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决履行期在2009年5月18日前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下面是刘磊律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农行贷款利率计算器
作者:初明峰 刘磊关于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网络上流传着各种版本,争论的焦点是迟延履行期间内"分段标准"、"利率标准"和"利息的计算基数""。出现这种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文意模糊、最高院观点冲突、理论界观点也众说不一。笔者针对这一争论进行系统梳理,针对典型权威判例展开详细解读并最后推出笔者总结得出的观点,供参考。
本文援引案例,是最高院于2013年11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笔者认为该案例中的部分观点和精神有可借鉴之处。
导读:要理解透本案例,把握住"利息的计算基数"和"三段期间的利率标准"至关重要:
1、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和逾期罚息(如有判定)+ 实现债权费用(如有判定)"是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2、在2014年8月1日《解释》施行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案件争议标的本金"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
3、在进行上述区分的基础上,再按照各个时段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率规定进行计算。
(注:贷款逾期利息=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之和=一般债务利息。)
案情摘要:1、巴南农行诉毛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毛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巴南农行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2006年6月20日前的利息为1473.399262万元,2006年6月21日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息6.3‰计算)。
2、判决生效后,因毛氏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巴南农行于2007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的通知》载明:"按照本案生效判决内容,本案的金钱给付义务为借款本金2450万元+2006年6月20日前的利息1473.399262万元+200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指定履行期限(2006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92.61万元(以24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3‰计算)=4016.00926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金钱给付义务(4016.00926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自2006年12月19日起算。"
4、巴南农行对该通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维持原裁定不变。巴南农行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间的关系?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文并未涉及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具体利率标准。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院《批复》中规定:"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并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情形而作出的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利率标准并且要求按照该利率将利息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的情形,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合理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判断,既体现《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文义解释和立法目的,又符合执行只能以生效判决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按该判决确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但是,考虑到司法解释规定据以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是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判决确定(合同约定)的利率双倍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而判决确定的约定利率本身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已涵盖了一倍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利息按照当事人约定利率计算到支付之日的情况下,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率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再增加按照与迟延履行期间相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倍的利息。
本案的生效判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明确判令,毛氏公司应向巴南农行给付的贷款利息,自2006年6月21日后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6.3‰计算。巴南农行关于自2006年12月19日起(注:生效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为至2006年12月18日止)以判决确定的月利率6.3‰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部分合理,本院予以适当支持。
故:变更原执行法院《关于迟延履行金计算方式的通知》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4016.00926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4016.009262万元)×月利率6.3‰×迟延履行期间+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4016.009262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索引:(2013)执复字第2号
相关法条:2009年5月17日前:
《民事诉讼法》
(1991)第二百三十二条、(2007)第二百二十九条、(2012)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意见》
自1992-7-14起施行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注:关于"同期最高利率"的理解又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和"同期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两种观点,笔者建议债权人选前者。)
2009年5月18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实务分析:根据本案例,梳理最高院执行时总执行款计算公式为:
1、若被执行人于判定履行日前履行则: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
2、判决确定的履行日—2014年7月31日前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约定的正常利率和逾期罚息利率X期间+[案件争议标的本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前的合同约定的正常利息数额和逾期罚息数额+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X基准利率X期间;
3、2014年8月1日—偿还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X约定的正常利率和逾期罚率(如有判定)X期间+ [案件争议标的本金+其他费用(如有判定不含诉讼费、保全费)] X万分之1.75X天数;
如2014年8月1日后履行:执行额为1+2+3。
但笔者认为,最高院的该裁定存在两项瑕疵:
1、对2009年5月18日前后未按照最高利率和基本利率分别计算与法律规定相悖;
2、按照合同约定持续计算正常利息和合同约定罚息到实际履行日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本裁定在计算该部分利息时,"本金基数"中包含了逾期日至法院判定履行日期间的利息,导致出现了没有合同约定情形下法院裁定强加了复利。
贷款银行利息换算计算器
前几天,收到一条私信:
卞律师,我在网上贷款6万,分51期还,等额本息方式还,每期还1857.22元,利率怎么算,是不是高利贷呀?
我寻思着:这是法律问题吗,给我出道数学题?!
本想直接拒绝,但学法的女人怎能轻易认输?
我捡起仅剩的初中数学知识开始算起来:
每期1857.22元,51期就是94718.22元
那么利息就是
94718.22元-60000元=34718.22元
然后套用利率=利息÷本金的公式
就是34718.22÷60000≈57.86%
上面得出的数字是51个月的利率
换算成年利率大概就是13.61%
问题就这样解决了???
等等
多年的法律淫浸,让我养成了质疑一切包括我自己的习惯
事情不可能这么简单
果然,一经验证,是我想的太简单
度娘上找了个贷款计算器,发现
年利率要逼近24%才可能月均还款1800元!
不认输的学法女人被成功地激起了好奇心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的利率到底怎么计算?
还是度娘贴心,直接给出公式: 每月还款额
其中:P:贷款本金
R:月利率
N:还款期款
看着这串让人头皮发麻的符号,数学渣渣的我竟生出股不知是勇气还是憨气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我要推导出这个公式是怎么得来的!!!
顿时胸中豪迈万丈
拿笔来
……
此处省略我抓耳挠腮无比懵逼咬烂笔头划破稿纸还是一筹莫展的痛苦过程
算了,人要学会放下
自寻烦恼了一圈,我还是没解决利率怎么算的问题啊
已知贷款本金、月还款额、还款期数,求利率
代入数字,倒推公式
一顿操作猛如虎
我才发现又给自己找了个坑
推导公式兴许还简单些
我也深深地感受到这个公式的阴谋了
就是欺负人数学不好嘛
难道就没有轻松愉悦操作简单不费脑子的方法吗?
咳咳咳
是不是有种要引出小广告的赶脚
你们想多了,也是我想多了
虽然我只是个平平无奇的小律师
我还是怀揣着传播干货的崇高理想
至于恰饭什么的
等粉丝涨到两位数再说吧
写到这,不禁鼻头一酸
含泪继续
这个方法就是,利用EXCEL的IRR函数来计算
IRR函数是指内部收益率函数,不理解定义没关系,我们只要知道它能帮我们计算借款的实际利率就好了
毕竟知道鸡蛋好吃就行了,还非要知道是哪只鸡下的干嘛
IRR函数的完整格式是:
=IRR(现金流,预估值),其中预估值用的时候忽略
我们实际运用的格式是:
=IRR(现金流)
其中现金流是一组连续,包括初始现金流和固定时间单位现金流的数值组
IRR公式通过计算现金流,得出这个时间单位的实际利率
现在我们来举个栗子实际演示下:
张三借款12000元,分12期还,每期1060元,那么实际年利率是多少?
1、时间单位是月,初始现金流是12000元,每月现金流是-1050元。注意一定要加上负号,因为每月现金流是减少的
2、列出现金流数值组之后,直接用IRR函数计算月利率
3、月利率再转换成年利率,即年利率=月利率×12,得出将近11%的年利率
是不是还挺简单粗暴的
用上述方法计算得出开头那个问题的贷款年利率竟高达23%!!!
这下,我终于可以回复那位私信了
不属于高利贷,刚好落在法律规定的红线内
学会了这个方法,今后我们还贷也能还得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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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农行贷款利率计算器(贷款银行利息换算计算器)":http://www.ljycsb.cn/dkzs/96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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