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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标准)

更严格!银行资产分类新规落地:逾期90天以上债权归为不良,下面是南方都市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不良贷款率监管要求

银行资产分类迎来更严监管规定。

据银保监会2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办法》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其中,将风险分类对象拓大到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逾期90天以上应归为“不良资产”、对资管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等,均构成了此次新规的最严之处。

拓展风险分类对象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此外,对资管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分类提出穿透分类要求,也是此次《办法》的亮点之一。

《办法》称,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解释称,现行《指引》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由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

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归入不良资产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划分与逾期天数之间的关系。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同时,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还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有分析人士指出,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的收紧将可能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甚至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随着《办法》对与不良贷款以及各类不良资产定义的明确,此前风险分类有待改善的银行或将面临相应的监管指标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借鉴国际监管规则,《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不仅改变了将重组资产统一纳入不良资产的做法,同时将重组观察期的长度由6个月延长至1年。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

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办法》还强调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

此外,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存量业务设置两年半过渡期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

《办法》明确,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王文妍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标准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2月9日在银监会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发布会上表示,目前银行业整体稳健,风险可控,并充分肯定了目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准备。

据肖远企介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方面保持在正常水平,资产利润率为0.92%,资本利润率为12.56%,高于国际同行水平。

截至2017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74%,关注类贷款余额3.41万亿元,关注率贷款率3.49%。

同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3.09万亿元,比2016年底增加了4000多亿元;拨备覆盖率是181.42%,比2016年底上升了5.02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即拨贷比,为3.16%,比2016年底上升了0.09个百分点。

肖远企指出,银监会一直在强调流动性管理,加强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强调负债的质量。我国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比例就有2%多,法定存款准备金充分,这些都说明商业银行流动性准备很充足。

从流动性来看,各项流动性指标处于非常稳健的水平。据介绍,流动性比例是50.03%;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是2.02%;存贷比是70.55%;流动性覆盖率是123.26%。

此外,截至2017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合计252万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各项贷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2.4%;银行业总负债233万亿元,同比增长8.4%。其中,各项存款157万亿元,占比大概将近70%。

肖远企表示,这说明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效果得到展现,银行业资金脱实向虚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资产负债的结构和增速则体现了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态势得到继续保持。

不过,肖远企坦言,目前各个银行的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公司治理方面。有的银行公司治理完善一些,有的银行相对不健全,有些银行“三会一层”运行不够规范,有的银行还存在股东不当干预、隐形股东股权代持等情况。

肖远企强调,监管应该坚持“底线思维”。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有信心、有决心。特别是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是银监会做好监管工作的根本保证。

肖远企表示,他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非常有信心、有决心。目前监管工具箱里的监管手段很多,有比较完善的压力测试系统,在不同情景之下,对不同业务领域、不同机构都有压力测试,同时也有应急预案,有缓释和化解风险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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