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贷款妻子被判共同还债,检察院提起抗诉,债务改由丈夫个人偿还,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老公贷款老婆没签字
来源:【湖南日报】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张吟丰 傅敏 唐浩然)丈夫瞒着妻子从银行贷款,事后因还不上贷款被银行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妻子被法院判决共同还债,并被强制执行了8.6万元。今天,记者从衡阳市检察院获悉,由衡阳县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案,经衡阳县法院再审后改判,被强制执行的8.6万元发还到谭女士手中。
谭女士的丈夫刘某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谭女士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因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被刘某签收,谭女士未能出庭参与诉讼,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21年5月,谭女士的银行卡突遭冻结,才知道事情原委。随后,她向衡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2021年11月,谭女士向衡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案后,衡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听取法官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进行了全面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承办检察官认为,债权人以夫妻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谭女士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合同签名系刘某冒签,事后该借款未获得谭女士认可;从负债原因和借款用途来看,刘某为实际用款人,借款明显超出生活开支;同时,在银行未能举证的前提下,法院直接认定银行贷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谭女士承担偿还责任,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据此,衡阳县检察院向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22年5月,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同年12月,衡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刘某个人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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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贷款老婆签字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是同意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还是表示自己愿意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女士因为一份“保证人配偶声明”惹上了官司。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通过二审改判对这一问题从法律角度给出了明确的解析。
妻子签“保证人配偶声明”成为被告
2015年7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另一家公司借款800万元,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袁某为公司的上述借款与对方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在4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某作为借款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在保证合同附件“保证人配偶声明”和“财产共同拥有人”上签名,称本人为保证人袁某的配偶,同意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汽车销售公司因履行与对方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对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保证人袁某及其配偶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袁某、朱某均应在420万元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并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确意思表示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朱某在“保证人配偶声明”和“财产共同拥有人”处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袁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不能据此得出朱某系案涉债务连带保证人的结论。且在案涉保证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人仅为袁某,保证人签名处亦仅有袁某的个人签名,朱某并无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据此,南京中院驳回了对方公司对朱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据介绍,该案的二审判决表明,保证是为他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在认定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保证时,应当从严把握。
本案中,虽然朱某签名的两份材料有“提供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但依据朱某是保证人的配偶、两份材料系保证合同的附件、两份材料的名称均与朱某的配偶身份有关等事实,朱某的真实意思是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同意保证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为案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法官:《民法典》对相关问题作出新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保证类型的识别”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王瑞煊介绍,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王瑞煊表示,《民法典》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证类型从《担保法》规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推定为一般保证”。但实践中,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就一定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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