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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贷款打折吗(重庆银行贷款2021最新政策)

重庆金融机构推12项惠民便民措施 疫情期间四类人群贷款逾期可减免罚息,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重庆贷款打折吗

来源:重庆日报网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黄光红)重庆日报记者3月9日从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获悉,疫情期间,重庆金融机构推出了12项惠民便民措施。其中,四类人群个人贷款出现延期还款的,银行不仅可减免罚息,还可不将逾期记录报送给央行征信中心。

这四类人群分别是: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月底,全市涉及个人贷款的44家银行均明确,对上述四类人员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其中有41家银行还可免除延后还款期限内的罚息;涉及信用卡业务的30家银行也已明确,对上述四类人员可合理延后还款宽限期,其中有29家银行可免除还款宽限期内的罚息或违约金。全市涉及信用卡和个人贷款业务的44家银行还承诺:其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银行认定,相关逾期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央行征信中心,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而导致信用卡逾期的客户,全市还有多家银行宣布暂停延期还款期间的信用卡催收工作。

重庆银行贷款2021最新政策

恋人同居期间,双方互相转款。这种转款行为究竟属于借贷关系,还是属于彼此因生活所需、经济周转等其他性质的款项?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肖先生、赖女士通过某交友平台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共同生活。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肖先生与赖女士间互有多笔转账交易。其中2019年12月18日,肖先生将其售车款150000元转给赖女士后,赖女士又向肖先生转款100000元用于肖先生支付他人的退股款。2020年4月12日、4月13日,赖女士持肖先生的兴业银行卡取现200000元后,自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每月向肖先生转款7000-8000元,肖先生再向银行还贷7351.44元等等。

2021年8月13日,肖先生写好借条后,由赖女士签名。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肖先生人民币现金共计414800元(大写肆拾壹万肆仟捌佰元正),其中第一笔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入(金额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正),第二笔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入(金额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第三笔现金于2021年2月6日交付(金额64800元,大写陆万肆仟捌佰元正),此款现金于3个月还清,如果3个月到期未还清,以同期银行利息3倍收取利息,直至此借条全部还清为止。

2021年8月16日,肖先生向赖女士转款1314元,赖女士未接收。

2021年8月底,肖先生曾委托他人将借条和房产证交给赖女士,赖女士未接收。

2021年9月,赖女士到肖先生处拿衣服时,肖先生当面将借条撕毁。

肖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赖女士立即归还借款43535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借款4353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诉讼中,肖先生以赖女士已归还100000元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赖女士立即归还借款33535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借款3353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庭审中经询问,肖先生陈述,其主张的未归还借款435355元的构成是:肖先生将其车辆出售款150000元转给赖女士后,赖女士向肖先生还款50000元、10000元、23000元、6000元,还剩61000元;肖先生向兴业银行贷款200000元后,赖女士持卡取现200000元,该款肖先生支付了首期还款7351.44元、于2021年8月26日一次性结清贷款126983.79元;肖先生还向重庆银行贷款240000元,赖女士持卡取现24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35355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12日、11月19日,赖女士分别向肖先生转款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双方转款并无借款合意,且陈述款项与实际金额不一致,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

从款项实际交付的角度来看,肖先生与赖女士间互有多笔转款交易,肖先生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赖女士之间的交易往来经结算后赖女士尚欠其款项335355元未归还;其次,肖先生提交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其一审当庭陈述的借款金额不一致,且一审当庭陈述的借款组成与客观实际相矛盾,如肖先生陈述赖女士收到150000元售车款后向其归还过50000元,但实际上赖女士所转的款项是100000元。

从借贷合意的角度来看,肖先生与赖女士自2019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生活至2021年8月发生纠纷,在此期间双方互有转款,互相转款的行为因双方的特定关系并不能当然证明系出借借款和归还借款;其次,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肖先生委托他人将借条退还给赖女士、撕毁借条的行为也能证明肖先生要求赖女士在借条上签名并非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结算和确认,而是意欲以此挽回赖女士的感情;最后,赖女士虽于借条出具后的2021年11月12日、11月19日向肖先生转款共计100000元,但该行为并不必然证明赖女士认可借款并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肖先生主张其与赖女士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要求赖女士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肖先生上诉:借条虽然被撕毁,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双方之间借贷的事实

1.肖先生写好并由赖女士签名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条虽然被撕毁,但撕毁的原因肖先生也作了解释,并不能因此否认双方之间借贷的事实。

2.肖先生实际向赖女士交付了款项,一审判决未认真核查相关事实即作出判决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当改判。

