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在华电气化进程:福特电马赫科技正式运营,下面是21世纪经济报道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福特金融贷款进度查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杜巧梅 报道
在今年3月正式宣布分拆汽车业务部门,成立电动汽车和燃油汽车业务单元Ford Model e与Ford Blue以及负责商用车业务Ford Pro半年后,福特宣布福特电马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马赫科技”)在华正式运营。
据介绍,电马赫科技是中国市场首个由外资汽车品牌成立的专注于智能电动汽车研发和运营的独立实体,也是Ford Model e业务单元在中国的战略延伸与关键布局。
作为福特推动战略转型、加强电动车业务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电马赫科技是中国市场首个由外资汽车品牌成立的专注于智能电动汽车研发和运营的独立实体,也是Ford Model e业务单元在中国的战略延伸与关键布局。
“通过电马赫科技,福特将把在电气化和智能化领域的积累高效地转化成客户价值,打造出贴合中国客户需求的电动产品与服务,助力福特迈向智能电动汽车的快车道。”福特中国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安宁表示:“电马赫科技是福特在中国厚积薄发的全新起点,也是吸引本土优秀人才的动力源和激发颠覆创新的孵化器。”
在运营理念上,电马赫科技将通过“以客户为中心”和“数据化赋能”两大核心搭建扁平化组织架构,最大化提高智能电动汽车时代的团队决策与协同效率应对中国市场激烈的竞争格局,打造出贴合中国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电动汽车与客户体验。
在研发层面,电马赫科技将聚焦智能化与电动汽车相关技术,构建以电气化中心、数字化体验中心、高级驾驶辅助中心三大中心为基础的综合研发体系。
其中,电气化中心全面覆盖电气化关键领域,包括电池研发、电池封装集成、电机与控制器研发以及800V充电技术等,将为福特中国与全球电气化进程提供强力支持;数字化体验中心将围绕中国用户需求打造智能座舱与移动互联方案;高级驾驶辅助中心将充分利用福特全球BlueOval智能技术栈资源优势并与一系列本土领先企业展开合作,针对中国道路和交通环境进行开发,加速福特新一代BlueCruise蓝智驾主动驾驶辅助系统在中国的部署和迭代。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球汽车智能与电动化的浪潮下,电马赫科技有限公司将与福特全球Ford Model e业务单元建立紧密协作。
作为福特汽车未来创新和业务增长核心,Ford Model e将通过加速创新,推出更多具有行业突破性的电动汽车产品并形成全球规模效益,此外还将负责为福特汽车提供软件、智能网联技术和相关服务的开发。2022年到2026年底,福特汽车将在全球电气化业务和创新技术领域投入超过500亿美元。预计到2026年,福特全球电动汽车产能将超过200万辆,到2030年电动汽车销量占比将达50%。
不过,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福特的表现并不亮眼。福特旗下高性能品牌福特野马纯电SUV Mustang Mach-E自去年4月13日正式上市以来,销量不尽如人意。进入2022年,Mustang Mach-E的月销量也仅在400辆-800辆之间。
不过,为了加快在华电气化智能化转型,福特已经推出Ford Select高端智能电动车专属品牌,并建立独立的电动车直销网络。目前,106个销售网点已覆盖全国43个城市,其中包含56家城市展厅,首家旗舰店也将于年底在上海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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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金融车贷过了时间怎么办
原价三四十万的汽车,
二手平台只要九万八,
你敢买吗?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这车八成“有点问题”,
但架不住一颗想贪便宜的心,
结果钱车两空。
近日,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低价买了台二手车,三天后就被拖走了?
2021年12月,男子杨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从卖家陈某处购买福特野马跑车一辆,并于当日转账98000元。杨某拿到车后将车停在自家小区地下停车场,谁知道第三天的夜间,车辆却被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
原来,该车车主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担保取得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后,将该车辆抵押登记于银行。然而车主没多久便付不起车贷严重逾期,担保公司代偿车款后取得了该车辆处置权。但车辆已经流向市场,所以担保公司依法保全该车辆将车拖走。
气愤的杨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
然而庭审中,陈某却辩称,杨某并非一无所知。他表示,在购买车辆前,双方进行过详细沟通,杨某明确知道该车辆为抵押车辆,自己也出示了车辆的相关抵押记录;而且杨某自身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对于购买抵押车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深刻认知,并非系毫无经验的购车人;购买车辆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车辆是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的,自己并无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明知风险仍购进,合同有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对车辆抵押登记情况等并无任何隐瞒,完全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杨某,杨某知晓后,仍自愿购买并支付价款。可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杨某依约支付了价款,被告陈某依约交付了车辆,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杨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两人的聊天记录
本案中,原告杨某自认买卖二手车辆为其副业,案涉车辆新车指导价在30余万至40万;被告陈某已告知杨某案涉车辆抵押在银行,且杨某还反问“有没有做安防措施”;陈某以16.4万元购进案涉车辆,并将付款转账记录发送给了杨某,而杨某仅以9.8万元购进。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原告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二手车买卖的相关经验,在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的情况下,低价予以购进,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他人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利。被告陈某亦未就该情况予以隐瞒,故陈某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抵押车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承办法官表示,贪图便宜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是有风险的。若明知系抵押车仍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避免钱车两空。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
作者:李钰婷 周寒依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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