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吗,下面是鼎泰资产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的房子可以拍卖吗
法拍房可以正常办理按揭贷款,也就是说贷款的成数、年限、利率跟普通二手房一样,买二手房首付最低可以付3.5成,那么法拍房也是一样的。目前北京的法拍房依然像二手房一样需要符合限贷政策,购买首套房产,普通住宅最高可贷款65%,非普通住宅最高可贷款60%。
购买法拍房有哪些风险?1、原房主的身份风险。
法拍房基本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债而被拍卖房产,如果原房主人品可靠,只是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那还比较省心。
但是,我国目前民间贷款无法通过国家机构查询,如果原房主因债务问题跑路,那么你拍下他的房屋,入住后可能遭到其他债权人的追讨,碰到不讲理的人很麻烦。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很明确告诉你原房主的身份背景及房屋被强制拍卖的具体原因,所以这个风险不容忽视。
2、不能落户的风险。
很多时候,法拍房上面是有原户主落户的。法院通过拍卖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程序,将房屋合法地过户给了买房人,买房人就拿到了房屋的产权。
但是,如果原房主不愿迁出户口,法院没有强制其迁出的权利。那么如果你购买法拍房,户口就存在没法落户的可能,而户口不能落户意味着子女就学等问题没法解决。
3、无法马上入住的风险。
如果存在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的情况,拍卖成交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实践中就有原房主故意把租赁合同签得很长,甚至10年、20年,如果买了这种附带租赁合同的法拍房,买下了之后由于承租人的存在,自己是无法搬进去住的。
甚至有些一开始说没有租赁的法拍房,等拍卖后,突然又冒出来租赁合同或者有人在里面居住不肯腾房。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不会强制腾空,购房者还需要另立民事案件进行处理,那就很麻烦了。
4、补缴费用的风险。
①要实地查看。
购买拍卖房屋,一定要提前到现场实地考察,了解拍卖房是否有拖欠物业费、取暖费、水电气费等情况。部分房产如果长期无人入住拖欠了很久,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如果房屋破坏状况比较严重,未来可能需要大量维修费用。而且部分法拍房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实地查看,存在一定的风险。
②查清是否抵押。
法拍房可能因为房主债务问题被多次抵押,而法拍房后续的所有费用均由购买者承担。如果有抵押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可以办理解押,否则可能面临债务偿还风险。
③预交保证金。
法院拍卖前通常会要求竞拍者预交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多少由法院或拍卖执行方确定,但是通常不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百分之五。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要拍卖一套价值500万的房子,首先你要准备几十万的保证金。如果竞拍失败,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④税费高。
法拍房也需要交纳税费,一般法院会出具相关文件材料,可以办理免交增值税。如果法院无法出具材料,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费,导致最后成交价高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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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有还完离婚怎么分割
2021年8月26日肖某与王某在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市××楼房屋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是女方需共支付男方169964元,其包括男方父母出资的100000元整和男方29个月的按揭款计69964元。分两次付清,第一笔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签字前支付100000元整,第二笔在男女方处理房子归属签字前支付69964元。由于共有房产目前无法过户给女方,所以第二笔钱共计69964元双方可以房子分割协议为准,签字时女方需支付男方第二笔款项,或者女方需要公证男方予以配合。”签完离婚协议书后的当天下午,王某微信告知肖某,要给他支付第一笔款项100000元,但肖某说“不用了”。
肖某于2018年7月30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人为肖某、王某,房屋位于市××楼。2018年11月23日,肖某、王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行朔州分行个人贷款中心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为肖某、王某,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时间为15年。现该房屋按揭贷款尚未偿还完毕,肖某每月在偿还房贷。
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王某履行离婚协议内容支付肖某购房款169964元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肖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双方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第一笔100000元房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签字前支付,现王某仍未支付,故王某应支付肖某100000元。而第二笔房款,双方约定不明,王某认为是在办理房产公证后再支付(在肖某庭后提交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得到证实),只是后来办不了房产公证,故王某才未交付第二笔款项;而肖某认为第二笔款项也应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支付。
双方既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市××楼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而女方分二次支付男方169964元房款,故在第一笔100000元支付后,第二笔69964元房款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或变更购房人名称后再支付给肖某较为合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某100000元。二、肖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位于市××楼)产权登记手续后,或者将购房合同上购房人的名称变更后,王某再支付肖某69964元房款。
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肖某所主张的69964元的给付条件是否成就。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婚姻登记机关已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市××楼房屋产权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分两次向被告支付169964元,第一笔100000元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签字前支付,第二笔69964元在办理802室房屋产权时支付。现第一笔100000元被告王某于一审判决后即2021年11月25日已向原告肖某支付,第二笔69964元因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审判决待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或购房人名称变更后再支付并无不当。原告肖某所提之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一、维持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肖某协助被告王某办理房屋(位于市××楼)产权登记手续后,或者将购房合同上购房人的名称变更后,被告王某再支付原告肖某69964元房款。二、撤销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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