二审: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款项性质存在多种可能,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另查明:2019年5月,肖先生与赖女士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5日,赖女士向肖先生发微信“肖先生,我们在一起也快一年了……我从来没有谈过这样累的恋爱,过这样没情趣的生活,如果两个人在一起不如一个人,何必继续,你的贷款我会负责请放心。”2021年9月29日,赖女士向肖先生发送短信“肖先生,我春节前才能凑齐那笔钱,利息该怎么算你就怎么算,先给你说一声你好安排。”2021年11月4日,肖先生向赖女士打电话催收还款,肖先生“这儿离约定的日期很快到了,这个钱你看什么时候还我?”赖女士回“我跟你说了,之前我也说了,本来我想那会能够去香港,但是我不能去我就给你发了信息。然后我现在就是在跟你凑,反正我尽量给你多凑。”2021年11月9日,肖先生又打电话向赖女士催款,赖女士回“我是要给你啊,你把那个账号发给我嘛,拿给我,我13号转给你嘛。”“今天我看到你发了,你也不用催我啥子哈,肖先生,我给你说了,我答应你的事情我都会做到×××你也用不着催我,我只要凑起随便啥时候凑起我立马全部都还你都给你,晓不晓得。”肖先生“我不催你你还过没有嘛?”赖女士“我还过没有?我们说的那个日期,而且之前我给你发了信息啥子原因得嘛,我因为那会凑不起我立马给你发了信息。现在连成都都出不到,所以说我立马给你说,我还要咋样子?”肖先生“你还咋样子?你用钱我来这个。”赖女士“好好好是我用钱,很对不起哈,确实是对不起,我这个人确实没得本事。”肖先生“你尽快还我。”赖女士“所以说你也不要催我,我凑起我立马全部都还你,我凑不起我都会给你说晓不晓得。”

针对赖女士向肖先生的转款,肖先生辩称其中1.哈尔滨银行卡系赖女士在用,对应的聊天记录:2021年1月15日,赖女士发“你把哈尔滨的5万还了哈,下周还那3万,今天转账限额了。”2021年4月26日,赖女士发“你把哈尔滨的还了。”2.部分转款系代收营业款,对应的聊天记录:2020年7月12日,赖女士发“我这边6月收了498,7月5816,你看哪天转给你。”3.赖女士主张买家具的钱,肖先生已偿还,对应的聊天信息:2019年8月26日,肖先生“我微信给你转6600哈,要得不。”赖女士“你拍点电器的照片给我,带图评价有三年延保。”“要得,有多。”

肖先生陈述向赖女士的出借款组成:1.兴业银行信用卡贷款20万元,由赖女士取现;2.重庆银行贷款24万元,由赖女士取现;3.肖先生出售车辆15万元,由赖女士取现;4.哈尔滨银行信用卡额度8万元,交由赖女士循环使用(已还完);5.微信出借3.6万元,分别是2021年1月14日2万元,2021年1月23日1.6万元;6.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出借35800元,分别是2020年10月12日9800元、2020年11月25日2.6万元。赖女士认可1.2.3笔系由其取现,辩称取现后交由肖先生使用。不认可第4笔,认可收到第5.6笔款项,辩称系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肖先生与赖女士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交付。本案中,首先,肖先生与赖女士在恋爱期间互有多笔款项往来,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款项性质存在多种可能,当然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2020年5月5日赖女士向肖先生发微信“×××..你的贷款我会负责请放心。”可以印证肖先生陈述在与赖女士恋爱期间向银行贷款后将款项交由赖女士使用的事实;其次,双方均认可2021年8月13日肖先生写好借条后由赖女士签名,亦即赖女士向肖先生出具借条的事实确实存在,从借条载明内容能够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虽然该借条此后由肖先生撕毁,但是因赖女士出具借条之时双方处于分手阶段,从后续肖先生通过将借条和房产证交由赖女士,并在赖女士回肖先生处拿回自身物品时,肖先生将借条销毁,能够说明肖先生确系为了挽回赖女士而撕毁借条,并非基于借条载明的内容不真实;第三,在二人彻底分手后,从双方的短信聊天及通话录音中可知,在肖先生向赖女士催收还款时,赖女士多次承诺凑齐后还给肖先生,赖女士并未否认存在借贷事实,且在肖先生提起诉讼后向肖先生还款10万元,其以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赖女士还辩称其向肖先生的转款大于肖先生向其转款,即或出具了借条,但借条载明的内容也不属实。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单从赖女士向肖先生的银行卡转款情况来看,赖女士的转款金额大于肖先生向赖女士的转款,但是从已查明事实来看,其中有几笔大额的款项系肖先生将银行卡交由赖女士取现,同时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也能够确认肖先生将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交由赖女士使用、赖女士多次向肖先生的银行卡转账偿还信用卡循环使用,以及赖女士向肖先生转支营收款等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仅以转账差额来确认双方之间借贷的金额。已撕毁借条载明的第一笔2019年12月18日15万元,第二笔2020年12月1日20万元,赖女士均不否认收到过款项,虽然赖女士辩称款项均由肖先生使用,肖先生在一审中也陈述其中偿还过部分,但是因双方之间在恋爱期间往来款项有多笔,分手时借条的出具可以视为双方对往来款项抵销结算后确认还有剩余该两笔款项金额未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条载明的第三笔2021年2月6日现金交付64800元。肖先生解释并非现金,而系凭记忆算出来的款项,但是其对该笔款项的构成不能作出准确说明,且与借条载明的现金交付内容不符,故肖先生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实际的出借本金数额为35万元,因赖女士已于诉讼后偿还10万元,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25万元。因肖先生已撕毁借条,借条约定的利息对双方之间不产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肖先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二审中基于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赖女士向肖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小编有话】

同居期间,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款项性质存在多种可能,可能是生活开支,可能是经济周转……亦可能是借贷关系。但本案中,似乎给同居的情侣提了个醒!这就需要每个人自己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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