(商业贷款准备材料)

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如何转成公积金贷款?,下面是吉良居老杨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商业贷款办理需要多久

房贷压力大,怎么样才能减轻还款压力呢?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以申请商转公来降低压力,公积金利率要比商业贷款低很多

转贷方式有两种:

一:先还后贷,顾名思义,先要还掉原来的商业贷款,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具体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填写商转公申请表,接受公积金中心审核;

第二步: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个人申请资料,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确认申请人商转公后的还贷期限、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

第三步: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备齐申请贷款的资料至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贷款资料。

第四步:公积金受托银行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原来的商业贷款,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步:与受托银行一起办理新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会通知银行发放支取相应贷款至申请人的账户。

商转公先还后贷到这一步就办完了,之后按月还款就可以了。

二:以贷冲贷,就是用公积金贷款冲抵原来的商业贷款还款,如果购房者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原来的商业贷款,这时就需要担保公司介入担保。

具体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填写商转公申请表,接受公积金中心审核;

二: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个人申请资料,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确认申请人商转公后的转贷方式、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等;

三: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资料通过后,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将相关的贷款资料和委托资料递交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代申请者向受托银行申请贷款。

五:受托银行审批通过后,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原商贷金额有差额,申请人需要补缴原商贷总额与公贷总额的差额部分;(公积金额度的算法,前面有文章详细讲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翻一翻)

六: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函,公积金中心通知受托行支取公积金贷款至指定的账户。

七:担保公司会同申请人至原商贷银行还清商贷,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并重新办理新的公积金抵押登记

之后申请人按期还款就可以了,商转公以贷冲贷的流程至此就办理完结了

商转公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第一,夫妻双方的征信不可以有一次逾期,这点非常严格。

第二,收入流水必须覆盖月供以及负债的两倍以上。

第三,部分地区的公积金在商转公政策上面只支持首套房,二套房是不行的。

第四,原商贷必须还款一年以上。

第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证。

第六,二手房的房龄是不可以超过30年的,新房就随便。

第七,部分地区异地公积金是不支持的。

好了,觉得有用的朋友给个小红心鼓励一下吧!

商业贷款准备材料

索 引 号: 717804719/2011-02238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

办文部门: 法规部 发文日期: 2007-07-03

公文名称: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文  号: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者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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