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台」稷山农商银行2022年第十二期“失信户”公开催收公告,下面是河东动态资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信用社不良贷款名单
稷山农商银行“提倡诚信 严惩失信”公开催收公告2022年第十二期为了维护稷山农商银行权益,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22年稷山农商银行深入开展不良贷款清降活动,依法对部分欠贷“失信户”曝光追偿公告如下:01任春虎,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72****0515,于2021年08月31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兴稷支行借款120万元,积欠利息4.12万元,贷款于2022年08月30日到期,该笔贷款担保人王红立,稷山县西社镇东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0****3534,请借款人、担保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2任秀枝,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0****0564,于2013年08月31日在稷山农商银行蔡村支行借款1.99万元,积欠利息0.88万元,贷款于2015年08月30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3共四荣,稷山县化峪镇南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2****4010,于2020年03月27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化峪支行借款11.2万元,积欠利息3.38万元,贷款于2021年03月26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4张吉红,稷山县化峪镇阳平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4****1510,于2021年09月21日在稷山农商银行路村支行借款8万元,积欠利息0.03万元,贷款于2022年09月20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5王燕,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4****2526,于2021年08月11日在稷山农商银行清河支行借款5万元,积欠利息0.5万元,贷款于2022年08月10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6王云亭,稷山县太阳乡西里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74****1512,于2014年05月16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太阳支行借款5万元,积欠利息1.44万元,贷款于2016年05月15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7段绍玉,稷山县太阳乡白池村第四组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8****1514,于2012年04月30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太阳支行借款21.7万元,积欠利息12.51万元,贷款于2017年04月25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8陈良忠,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79****5016,于2021年12月07日在稷山农商银行下迪支行借款4.4万元,积欠利息0.44万元,贷款于2022年12月06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09赵芬芬,稷山县太阳乡修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7****1545,于2014年10月04日在稷山农商银行修善支行借款4.9万元,积欠利息0.9万元,贷款于2015年09月28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0杨玉宏,稷山县太阳乡杨家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8****2018,于2015年05月07日在稷山农商银行修善支行借款4.4万元,积欠利息0.8万元,贷款于2016年05月06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1文国慧,稷山县太阳乡东王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5****2019,于2015年06月25日在稷山农商银行修善支行借款4.9万元,积欠利息0.49万元,贷款于2016年06月24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2白占斌,稷山县太阳乡白家庄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6****1510,于2021年10月20日在稷山农商银行杨赵支行借款7万元,积欠利息0.62万元,贷款于2022年10月19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3任彦发,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2****0515,于2014年03月31日在稷山农商银行翟店支行借款55.8万元,积欠利息71.18万元,贷款于2017年03月28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4任石俊,稷山县翟店镇东小翟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59****0519,于2013年09月30日在稷山农商银行翟店支行借款25万元,积欠利息25.93万元,贷款于2016年09月23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5刘生爱,稷山县翟店镇东小翟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1****0529,于2015年12月26日在稷山农商银行翟店支行借款8.9万元,积欠利息5.75万元,贷款于2018年12月25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6陈双奎,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5****301X,于2019年07月27日在稷山农商银行管村支行借款8.95万元,积欠利息4.07万元,贷款于2022年07月26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7张元果,稷山县化峪镇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66****4521,于2014年06月28日在稷山农商银行路村支行借款4.98万元,积欠利息1.26万元,贷款于2016年06月27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8孙小梅,稷山县稷峰镇西北街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6****0069,于2021年01月14日在稷山农商银行清河支行借款11.5万元,积欠利息2.35万元,贷款于2022年01月12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19付丽丽,稷山县蔡村乡柴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5****104X,于2022年01月19日在稷山农商银行下迪支行借款9.9万元,积欠利息1.53万元,贷款于2023年01月18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20黄晓东,稷山县太阳乡修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1****2013,于2012年05月18日在稷山农商银行修善支行借款3万元,积欠利息1.81万元,贷款于2013年05月15日到期,请借款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本办贷机构确认并归还贷款所欠本息。
21何志静,稷山县化峪镇西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5****4032,于2021年8月30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9934,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本金0.99万元、逾期总余额(本金加罚金利息)1.28万元、逾期125天,请逾期持卡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办卡机构确认并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22兰晶变,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1****5528,于2021年10月2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5202,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本金0.97万元、逾期总余额(本金加罚金利息)1.14万元、逾期94天,请逾期持卡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办卡机构确认并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23卫建威,稷山县稷峰镇阳史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78****5056,于2022年6月27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4089,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本金0.97万元、逾期总余额(本金加罚金利息)1.06万元、逾期94天,请逾期持卡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办卡机构确认并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24王浩,稷山县稷峰镇东北街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91****0330,于2021年9月22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6301,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本金0.96万元、逾期总余额(本金加罚金利息)1.68万元、逾期天数306天,请逾期持卡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办卡机构确认并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25黄志林,稷山县翟店镇峨嵋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6****0513,于2021年9月23日在稷山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授信1万元、信用卡尾号为0814,截止2022年11月30日逾期本金0.95万元、逾期总余额(本金加罚金利息)0.99万元、逾期94天,请逾期持卡人自催收公告起15日内到办卡机构确认并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
请求政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
在鄂尔多斯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并形成不良贷款的、特别是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所有客户。
二、清收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三、清收方法
(一)主动归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拖欠贷款人应主动到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对金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可根据还款能力制定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二)催收还款。自主动归还期限届满之日起,拖欠贷款人未主动到银行还款的,将作为重点联合清收对象,发出催收通知或律师函,对限期偿还贷款进行告知。
(三)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催收后未归还或不签订还款协议的,银行将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四)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
四、下列行为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以虚假诉讼以及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
2.以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以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履行担保义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5.以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7.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8.以恶意逃避、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惩戒措施
(一)依法实行信用惩戒制度
1.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机关将依法依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自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对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及失信内容向社会公开曝光。
2.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以上人员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自然人,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采取严格审查,信用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新开账户、严格审查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措施。
(二)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违法犯罪行为
1.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部门要积极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对相关责任企业及个人依法全面审计,依法追缴和处置涉案资产。
2.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明实际控制人财产及其非法向亲属子女等转移资产情况,企业初创资金来源及股权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资产变更实施联合监控;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涉案资产予以深度追缴。
3.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犯罪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六、其他
郑重告诫在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要认清形势,树立诚信意识,珍惜信用并按期还款。恶意逃避债务,不仅对个人和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将受到法律严惩和信用惩戒。
特此通告。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22年2月24日
来源:中共鄂尔多斯市委政法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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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信用社不良贷款名单(请求政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90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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