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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不好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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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员看了征信说不行
一、 案例要旨
银行信贷员代替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使借款人免除了本应向银行归还借款的还款责任,减少了借款利息和信用损失,信贷员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借款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向无因管理人清偿借款本息。
二、案件简介
原告马文原系华州区某银行信贷员,2018年3月3日,经原告介绍办理,被告李楠楠与华州区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3月3日,案外人王丽(李建华妻子)以其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手续办好后,华州区某银行向被告李楠楠名下账户内发放了贷款。
借款到期后,经华州区某银行向被告李楠楠催收未果,2019年7月12日原告马文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华州区某银行归还了该笔借款本息共计112000元,华州区某银行向原告马文出具了收回贷款凭证,此后原告马文向被告李楠楠及李建华索要还款未果。
又查,被告李楠楠与李建华系兄妹关系,原告马文向法院起诉时,曾以被告李建华以其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为由,要求被告李建华与被告李楠楠连带返还借款本息112000元,由于李建华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向李建华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因法院调取到的证据显示,李建华并未提供房屋抵押担保,而是案外人王丽(李建华妻子)以其名下房屋为该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原告遂将被告李建华撤诉,仅要求被告李楠楠返还替其归还的借款本息。
三、裁判理由
合议庭认为,首先,本案在立案时确定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变更本案案由为无因管理纠纷。
其次,本案原告申请撤回对李建华的起诉,是原告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最后,本案中被告李楠楠作为借款人自愿与华州区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100000元,华州区某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楠楠账户内发放了贷款10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楠楠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告李楠楠催收仍未果。
而原告马文作为银行信贷员,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代替被告还款,但在该借款逾期后,原告代替被告李楠楠归还了借款本息,使被告李楠楠免除了本应向华州区某银行履行的还款责任,减少了借款利息和信用损失,因此原告代替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楠楠偿还替其归还的借款本息1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楠楠辩称是原告和李建华骗其到银行办理的手续,自己并没有见到钱,也没有用钱,自己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同意向原告归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且李建华目前下落不明,不能到庭陈述说明相关情况,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李楠楠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签订借款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果应当能够充分预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楠楠作为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被告李楠楠可在履行偿还责任后向实际用款人另案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楠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文112000元。
(m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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