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林间号!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车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手机租机

林间号 > 贷款知识 > 我被朋友骗了手机贷款(被朋友骗去贷款报警有用吗)

我被朋友骗了手机贷款(被朋友骗去贷款报警有用吗)

顾客信息被用作骗贷,信用受损怎么办,下面是潍坊高新检察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我被朋友骗了手机贷款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需要经过消费者同意。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2015年3月27日,钟女士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小型汽车一辆。同日,钟女士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以分期还款方式支付剩余购车款,但合同上记载的电话号码与其实际使用号码不符。  

此后,钟女士向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表示不再购买车辆,终止了车辆买卖合同,但并未告知某银行。  

2017年6月28日,某银行向法院起诉钟女士逾期未还款,法院按照贷款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向钟女士邮寄了相应的诉讼文书。因钟女士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钟女士支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钟女士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2020年3月,钟女士因无法购买车票才得知其被列为失信人员,遂于同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对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法人徐某进行讯问。  

徐某陈述,钟女士曾向其购买车辆,后放弃购买,由于贷款业务正办理中,公司正需要资金,便没有终止贷款,而是在贷款到达公司账户后又将款项转到其个人账户挪作私用。后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导致钟女士被某银行起诉从而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征信获得负面评价,个人信用权益受损。  

随后,钟女士将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钟女士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徐某承担60%的责任,钟女士自担40%的责任。因钟女士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故对钟女士误工费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200元。  

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在商业贷款消费领域,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系个人信息之一,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钟女士放弃购买汽车,其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终止。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根据诚信原则及交易习惯,协助钟女士解除与某银行订立的消费借贷合同,但其非但未尽到职责,反而伪造钟女士支付首付款的凭据并交付银行,欺骗银行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并由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徐某收取贷款。  

在取得贷款后,徐某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导致钟女士被某银行起诉而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征信获得负面评价,个人信用权益受损。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骗贷行为与钟女士被列为失信人员进而个人信用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本案事实因果关系成立。如果没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侵权行为,则案涉消费借贷系列合同不会顺利办理并放款,或者即使顺利放款,钟女士亦可及时知晓该信息而清理结算其与银行的合同关系,不会发生因不知晓贷款发放而逾期被列为失信人员的损害事实。  

其次,本案法律因果关系成立。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时,可以合理预见该笔贷款发生逾期的风险与可能,故认定其案涉过错侵权行为与钟女士所受损害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并未超出其作为汽车销售商及相关业务专业从业者的通常认知。  

而钟女士在签订相关合同时,既未关注与自身权益相关的重要合同条款,亦未仔细核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致其未能及时接收银行放贷通知信息,更未在放弃履行案涉买卖合同后及时主动告知银行中断贷款业务流程,以妥善清理消费借贷系列合同,未尽到一般公众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钟女士对其个人信用受损亦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图文均来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被朋友骗去贷款报警有用吗

只需提供银行卡

就能获取高额回报!

由于手头缺钱

有人选择铤而走险


殊不知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

成为电诈团伙的“帮凶”

他们由此踏上

违法犯罪的道路!


男子卖卡却被电诈团伙拉黑!


近日,应城警方追查一起冒充快递客服退款的诈骗案时,查到涉案银行卡持有人贺某的身份信息。1月17日,在荆门警方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在荆门市某小区内将贺某成功抓获。


1月8日,警方接到应城市民程女士报警,称自己在处理一个丢失快递时被人骗了27000余元。当天,程女士接到自称快递公司客服的电话,称其快递丢失要对她进行补偿。按照“客服”提示,程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对方发起收款。这时,“客服”说系统出了问题,需要开启另一个理赔通道,要求程女士向其提供的账户进行转款验证才能打开通道。在“客服”的哄骗下,程女士先后转账27890元,对方却从此失去联系。办案民警根据程女士提供的聊天和转账记录开展分析研判和连续追踪,最终锁定了收款银行卡持有人贺某的身份信息。

审讯中,贺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早前,他在某音平台评论区看到有人发布收银行卡信息,于是主动联系买家,后来被对方接到福建省云霄县某山庄住了下来,专门负责提供银行卡的人脸识别服务。起初,该团伙向他支付1300元生活费,并承诺以卡内每日流水的1.8%支付佣金。贺某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但为了高额回报仍然选择铤而走险。谁知十几天过去,贺某不仅没收到佣金,还被对方拉黑。没有了生活来源,他只好返回老家荆门向当地警方寻求帮助,结果被应城警方抓获。经民警普法教育,贺某表示愿意赔偿程女士全部经济损失。


女子借卡给“闺蜜”,栽了!


近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刑警大队调查一起刷单诈骗案时发现,受害人曾女士被骗的9万余元被分批次转到多张银行卡里。银行卡的开户人为云南籍女子王某某。提到这个王某某,办案民警很熟悉,在三天前侦办的一起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时,受害人的资金也转入此人账户。其中一个账户的流水高达近千万元。由此,民警对王某某展开调查。2月20日,警方得到线索,王某某出现在云南边境县城。办案民警随即赶赴云南。在当地警方的支持和配合下,民警在云南富宁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出租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11月初,王某某与朋友聚会时,其闺蜜“小兰”称手里有个赚钱的生意,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接收资金即可。王某某手头正缺钱,在明知“小兰”所说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仍然决定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11月下旬,“小兰”告诉王某某,其提供的3张银行卡内有一笔资金需要本人到银行取现。于是,王某某按照指示用微信套现4万余元,通过ATM机操作取现1万余元,并将现金存入“小兰”发来的账号。事后,王某某从中获利1500余元。此后,王某某多次用3张银行卡取现,共获利9000余元。目前,十堰张湾警方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普法小贴士


如何认定“帮信罪”?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提供了网络相关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


如何认定“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怎样算提供帮助?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如何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

广大群众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如果有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网络账户,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 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孝感、十堰市公安局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我被朋友骗了手机贷款(被朋友骗去贷款报警有用吗)":http://www.ljycsb.cn/dkzs/96433.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