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下面是汕头住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 |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各个贷受托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为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下限
职工及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为一手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其他保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实施,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1、2023年2月28日(含)前购买的,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2、2023年3月1日起购买的,按本通知中第三点标准认定。
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下限
由原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我市按缴存时间制定的最高可贷额度,其中缴存时间1年(含)至2年,最高可贷款额10万元,也相应调整为缴存时间6个月(含)至2年,最高可贷款额10万元。其他缴存时间对应的最高可贷额度保持不变。
三、明确贷款对象及首套、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名下存在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及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认定方式:职工及配偶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购房时在我市没有自住住房(以不动产登记和粤安居系统查询结果为准,下同),所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
第二套住房认定方式: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房时在我市仅有一套自住住房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方式:职工及配偶已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房时在我市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再购买的自住住房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购买的(一手房按购房合同签约时间、二手房按契税缴纳时间),仍按原政策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汕头公积金贷款新规定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上限2倍、享受“一站式”便捷办理服务……近日,潮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出台,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据了解,政策所涵盖的高层次人才为经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的A类人才、B类人才,其出台实施是潮州市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印发〈潮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实质性举措。
潮州市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限制,如果是购买一手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款。而在租房提取时,符合条件的A类人才可提取金额上限升至现行上限标准的5倍,B类人才可提取金额上限升至现行上限标准的3倍。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潮州市高层次人才同样享受优惠政策:一是额度上限提升,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现行贷款额度上限2倍的贷款额度,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不超过现行贷款额度上限1.5倍的贷款额度,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2.5倍;二是缴存时间缩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优先放款。
为服务保障好高层次人才业务办理需求,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辟绿色服务通道,负责具体政策咨询、服务对接,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记者】范磊 纪金娜
【作者】 纪金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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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汕头公积金贷款新规定)":http://www.ljycsb.cn/dkzs/93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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