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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贷款没还说逮捕我(涉案的手机如何处置)

贷款知识 正观新闻 原创

政观察|“90后”女黑老大读研时被抓,因“套路贷”犯下四宗罪,下面是正观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手机贷款没还说逮捕我

近日,一则“‘90后’女黑老大被抓时还在读研”的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女性黑社会头目曾经绑架未成年人非法讨债,以“套路贷”祸害40个家庭,最终获刑25年。被抓的时候,她还在读研,当时正在写毕业论文。

此人正是杨春燕。表面上她是斯文秀气的女学生,私底下却是控制着安徽当地一个强大犯罪团伙的黑老大。

2019年6月,彼时安徽市一所大学中,一群警察突然冲进教室喊道:“犯罪嫌疑人杨春燕,现以涉嫌非法放贷等罪名逮捕你。”关于杨春燕的种种罪行终于浮出水面。

美女因“贪”变魔女

1991年,杨春燕出生在安徽省合肥市的普通家庭。在父母眼中,杨春燕一直是学习好又努力的乖乖女。殊不知,杨春燕的未来并非一路鲜花簇拥,而是深不见底的深渊。

大学毕业后,杨春燕前往上海发展,第一份工作便是在借贷公司当一名电话推销员。很快,她凭借自己灵活的头脑和话术,收获了大批客户和出色业绩,但也认识到高额放贷业务门槛很低,动了自立门户的心思。

2016年初,杨春燕与沈全桃、张云磊两名同事一起成立了安徽韬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负责人,杨春燕有着绝对的控制力,她严密管控运营着整个公司,通过“套路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数罪并罚被判25年

“套路贷”的千层套路,即是杨春燕的致富路。这家非法贷款公司的运营流程大致是,通过电话等方式推销贷款业务、让客户贷款、收取巨额手续费、待客户还不上之后进行暴力催收。

具体而言,杨春燕首先将贷款的利息放的很低,甚至低于市面上一般的贷款利率。再派出手下职工在医院,尤其是重症监护室前“蹲点”,利用卡片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拉客。而后诱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等协议。

下一步,杨春燕会以银行卡无法提款、客户必须一次性结清等理由,要求客户尽早结清贷款,否则将面临数倍违约金。在此过程中,她还会找很多社会人士,组成“暴力催还”小队,如在被害人住处破坏门锁、用油漆喷字、摆放花圈,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辱骂、威胁、滋扰、纠缠,甚至绑架被害人未成年子女,情节相当恶劣。

2019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发现杨春燕等15名嫌疑人在2016年到2018年的时间里,侵害了40多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涉案金额高达300多万元。

最终法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对杨春燕处以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套路贷”即深渊

现实中,很多人不慎落入“套路贷”陷阱。对于如何鉴定这一违法行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到:

一、“套路贷”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二、“套路贷”手段多变,可能构成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三、“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

对于如何防范 “套路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提醒,借款人或出借人要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投资不要听信高息等诱惑,借款也不要听信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说法。

他建议各地政府加强对非法集资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和排查;司法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群众的警示;监管部门立足于防范,建立大数据平台,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资料|中安在线 人民网 澎湃新闻等)

涉案的手机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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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

案例引入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12日分3次盗窃烟台市莱山区某商场苹果电子设备专卖店内全新未拆封苹果手机8部,经物价鉴定,郭某某盗窃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3492元。

郭某某以5694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成志超明知郭某某第二次及第三次出售的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从中牟利,经物价鉴定,其涉案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7394元。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成某某明知被告人郭某某第二次、第三次所出售的苹果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鲁0613刑初101号)

法律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 在行为方式方面符合掩饰、隐瞒之一的,即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要对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实施窝藏等行为即可。“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赃物。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并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的行为。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重大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代为销售,是指替本犯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除了上述四种行为之外,采取其他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难以追缴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有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成立本罪。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

本案被告人成某某明知郭某某第二次、第三次所出售的苹果手机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监制:张永江
作者:彭飘,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彭飘
责编:付莉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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