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书还是电子书更受欢迎?新京报小记者街头采访市民阅读习惯,下面是新京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爱上惠贷款app
2023年4月15日,在“世界读书日”即将到来之际,新京报小记者走进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家园小区,随机采访了人们对于阅读的看法。
在采访过程中,小记者们发现很多市民都表示喜欢纸质书,也有很多人非常重视阅读习惯的养成。其中,一位从事地产相关行业的昝先生说他每天都会坚持阅读,一年大约可以阅读10本书籍。同时,也有年轻受访者表示一年只能看4至5本书。
第二十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2022年我国成年国民人均纸质图书和电子书阅读量均较上年有所提升,人均纸质图书阅读量为4.78本,人均电子书阅读量为3.33本。
小记者们在进行街头采访。都慧摄
另一位来自北京某中学的初二学生表示,相对于电子书,他更喜欢纸质书,因为纸质书捧在手中更加有质感,也比电子书护眼。当小记者们问到其是否认为未来纸质书会消失时,这位学生表示他认为纸质书不会消失,因为纸质阅读的感觉更好。他还为小记者们推荐了《海底两万里》一书,鼓励小记者们多多阅读。另一位张姓学生表示电子书可能会有一些删减,和原著不太一样,认为读纸质书更好。
此外,小记者们还采访了市民苗女士。她表示,不管读什么书,都能总结出道理,“书要多读,让读书成为一种习惯。”在采访中小记者们发现,如今人们阅读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人为了提升知识水平,有的人为了放松心情,还有的人则是为了开阔视野。在书籍类型的选择上也相当广泛,历史、传记、专业图书以及小说等都是被屡次提及的品类。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显示,成年国民数字化阅读倾向进一步增强,手机移动阅读成为主要形式,2022年有77.8%的成年国民进行过手机阅读。在采访中小记者们也发现,无论年轻人还是年长者,电子书都正在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接受,这主要是因为它在阅读时比传统图书更便利。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设备越来越多,人们在手机短视频上花费的时间越来越多,有市民在采访中表示他每天的大部分空闲时间用来看短视频和综艺、电视剧。
通过此次街头采访,让小记者们了解了采访的流程与要点,锻炼了胆识,提升了能力。同时,也让小记者们更加认识到阅读不仅可以让人打开视野、丰富见闻、认识世界,更是一种爱好、一种享受,是提升自己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新京报小记者
刘宥辰(北京市东城区培新小学)
于霁航(北京市东城区西中街小学)
王骞(北京市通州区潞河中学附属小学)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
惠借贷款借款流程
基本案情
黄某某、郑某某是黄某亮的父母,黄某亮、王某慧系夫妻关系。黄某亮于2016年8月13日向黄某某、郑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及承诺书。借条载明:“今黄某亮借到黄某某、郑某某两人60万元,用于购买泰州某小区26号楼106室,由黄某某、郑某某的银行卡打入小区售楼部,最后以实际打款为准。借款年利率10%,借期一年,如到期未能还款,借款年利率变为12%。”
承诺书载明:“为购泰州某小区26号楼106室,本人黄某亮想用自己及老婆王某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因王某慧及丈母娘一家不同意,说公积金是她女儿的养老钱,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准用。我只好请父母黄某某、郑某某帮助,请他们帮助我找朋友借,最后父母将他们用于工程的材料款及发放人工费的费用借来用于黄某亮购房。本人黄某亮承诺,如到期未还款,泰州某小区26号楼106室房屋的购房借款及年利率由父母还,房屋所有权归父母所有。双方约定,如产生争议,由法院仲裁解决。”
后在黄某亮购房时,黄某某、郑某某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房地产公司账户。后黄某亮未按约偿还,黄某某、郑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黄某亮承认借款是事实。其妻子王某慧辩称,其与黄某亮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一年,黄某亮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意书写根本不存在的借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结婚之前就已约定,黄某某、郑某某买一套房屋赠予黄某亮、王某慧作为婚房。
案件焦点
购房款是出借还是赠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资助不是义务,应当出于自愿。由于赠予是放弃权利,故对赠予的证明要求是:赠予人明确作出了处界可察的赠予表示。本案中两原告虽积极向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但无证据表明该付款行为是基于赠予意愿,特别是在黄某亮认可借贷的情形下,王某慧的举证责任不能免除。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亮、王某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郑某某借款本金75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王某慧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综合全案事实,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1.从借款的合理性看。夫妻购房舍弃支付首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低利率的途径,却选择由向父母借取高于公积金、商业贷款的基准利率,显然与正常理性人的生活判断相悖。
2.从借条等载明的内容来看。案涉书证等制作极其规范,让人产生刻意明确借款原因、用途以及款项来源等内容的合理怀疑。且起诉之前,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明显恶化。
3.从借条的形式来看。案涉借条是黄某亮单方出具,而王某慧并未签字,王某慧有无借款买房的意思表示值得商榷。
4.从借贷双方关系看。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父母在子女购房过程中予以资助也是普遍情形。根据一般的生活判断,也难以认定双方具有借款买房的客观事实。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8)苏1204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驳回黄某某、郑某某要求黄某亮、王某慧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承办法官对经验规则的运用不同,出现了本案二审对一审的颠覆性结论。父母资助购房的性质认定,应当综合纠纷发生的起因、背景,借助经验法则,完成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进行判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赋予了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来认定事实的权利。
经验法则是指,人民从生活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认知。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应当包括: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二、这种经验法则应当为社会大众所能体察和感受;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存生活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它是裁判者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体验所领悟的,对一般心态所进行的归纳,在案件审理中结合案件的特殊性,与裁判者的日常经验进行对比,以获取事情本来面貌的高度还原。
2.本案二审法官对涉及婚姻家庭背景的家庭成员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证据采纳,运用了大量的日常生活经验。
在决定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时,针对原告提交的完美借条、完美理由,综合民间习俗,以及出具借条时黄某亮、王某慧正处于婚姻关系破裂的的背景,作出了不予采纳原告方书证的判断,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可见日常经验法则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疑性的重大影响。
3.运用经验法则完成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属于推理,是推定的事实,当然不具有绝对性,若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以致裁判者内心确信的程度,是最接近真实的可能,不属于裁判者的主观臆断,符合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规律。
具体到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本案原告“证据确凿”,但正是如此“确凿”的证据,反而令裁判者深感疑点重重,以产生合理的怀疑。故二审法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纳,对双方借贷合意不予认定。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爱上惠贷款app(惠借贷款借款流程)":http://www.ljycsb.cn/dkzs/94527.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投放广告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