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下面是济南中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最新规定
“借新还旧”,原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金融合同合规
段星 胡梦婷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21年1月11日,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B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银行向A公司提供贷款2000万元,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应B银行的要求,C公司为A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一年后,A公司无力向银行归还贷款,故与B银行协商“借新还旧”,重新签订合同贷款20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贷款期限仍然是一年。2023年2月,A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归还2000万元贷款,B银行遂将A公司与C公司诉至法院,C公司认为其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问:“借新还旧”,原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
C公司作为旧贷款的担保人,无需再为A公司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借新还旧”实际上包括旧的贷款关系的消灭和新的贷款关系的形成。
A公司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旧贷款的主债权全部消灭,则C公司的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C公司作为旧贷款的担保人并没有为A公司的新贷向B银行提供担保,故C公司不需要再为A公司的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合规建议】
在实践中,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金融机构可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此时如要旧贷款担保人为新贷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需要担保人在新贷款的借款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确认。
作为旧贷款担保人,在新贷款合同书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之前,建议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必要调查,评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之后再做出审慎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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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最新规定)":http://www.ljycsb.cn/dkzs/88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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