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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购房贷款合同编号在哪个位置)

贷款知识 光明网 原创

结婚近20年妻子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资产上亿!法院判了,下面是光明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

近日

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

结婚近20年后妻子起诉离婚

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起诉离婚后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

于红(化名)与秦蓝(化名)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

然而,静好的岁月敌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离婚。

这些年秦蓝从不让于红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于红更是一无所知。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查询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丈夫名下18套商铺被偷偷转移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丈夫将他名下的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了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秦小紫(化名)。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蓝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对于此案

网友也是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全职主妇可能只是没有工资,但并不是没有事干,她们面临的是随时随地的家庭琐事。

也有人劝女孩子不要当家庭主妇,还是要有自己的事业,有经济独立才能有把握生活的勇气。

但也有人疑惑,“结婚二十年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富豪?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不少人对法院的判决也有疑惑,为什么自己的房产给亲生女儿都算是无效?

法官说法

对于网友们的疑惑

我国法律其实早有规定

上海青浦法院法官表示

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普法”公众号也曾介绍

有关离婚补偿的案件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解释道:全职太太离婚时,一般都可以请求“家务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就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另一方,还包括丈夫收入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对于上述案件

你怎么看?

综合上海青浦法院、上观新闻、极目新闻、中国普法、网友评论

来源: 南方日报

购房贷款合同编号在哪个位置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据人社部网站5月12日消息,今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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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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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应当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往往是陷阱”。

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密码信息,不要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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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中介机构与不法用人单位合作,先由中介机构以推荐工作为名收取费用,毕业生到该用人单位入职时,不法用人单位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毕业生上岗或中途辞退。

还有些机构向毕业生承诺提供高薪行业实习岗位,但毕业生必须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毕业生要谨记,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费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实习等都需要谨慎对待,核实有无收费的法律依据。

如交费一定要求出具正规发票并加盖单位公章,为可能发生的纠纷维权保留证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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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高校毕业生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或推荐的工作与原先承诺相差甚远,毕业生可能会面临身负高额借贷又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利局面。

高校毕业生要增强辨别意识,看机构或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看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大体一致,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注意保留相关材料。

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确有需求参加职业培训的,请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正规培训机构。

5

传销陷阱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其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取得加入或发展他人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传销一般以亲友极力推荐的途径传播,基本都以轻松赚大钱、无需面试直接上岗为噱头。

传销面试或工作地点都比较偏僻且转换频繁,公司业务不能清晰说明。

高校毕业生务必清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在求职中要了解传销的基本特征,对发展下线的宣传,要保持头脑高度清醒,防止陷入传销设计的圈套中。

如果不慎进入传销,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脱身报警。

6

合同陷阱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用工责任而侵犯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有的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

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

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

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特别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掉入陷阱,难以维权。

7

试用期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

信息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增加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往往故意夸大单位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等。

有的用人单位玩文字游戏,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将销售员、业务员等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有诱惑力的名称。

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企业官网、媒体报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查询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仔细甄别各类招聘信息,不要盲目轻信。

求职时要详细询问岗位信息、工作内容,不能只看表面,避免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有出入,浪费求职时间和精力。

同时,可以多种途径了解公司背景,对长时间大量招聘、离职率高的,要提高警惕。

一旦遭遇上述情况

请立即拨打12333电话

或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

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祝大家求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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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综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制丨陆毅

制片人丨张奇斌 文凡

主编丨荣梦岩

编辑丨孙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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