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聚英才计划——创业最高可贷款2000万,下面是珠江频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珠江银行个人贷款条件
近日,广州市委、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以下简称“广聚英才计划”),提出了19项创新举措,全力集聚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全方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构筑具有高度竞争力、辐射力、引领力的全球创新人才战略高地。
这是自2016年出台产业领军人才“1+4”政策文件、2017年底出台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后,广州市在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后,大湾区内出台的首个城市人才发展战略性文件。
对战略科学家团队实施
“带头人全权负责制”
人才培养体系是人才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广聚英才计划”探索实施“人才举荐制”,将经广州市高端创新人才举荐委员会委员联名推荐并通过公示的人才直接认定为市高层次人才或入选相应市级人才项目,与现有模式共同构成“认定+评定+推荐”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挖掘并支持一批大湾区急需紧缺人才,努力实现“塔尖更高、塔基更实”。
与此同时,该计划发挥用人主体“自主评价”作用,鼓励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建立人才评价标准,并支持纳入广州市行业人才评价体系,开辟突出贡献人才、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在人才待遇方面,对战略科学家团队实施“团队带头人全权负责制”,赋予其用人权、用财权、用物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和人才举荐权,配置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全球感召力的事业发展平台,优先保障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构建国际一流的新型人才发展体制和科研运行机制。对成长性好或业绩突出的产业人才团队,予以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探索按“一人一策”“一企一策”方式量身创设发展条件,扶持人才一路“快马加鞭”。
“广聚英才计划”还给人才提供了全方位支持措施。在创新创业上,强化金融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探索实施“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项目,为人才解决发展道路上的“粮草之忧”。具体而言,搭建创投机构与人才创新项目充分对接平台,研究设立较大规模的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建立“人才服务银行”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支持在穗保险机构创新推出系列保险产品,为人才分担创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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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银行一家亲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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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委托人委托银行向特定人放贷,并约定银行不对该委托贷款承担任何风险,但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流程不规范导致虚假登记产生的,银行仍应对委托人债权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案情摘要:1、李本琼(委托人)与珠江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其委托珠江银行向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珠江银行按年利率为0.5%收取手续费。并约定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珠江银行承担风险。
2、珠江银行依委托分别与唐艳萍《借款合同》,李一兵以其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3、另查明,该抵押登记为虚假,系由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及银行操作不规范导致。
4、李本琼诉至法院要求珠江银行就其贷款不能收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珠江银行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有无过错,应否赔偿李本琼的损失?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土地抵押登记由珠江银行负责办理,在其办理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系伪造的情况下,珠江银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的土地抵押登记,否则应认定珠江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李本琼称,因为国土管理部门当时不办理以自然人为抵押权人的土地抵押登记,其才通过银行向唐艳萍委托贷款,珠江银行也承认国土管理部门当时不办理以自然人为抵押权人的土地抵押登记属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珠江银行更应尽到对土地抵押登记的注意义务,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抵押登记。珠江银行未能证明其是按照正常程序规范办理的抵押登记,应认定其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有过错。
此外,珠江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要根据珠江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但珠江银行未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本案贷款发放的时间为2012年5月3日,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2年5月4日,如珠江银行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完全按照规范办理、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应可以及时发现抵押物虚假的情况,并采取收回贷款等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减轻损失的程度。
珠江银行未按照规范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及未按照约定办理土地保险,与李本琼的损失发生有因果关系,但形成李本琼损失的主要原因系李春等三人为贷款诈骗而虚构抵押物,致李本琼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抵押物,且约定李本琼自行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李本琼本人在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前未发现抵押物系虚构,对其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珠江银行未能按照规范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按照其过错程度,对李本琼的损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303号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实务分析: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同时,委托贷款合同一般都是经监管部门规范甚至统一印制的,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受托银行对贷款不承担风险。但是此处所指的风险,是正常的偿还风险,是委托方和受托银行均按照约定进行操作前提下,因借款人或担保人原因引发的风险;不能涵盖因委托银行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风险加大部分。本文援引案例中最高院根据委托人与委托银行对漏保导致的风险加大,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定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公平合理。本文判例值得推荐。
提醒委托银行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既然收取了手续费用,即应当尽职尽责,不能疏忽大意,避免因重大过失导致加大委托人债权损失的情形出现。对委托人来讲,虽然委托贷款合同里明确约定银行不承担风险,但该约定并不能作为过错方免责的理由,出现问题时建议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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