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卖的口罩是仿品,没签合同钱能追回吗?,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包装贷款被骗能追回吗
康欣公司购买口罩
到货后发现
口罩外形非常相似
但却并非是正品
将口罩拿去鉴定后
果然为仿品
没签书面合同
法院能支持追回货款吗?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康欣公司通过中间人陈莉向齐佳公司购买麦特瑞牌防护型口罩,到货鉴定为仿品,康欣公司将齐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强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及逾期利息。
案情回放
康欣公司通过微信向陈莉咨询购买口罩事宜,明确要求是麦特瑞口罩生产厂家所生产的,并且需符合欧盟CE安全认证,具备出口资质及完整的包装。2020年4月,经陈莉介绍,齐佳公司是麦特瑞口罩的代理商,并让康欣医疗公司直接将货款转至齐佳公司法人王强的私人账户里。
康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230万元转至齐佳公司。陈莉将合同样本发给康欣公司。但是对于合同细节,双方均有争议,于是康欣公司与齐佳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收到口罩后,康欣公司将口罩样品送往广东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检测和厂家检验鉴定,发现收到的麦特瑞牌防护型口罩系假货,遂将齐佳公司和王强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齐佳公司交付的口罩为假冒产品,致使其无法销售,原告购买口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关系并退款、退货。齐佳公司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强系其唯一股东,依法要对被告齐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辩称,齐佳公司及王强并非此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自己只是涉案交易货款的代收代付主体,无需承担涉案买卖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交易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原告提供其和陈莉、齐佳公司法人王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样本、涉案货款付款凭证、佣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康欣公司与齐佳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当康欣公司向王强反映涉案口罩为仿品时,王强回复:“我已经和上家联系了,当时购买时也是公对公转账,已经让上家去处理和麦特瑞公司的购买记录了。” 可见王强当时不仅未否认齐佳公司的交易主体身份,并且积极处理涉案交易矛盾。
被告方辩称其仅为涉案交易的代收代付主体,却未提供任何代收代付协议等相关证据,且又不能提供其曾向康欣公司披露过存在其他真实交易主体或表明其仅系代收代付主体的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齐佳公司为涉案买卖关系的交易主体。由于被告齐佳公司交付的并非原告指定的正品麦特瑞牌防护型口罩,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齐佳公司全额返还原告货款,被告王强未提供证据证明齐佳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齐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合同样本、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醒大家在民商事活动交易交往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如未签订书面合同,要注意及时保存好双方之间的订货单、实际履行凭证、聊天记录等重要材料。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转自上海青浦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贷款被骗还能追回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023)浙0203民初2698号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 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利率偿付自借款银行转账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在原告催讨后合理期限内未予归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 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未约定利息,且事后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当视为没有利息。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利率偿付自借款银行转账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本院仅对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 000元,并支付以9 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叶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律师评析】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中,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需要注意与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是否频繁、密切。法院在审查转账记录时是否能清晰明确的看出转账记录的唯一性,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多比经济往来与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转账记录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难以判断,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与转账记录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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