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讲法理】: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如何计算?,下面是法理有情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基准利率怎么算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怕牵扯到金钱利益,稍有不慎轻则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重则闹上法庭甚至成为仇人。可朋友之间借钱是常事,很多人为了不伤害朋友的感情,又看重自己的面子,在朋友借钱时往往不好意思拒绝。
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情况是“借钱容易还钱难”,不还钱的人也大有人在,最终导致双方因为钱财闹得不欢而散,伤害彼此的感情。
当然,也有一些人提前还钱,却遭到了不合理对待的状况。大部分情况都是借钱不还让债主着急,可现在成了借钱的人提前还钱却反被债主坑,这是怎么回事?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借款人提前还款怎么对待,利息又如何计算?
常某把钱提前还给了哈某,可对方却要求他支付全部的利息,即使是还钱之后也要支付,这让常某很不乐意。2018年6月10日常某的事业出现了一些问题,生意需要资金来进行周转,于是便向哈某借款100万元。
哈某得知此情况后,同意把钱借给他,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哈某随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常某转账100万元。
之后常某的生意比预想的要好,还未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就有能力还钱了。在2018年10月10日,常某向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并且支付了利息80000元。
可是,哈某认为借款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利益也应该是六个月的利息,常某应该再向其支付利息40000元。
面对常某的请求哈某自然不能答应,我们约定的利息本来就是应该在借款期间才需要支付的,现在我已经把钱还给你了,自然不需要支付剩下的利息。
双方各执一词,为了这点钱财利益彼此都很不愉快。而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哈某按照借款合同上的期限支付利息。
2.法院的判决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常某还款之后,应不应该按照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期限来支付利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另作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应该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即使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但这笔钱已经归还,就不用再支付还完钱以后的利息。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常某不需要再向哈某支付利息40000元,对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利息只需要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来计算,如果已经还款就不用支付剩下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上述案例中常某向哈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约定好了利息和借款期限。不过,在借款期限未到期时,哈某提前返还了这笔借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
对此哈某并不乐意,他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好的借款期限来支付利息,于是要求常某再向其支付利息40000元,根据此条法律法规,哈某的请求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当初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没有对提前还款利息如何计算这个问题另作约定,从2018年6月10日借款之日到2018年10月10日常某还款一共是四个月。
也就是说,常某一共只需要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支付相应的四个月利息,哈某请求常某再额外支付两个月的利息,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做法。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遇到的大部分情况为借钱不还,当遇到对方不还钱的情况时又该怎么办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是这个道理,既然借了别人的钱,就应该按时足额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面对不还款的情况,首先要及时和对方进行沟通交流,询问清楚对方是什么情况,如果对方确实是生活有困难还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可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与对方约定延期还款。
其次可以和对方签订分期还款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对方的难处,使得事情能够顺利得到解决。最后如果对方是恶意欠款、不想还钱,就要采取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和对方进行沟通交流,催促其尽快还款,如果对方还是不还钱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还钱并且支付逾期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面对物质要理智总的来说,面对不还钱的情况,要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促对方还钱,不要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多少人为了财产的问题闹的不可开交,影响彼此感情的同时,也给对方带来了伤害。我们不要为了钱财利益而伤害了朋友之间的友谊,也不应该为了金钱利益而蒙蔽自己的双眼,要知道感情比金钱来的更加珍贵。
一些人把钱财利益看得比人与人的真诚友谊还重要,殊不知友谊才是最难能可贵的,面对钱财、诱惑要理智的去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才会更加珍贵可靠。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怎么计算
在繁荣市场经济的整个链条因素中,金融支持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两个渠道;因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便捷性等特征,在短期借贷市场的优势较为显著,因此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肯定的作用(特别时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但因其具有隐蔽性特征,同时也对市场经济和金融执行产生了消极和破坏性影响;基于此国家在不同历史背景下通过立法对民间借贷做出了相应规定,分别为:
一、基准利率四倍的时代
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那么什么是同类贷款利率呢?因贷款用途不同,银行规定了不同的贷款类别,如: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贷款类别不同,利率不同,该利率是指基准利率(银行往往会依据贷款用途,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如首次住房贷款一般下浮5%-15%不等,经营贷款一般上浮50%以内);另外计算时应注意同期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规定一般依据借款期限长短设定不同的利率,如1-6个月,6-12个月、1-3年,3-5年及5年以上,不同的期限对应的基准利率不同,故计算利率时应依据借款期限对应相应的同期利率。
二、两线三区时代
2015年9月1日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故,自2015年9月1日起的民间借贷使用新《规定》,新规定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划分成“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法律保护固定的利率为年利率24%,少于等于24%的年利率都受法律保护;第二根线就是年利率36%,超过36%的年利率无效。
以24%和36%为界,划分了三个区。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无效,即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都可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这部分是无效区。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法院予以支持,这就是司法保护区。约定年利率超过24%但未超过36%的,法院不支持也不干预,债务人愿意还的就还,债务人不愿意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已经偿还的,只要没有违背债务人还款的自愿意思表示,不得要求返还,这就是自然债务区
三、LPR时代
LPR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繁荣市场经济,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为充分肯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司法解释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也就是从此时开始民间借贷的利率应等于或小于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如2022年一年期的LPR值为3.7%,也就时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为:3.7%*4=14.8%。
四、涉及问题
1、最高利率包含哪些费用?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4倍是指用款成本的总计费用。
2、借款期限跨越不同时期法律规定的怎么计算?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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