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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人贷款(用父母的房子抵押贷款)

成都房贷放宽到90岁!子女成共同借款人,全家接力还贷款最长30年,下面是小路杂谈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60岁以上老人贷款

成都房贷放宽到90岁!子女成为共同借款人,全家接力还贷款最长30年。在南宁某银行提出“住房按揭贷款的年纪延长至80岁”之后,有网友称成都某家银行已经放宽到了90岁,而延长贷款年龄期限,主要是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增多,还有政策变化,房市的持续低迷下,增加的优惠,一般最长贷款年限30年,50周岁的人申请最长30年的房贷,年纪大的人房贷期限会缩短,南宁分行称贷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是不可以超过80岁,本人年龄不可以超过70岁,银行还需要核实贷款人的流水情况。

正常为了贷款风险的降低,贷款者的年龄一般是退休年龄,特别优质的客户可能例外,比方说知名企业家之类,有不少大城市有几家银行放开了年龄限制,悄悄放宽到了80岁,之前本人的年纪加上贷款年限,是不可以超过70岁,成都某银行现在“本人年纪+贷款期限“放宽到了90岁,期限最长是30年,不过这是接力贷,说白了子女成为共同的借款人,如果本人还不上,将由子女负责还清。

成都房贷放宽到90岁!子女成为共同借款人,全家接力还贷款最长30年。这款“合力贷”采取增加共同借款人,本人的子女或配偶也拥有房子的所有权,那么自然成为共同借款人,减轻了一个人还款能力的压力,主要是面向老年人,增加儿女成为共同借款人,同时可以延长年限,比方说当事人今年65岁,子女可以贷款25年,中间如果当事人离世了,由子女来负责还这个贷款,而房子的归属自然也是子女,银行还要考察两代人的资质与征信,确定这家人的还款能力。

只要父母与子女有房子,利率按二套房计算,比方说父母刚满60岁,贷款200万购置了新房,利率差不多4.9%,最长可以贷15年,差不多月供15711元,而添加了子女成为共同借款人,那么贷款期限就能到30年,相当于月供只有10641,降低全家人的购房难度,这个方法利好了中老年购房群体,特别是老龄化严重的城市,可能会学习这种方法。

成都房贷放宽到90岁!子女成为共同借款人,全家接力还贷款最长30年?不少网友感叹年轻人太难了,如果父母年纪大了购置一个新房,子女本身还有房贷,如果父母还不上,自己还要帮忙还,一还就是30年,等两套房子还没有还清,自己孩子长大了,还要考虑给孩子攒一个首付,想想都觉得头大,有网友称为什么不直接将房子记挂在子女名下?年纪这么大,真的需要再买房吗?

一名网友称这种情况有别的办法,比方说她自己是考到一线城市上学,后来留在了大城市,她与老公都是小城市出来的,为了首付两家人都出了不少力,公婆将自己老家学区房卖了,回郊区的老房子住,后来因为年纪大了,也来了大城市,在同小区租了一套小二居,公婆名下已经没有房子,老房子都卖了,他们现在不想买房子,只想租房子生活。

另一名网友称自己父母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加上没有电梯不方便,确实需要购置新房子,他们属于刚需的人,但是贷款让子女当共同借款人,父母表示不忍心,3个孩子都过得还可以,但没有大富大贵的,生二胎都要考虑半天,现在全家人也在考虑房子的事情,如果3家凑钱给父母购置新房子,也不是不可以,就是压力比较大,1个人可能每月要均摊两千以上,老房子不值几个钱,最多换成一个首付,将来贷款还早呢。

现在网友的关注点是,如果父母年纪大了,有换房子的需求,是购置新房还是租房子?年轻人认为又不需要学区或落户,租一个房子更合适,压力也小许多,中年人则认为租金也不少,不如购置新房当成理财,其实这个还需要看个人的情况,一定要以父母的舒适度为先,如果子女能租到很好的房子,比如说一楼带院离自己近的,也可以长期租房子,或者自己房子大,可以接父母同住,当然子女的经济能力强的,完全可以给父母购置一套新房子,让父母舒适的安度晚年。

用父母的房子抵押贷款

(图源网络,侵删)

编者说:

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

案情简介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但是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李某2的再审申请主张,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外人李某2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李某1、薛某于2004年12月代其女儿李某2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于2005年3月9日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2名下,当时李某2不满7周岁(李某2于1998年5月出生);案涉房屋曾于2007年1月10日被用于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办理抵押登记;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与李瑞泉于2014年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李瑞泉向威兰德物流公司的借款5000万元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此时李某1、薛某尚未离婚(该二人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李某2不满16周岁;案涉房屋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应为李某1、薛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李某2主张案涉房屋自2009年由其对外出租,但根据其提供的四份《租赁合同》载明,该房屋的承租人亦为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航运公司,该租赁关系发生于家庭成员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且李某2当时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李某2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案涉房屋由李某1、薛某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应包括在李某1、薛某作为保证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李某2申请再审称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2的再审申请。


来源:小军家事,裁判文书网

转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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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60岁以上老人贷款(用父母的房子抵押贷款)":http://www.ljycsb.cn/dkzs/89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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